一般醫療終結3個月以后就可評定傷殘了,但是有的損傷還是依具體治療情況確定。
根據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令第70號發布,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
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后,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故此傷殘鑒定應待治療終結,通常是出院后三個月,但若傷情已穩定可以提前根據醫療機構的建議向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
有固定物的(如骨折治療中安裝的鋼釘)要取出固定物后,才能做傷殘鑒定。
擴展資料:注意
1.對于損傷可能導致并發癥和后遺癥的,如涉及中樞或周圍神經系統損害、視聽功能障礙、關節功能障礙、毀容、可能出現并發癥影響鑒定結論的,在并發癥和后遺癥沒有確定之前,委托傷殘鑒定的時間不宜過早,否則,傷殘鑒定的等級低于實際的等級,對傷者不利。
2.對于損傷不可能導致并發癥和后遺癥的,有些人認為委托傷殘鑒定的時間應在治療終結即出院后馬上進行,因為有些疾病隨著時間推移,會導致傷殘級別降低,甚至達不到傷殘級別了,這是不對的,評殘主要看的是你恢復的情況還有醫治醫院的病歷等材料,與恢復時間無關。
3.對需要做第二次手術的傷者,第二次手術結束也就是體內沒有鋼板或者鋼針才算是治療完全結束,應該在第二次手術結束之后進行評殘,否則沒有評殘資格。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交通事故傷殘鑒定
首先,等病情穩定了再去做傷殘鑒定是正確的,否則會出現一些癥狀還沒有顯現就作出了傷殘鑒定,導致鑒定等級低于實際受傷害程度的情況,這樣就得不償失了。一般損傷至少治療終結3個月后才可以鑒定,顱腦損傷嚴重的需要6個月以后,法律沒有具體規定明確的鑒定時機規定。法醫說的3個月到6個月,是醫學臨床上的經驗習慣,屬于醫學上的規定。
要及時與醫生溝通,因為隨著時間的推移,身體會恢復。這樣在評殘時就處于不利地位,建議還是請教專業醫生。
你既可以由訴前自行委托鑒定,也可以起訴到法院后由法院委托鑒定。當然自行委托鑒定得出的鑒定結論,對方不一定會認可,很可能還會提起重新鑒定。法院委托鑒定的好處是鑒定認可度高、具有權威性,一般不會接受重新鑒定的申請,因為相比較自行鑒定來講,保險公司和肇事車駕駛員或車主更相信法院。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人員傷殘評定》第七條
傷殘鑒定的項目有傷殘等級鑒定、勞動能力鑒定、后續醫療費鑒定、三期鑒定(誤工期限、護理期限、營養期限)。對于醫囑上寫明需要二次手術的,但是傷者又想盡早起訴的,可以申請后續醫療費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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