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在結婚前某一個人所承擔的債務,在結婚后并不是將所借財務使用到婚后夫妻雙方日常生活中的財務,規定這種債務只是借款一方的債務,夫妻之間是可以不幫助負擔。2.夫妻之間另有決定,是讓某一方自己負擔債務的,但是這種情況不是讓夫妻之間踢皮球,將債務互相退讓達成不還款的目的,而且這種約定一個人還錢的方式,只存在在夫妻之間,只能兩方之間有效果,對于債權人是沒有效果的,意思就是不管如何約定只要償還債務就可以。3.夫妻之間某一人在隱瞞另一人的情況下,自行向沒有與自身有親戚關系的自己的圈子的通過借款來給予金錢的。所借款項由個人負擔。4.夫妻之間某一人在隱瞞另一人的情況下,想要自己做一些經營事業的,因為沒有錢所以選擇借款,但是沒有將掙來的錢用在生活中的。所借款項由個人負擔。5.在夫妻生活中的某些貸款是由一方負擔的,并且兩人之間的某一人能夠表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是有協議規定是個人債務的。6.被借款人明確且清楚地知道借款人是結了婚的,并且了解到夫妻雙方是有規定各自分賬,所借出的財務由一人負擔。7.還有別的情況應該是由個人負擔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律分析:夫妻一方個人所負非法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等債務屬于個人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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