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優化本市居住證轉辦常住戶口政策的通知滬人社規〔2020〕24號
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新時代上海實施人才引領發展戰略的若干意見》(滬委發〔2020〕22號)文件精神,進一步提升青年人才吸引集聚力度,經市政府同意,現就優化本市居住證轉辦常住戶口政策(以下簡稱“居轉戶”)通知如下:
一、聚焦自貿區臨港新片區,在現行居轉戶縮短年限政策的基礎上,試行更為寬松的居轉戶評價標準,在新片區用人單位工作的各類人才,最近4年內累計36個月及申報當月在本市繳納城鎮社會保險基數達到上年度本市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1倍的,在申辦居轉戶時可不受職稱或者職業資格等級的限制。
二、對張江科學城用人單位引進的人才,居轉戶年限由7年縮短為5年(其中在張江科學城工作時間不低于3年);張江科學城重點產業的骨干人才,居轉戶年限由7年縮短為3年(其中在張江科學城工作時間不低于2年)。符合縮短居轉戶年限要求的各類人才,應書面承諾落戶后繼續在張江科學城工作2年以上,并由用人單位向張江科學城指定的人才服務機構提出申請后(推薦表樣式見附件),按本市居轉戶規定進行申報。
三、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注冊的用人單位工作并持有《上海市居住證》的境內人員,最近4年內累計36個月及申報當月在本市繳納城鎮社會保險基數達到上年度本市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2倍的,在申辦居轉戶時可不受職稱或者職業資格等級的限制。
四、在本市被評聘為中級職稱或者具有技師(國家二級職業資格證書)職業資格的人員申辦居轉戶的,應達到一定的市場化評價標準。
本通知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下載附件:張江科學城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推薦表.doc
政策依據: 關于印發《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滬人社規〔2020〕1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辦法》的通知 滬府規〔2019〕45號
2023年上海落戶方式有五種:居轉戶、人才引進、應屆生落戶、留學生落戶、投靠落戶。
一、居轉戶需要條件
1.持有《上海市居住證》滿7年;
2.持證期間按照規定參加本市城鎮社會保險滿7年;
3.持證期間依法在本市繳納所得稅;
4.在本市被評聘為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者具有技師(國家二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以上職業資格,且專業、工種與所聘崗位相對應;
5.符合國家及本市現行計劃生育政策,無刑事犯罪記錄等其他不宜轉辦常住戶口的情形。
二、人才引進需要條件
用人單位引進的人才在滬工作穩定且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辦本市常住戶口:
(一)高層次人才
1.具有博士研究生學歷并取得相應學位或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2.獲得省部級及以上政府表彰的人員。
3.列入省部級及以上人才培養計劃的人選。
4.國家重大科技專項項目、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項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項目負責人及其團隊核心成員。
(二)重點機構緊缺急需人才
5.重點機構所需的具有碩士研究生學歷并取得相應學位的人員。
6.重點機構緊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并取得相應學位的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創新團隊核心成員等核心業務骨干。
7.重點機構緊缺急需的具有國家二級職業資格證書或技能等級認定證書(技師)的技能類高技能人才。
重點機構是指本市重點產業、重點區域和基礎研究領域經行業主管部門和重點區域推薦的用人單位,并實行名單管理和動態調整。
(三)高技能人才
8.獲得中華技能大獎、全國技術能手稱號、國務院特殊津貼、世界技能大賽獎項等榮譽的高技能人才。
9.取得國家一級職業資格證書或技能等級認定證書(高級技師)的技能類高技能人才。
10.取得國家二級職業資格證書或技能等級認定證書(技師)且獲得國家及省部級以上技能競賽獎勵的技能類高技能人才。
(四)市場化創新創業人才
11.獲得一定規模風險投資的創業人才及其團隊核心成員。
12.在本市取得經過市場檢驗的顯著業績的創新創業中介服務人才及其團隊核心成員。
13.在本市管理運營的風險投資資金達到一定規模且取得經過市場檢驗的顯著業績的創業投資管理運營人才及其團隊核心成員。
14.市場價值達到一定水平的企業科技和技能人才。
15.取得顯著經營業績的企業家人才。
(五)專門人才和其他特殊人才
16.本市航運、文化藝術、體育、傳統醫學、農業技術及其他特殊行業緊缺急需的專門人才。
17.本市各區和重點區域自主審批的緊缺急需人才。
18.其他緊缺急需、確有特殊才能的人才。
三、留學生落戶需要條件
留學回國人員申辦上海常住戶口同時應符合下列條件
1.留學人員應在回國后2年內來本市并持續在本市工作,與本市相關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或聘用合同、按規定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費和個人所得稅(符合下述第四條第一款條件的除外)。
2.符合本條第一款前4項條件的人員,最近連續6個月在同一單位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個人所得稅繳納情況與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合理對應;符合本條第一款第5項條件的人員,最近連續12個月在同一單位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1.5倍,個人所得稅繳納情況與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合理對應。社會保險繳費基數過渡期內每年的繳費基數以官方對外公布的數字為準。
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期限及個人所得稅繳納情況原則上由系統自動比對;未正常繳納社會保險費而補繳的、繳費單位與簽訂合同單位不一致的、委托非實際用人單位等第三方繳納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與個人所得稅繳納情況不能合理對應的不予認可。
3.留學回國人員應為單位緊缺急需并發揮重要作用、需長期使用的人才,與單位依法簽訂勞動或聘用合同,合同有效期在2年及以上,且自網上受理之日起有效期在3個月及以上(如合同約定有試用期的,需完成試用期后方可申報);派遣人員原則上不屬于申辦范圍。
4.年齡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
5.符合國家及本市現行計劃生育政策。
6.無刑事犯罪記錄等不宜申辦上海常住戶口的情形。
四、應屆生落戶需要條件
(一)用人單位條件
用人單位是非上海生源畢業生進滬就業申請落戶的申請主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用人單位,直接錄用非上海生源畢業生的,可以為錄用人員申請本市戶籍:
1.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黨政機關;
2.在本市登記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民辦非企業單位);
3.符合本市產業發展方向、信譽良好、注冊資金達到人民幣100萬元(含)以上的企業,且在2021年5月31日前在本市注冊登記(非上海生源畢業生最高學歷階段自主創業并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以自主創業形式為本人申請辦理本市戶籍的,不受上述注冊資金和注冊登記時間限制);用人單位為法人企業的分支機構須提供相應材料(詳見申請材料說明);
4.不符合上述條件的用人單位如確需引進非上海生源畢業生的,須在2022年7月29日前由其政府主管部門、所在區政府或市級以上開發園區主管機構的人力資源工作部門,以正式公文形式向上海市高校招生和就業工作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辦公室提出申請(由上海市學生事務中心受理)。
審核中發現用人單位存在疑似弄虛作假情形的,將進一步加大核查力度,必要時組織相關專家進行評審鑒定。聯席會議將根據專家評審結果綜合考量后作出決議。情節特別惡劣的,取消其下一年度申報資格。
用人單位2021年度與所錄用并辦理落戶的非上海生源應屆畢業生全部解除勞動(聘用)關系的,該單位2022年提出的落戶申請將不予核準。
(二)非上海生源畢業生條件
非上海生源畢業生符合以下條件,可以由用人單位為其申請辦理本市戶籍:
1.遵守法律法規及學校規章制度;
2.列入普通高校國家統一招生計劃,不屬于定向和委托培養,完成學業并于2022年取得相應的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
3.在校期間未與任何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或人事聘用關系,未繳納社會保險(非上海生源畢業生最高學歷階段自主創業并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以自主創業形式為本人申請辦理本市戶籍,并由該企業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的,不受該條件限制);
4.與符合前文規定申請條件的用人單位簽訂勞動或聘用合同期為一年及以上的就業協議。中介機構的派遣人員不予受理。
五、投靠落戶需要條件
投靠落戶可分為:配偶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原本市外遷老人投靠子女。
結婚滿10年配偶投靠
外省市人員(指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的無業人員,下同)年滿35歲,與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戶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記常住戶口滿10年),依法辦理婚姻登記滿10年、可準予其在配偶戶口所在地落戶。
結婚滿7年配偶投靠
外省市少數民族人員及歸僑、歸僑子女、華僑子女與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戶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記常住戶口滿7年)依法辦理婚姻登記滿7年,可準予其在配偶戶口所在地落戶。
外省市人員與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少數民族、華僑人員(指在本市已登記常住戶口滿7年)依法辦理婚姻登記滿7年,可準予其在配偶戶口所在地落戶。
結婚滿5年配偶投靠
外省市人員與本市殘疾居民依法辦理婚姻登記滿5年,可準予其在配偶戶口所在地落戶。
本市支內、知青人員及其生育的子女與本市常住戶口居民(在本市戶口登記滿5年)婚姻登記滿5年的,可以在配偶戶口所在地落戶。
持有居住證滿7年可轉常住戶口
上海市政府日前印發《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試行辦法》的通知,凡是符合條件的外地來滬創業、就業人員均可通過申請以獲得上海戶籍。該辦法試行期為3年。
同時符合以下條件可申辦常住戶口:
(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證》滿7年;
(二)持證期間按規定參加上海市城鎮社會保險滿7年;
(三)持證期間依法在上海市繳納所得稅;
(四)在上海市被聘任為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者具有技師(國家二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以上職業資格,且專業及工種對應;
(五)無違反國家及本市計劃生育政策規定行為、治安管理處罰以上違法犯罪記錄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為記錄。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持證人員可以優先申辦
(一)在上海市作出重大貢獻并獲得相應獎勵,或在上海市被評聘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高級技師(國家一級職業資格證書)且專業、工種與所聘崗位相符的,可不受第五條第(一)、(二)項規定的持證及參保年限的限制;
(二)在上海市遠郊地區的教育、衛生等崗位工作滿5年的,持證及參保年限可縮短至5年;
(三)最近連續3年在上海市繳納城鎮社會保險基數高于上海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2倍以上的,或者最近連續3年計稅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業中級技術、技能或管理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術管理和關鍵崗位人員可不受專業技術職務或職業資格等級的限制;
(四)按個人在上海市直接投資(或投資份額)計算,最近連續三個納稅年度內累計繳納總額及每年最低繳納額達到上海市規定標準的,或者連續3年聘用上海市員工人數達到規定標準的,相關投資和創業人才可不受專業技術職務或職業資格等級的限制。
投靠類落戶、遷戶上海政策:
1 、夫妻投靠
2、 子女投靠
3 、老人投靠
5 、留學歸國人員落戶
6 、應屆生落戶
(1)直接落戶
清華大學,北京大學,上海交通大學,復旦大學,同濟大學,華東師范大學,中科院在滬各研究所,上海科技大學,上海紐約大學應屆畢業生直接落戶。
(2) 積分落戶
其它學校參照積分入戶辦法管理。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上海戶籍政策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