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2017 年 11 月 27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58 號公布)第三條規定
上海居住證辦理條件為:
1、離開常駐戶口所在地,在本市辦理居住登記滿半年,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境內來滬人員
(1)有合法穩定就業
(2)合法穩定住所
(3)連續就讀
2、未滿 16 周歲的為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人、殘疾人等,可以由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上海市居住證》
3、居住在違法建筑或者有違法居住行為的,不予辦理《居住證》
(一)需要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1.《上海市居住申請表》原件一份,由社區事務服務中心提供,申請人填寫
2. 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戶口簿的復印件(驗原件)
3.申請人現居住地與居住登記地址不一致的,提供相應的居住證明原件復印件
監護人代為辦理的,提供監護人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驗原件)
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受托人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驗原件)和委托書
(二)需要的居住證明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居住在本人或近親屬自購住房的,提供相應房地產權證明復印件(驗原件)
(2)居住在本人或近親屬租賃住房的,提供房屋管理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證明復印件(驗原件),由房屋管理部門出具
(3)居住在單位、學校集體宿舍的,提供單位、學校人事或者保衛部門出具的集體宿舍證明,由單位、學校人事或者保衛部門出具
(4)居住在近親屬自購或者租賃房屋的,提供相應的親屬關系證明
溫馨提示:
1、辦理地址:上海市各街道、鎮(鄉)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
2、辦理時間: 根據各街道、鎮(鄉)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工作時間
法定結辦時限:15 日(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制作的,最長不超過 30 日)
以上資料來源于:
中國上海——居住證辦理
工作地點在上海和普通的申請材料是一樣的,不需要準備特殊材料,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上海市居住證申請表》;
(2)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戶口簿的復印件(驗原件)。
(3)申請人現居住地址與居住登記地址不一致的,應當提供相應的在滬合法居住證明:
居住在本人或近親屬自購住房的,提供相應的房地產權證明復印件(驗原件);
居住在本人或近親屬租賃住房的,提供房屋管理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證明復印件(驗原件);
居住在單位、學校集體宿舍的,提供單位、學校人事或者保衛部門出具的集體宿舍證明。
居住在近親屬自購或者租賃住房的,還應當提供相應的親屬關系證明。近親屬,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擴展資料:
《上海市居住證》的主要功能:
(1)作為《居住證》持有人在本市居住的證明;
(2)記錄持證人基本情況、居住地變動情況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關信息;
(3)辦理和查詢個人積分,辦理衛生計生、社會保險、教育等方面的個人相關事務。
上海居住證的有效期一年,逾期須重新辦理。
境內來滬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到現居住地的街道(鄉、鎮)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居住登記。
參考資料:上海市民信息服務網-居住證申辦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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