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制有哪些種類
夫妻財產制可根據不同標準作出不同的分類。① 按夫妻財產制的發生根據,可分為法定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前者是指夫妻婚前或婚后未對夫妻財產關系作出約定,或者雖作出約定但因該約定不明或約定無效,而依照法律規定而直接適用的夫妻財產制。就各國現實情況看,法定財產制又有分別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剩余共同財產制等形式。在我國,出于歷史傳統和儒家思想的影響,大部分夫妻在結婚前后對夫妻財產進行約定的從比例上來說還是極小的。也就是說,絕大多數夫妻的財產還是適用法定財產制。不過隨著市場經濟的建立和完善,人們財富的日益豐富及人們思想觀念的變化,夫妻對婚前或婚后所得財產進行約定將會逐漸增多。夫妻以約定的方式選擇決定夫妻財產制形式的法律制度就是約財產制。② 按夫妻財產制的內容,可分為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剩余共同財產制、聯合財產制和統一財產制。共同財產制,是指夫妻的全部財產或部分財產歸雙方共同所有。共同財產制的優點是有利于保障夫妻中經濟能力較弱的一方的權益,有利于實現事實上的夫妻地位平等,因而是符合婚姻共同生活本質要求的。分別財產制是指夫妻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雖夫妻共同生活,但在財產方面相互獨立,夫妻均對自己婚前或婚后所得的財產有獨立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權。不過,分別財產制并不絕對排斥夫妻雙方擁有一部分共同財產。剩余共同財產制,是b夫妻對于自己的婚前財產及婚后財產,各自保留其所有權、管理權、使用權、收益權及有限制的處分權,夫妻財產制終止時,以夫妻雙方增值財產(夫妻各自最終財產多于原財產的部分)的差額為剩余財產,歸雙方當事人共同享有。這種財產制在一定程度上綜合了共同財產制和分別財產制的優點,更有利于保障夫妻地位平等,同時也有利于交易安全。統一財產制是指夫妻結婚后,除特有財產外,將妻子的婚前財產估定價額,轉歸丈夫所有,妻子則保留在夫妻關系終止時對其財產原物或價金的返還請求權。這種做法不利于女方,故現代國家已基本廢止了統一財產制。聯合財產制,又稱管理共同制,是指夫妻婚前財產和婚后所得財產均歸各自所有,但將夫妻財產聯合在一起,由丈夫管理。聯合財產制較統一財產制是一大進步,但他仍是男子在夫妻關系中處于優勢地位,而婦女則處于不利地位,因而有悖于夫妻平等原則。③ 按財產制所涉及的夫妻財產的范圍。可分為特有財產制與共同財產制。夫妻特有財產,又稱夫妻保留財產,是指夫妻婚后在實行共同財產制的同時,依法律規定或夫妻約定
法院執行分配財產要怎么分?
法院執行分配財產的分配方法是:按照執行法院采取執行措施的先后順序受償,不同的執行法院分別執行同一被執行人,先采取執行措施的法院優先執行,后來要執行的法院對該被執行人剩余部分的財產執行,即按照執行順序受償。適用該規定還必須具備另一個條件,即被執行人的全部或主要財產應當在足夠清償所有債務的前提下。
一、法院執行分配財產要怎么分? 法院執行分配財產的分配方法是:按照執行法院采取執行措施的先后順序受償,不同的執行法院分別執行同一被執行人,先采取執行措施的法院優先執行,后來要執行的法院對該被執行人剩余部分的財產執行,即按照執行順序受償。 適用該規定還必須具備另一個條件,即被執行人的全部或主要財產應當在足夠清償所有債務的前提下。被執行人為公民或其他組織,其全部或主要財產已被一個人民法院因執行確定金錢給付的生效法律文書而查封、扣押或凍結,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或其他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在被執行人的財產被執行完畢前,對該被執行人已經取得金錢債權執行依據的其他債權人可以對該被執行人的財產參與分配。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二、相關規定 1、被執行人的財產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 當被執行人的財產足以向全部已知債權人清償債務時,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時,對于均僅享有普通債權的債權人來說,其受償順序均由法院采取執行措施的先后順序決定,首封法院的債權人對被執行人的執行財產將優先受償。若債權人是基于所有權或擔保物權而享有的債權,則該債權優先于普通金錢債權受償,而不論作出執行依據的判決的法院采取執行措施的順序。 2、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 (1)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的,若申請人之一或被申請人申請進入破產程序,則移交破產管轄法院,中止執行程序;若未能進入破產程序,則恢復執行;未經清理或清算而撤銷、注銷或歇業,其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參照被執行人為公民或其他組織的規定參與分配。 (2)被執行人為公民或其他組織的,對已經取得債務執行依據的債權人在被執行財產被執行完畢前,有權通過提交參與財產分配申請,法院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制作分配方案。基于所有權和擔保物權而享有的債權,優先于普通債權受償。有多個擔保物權的,按照各擔保物權成立的先后順序清償。其余享有普通債權的債權人按照各債權比例受償。當其財產被分配完后,被執行人對剩余債務應當繼續清償。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后,可隨時向法院申請繼續依法執行。 法院執行分配財產的方式一般應當按照財產需要執行的要求來進行,需要注意的是,在法院執行財產分配時,應當召集相關受償人對相關的分配情況進行協商并達成一致意見,如果涉及到受償人對相關財產分配情況有異議的,還需要對受償人的分配情況進行調整或者進行司法認定。
分別財產制的實行程序
《法國民法典》第1445條規定:“分別財產的判決應于執行前揭貼于第一審法院的大廳內專為此目的而設的布告牌上公告之。如夫為商人或銀行家時,上項布告并應揭巾于其住所地商事法院,如未以此方法公告者,判決的執行無效。分別財產判決的效力回溯至開始訴訟之日起發生。”1987年的《菲律賓共和國家庭法》規定:“夫妻有權簽署夫妻財產契約,選擇一般共同制、婚后所得共同制、分別財產制或其他財產制作為夫妻財產制。夫妻如無財產契約,或選擇無效的,適用本法規定的一般共同制。”“訂立和變更夫妻共同財產契約,應當采用書面的形式,由當事人雙方在婚禮簽名冊蓋章后方為有效。夫妻財產契約和有關財產,未經主管婚姻合同登記在冊的,不得對抗第三人。”據此,我們可以借鑒國外的相關規定,使婚內分別財產制在形式上更加完善,采用登記或裁判的方式。也就是說婚內分別財產制既可采用向婚姻登記部門登記的方式宣告成立,也可通過法院依法裁判的方式宣告成立,即通過夫或妻一方或雙方向專門機構的申請,經審查或審理符合婚內分別財產制的實質要件,然后做出登記或裁判,宣告之日起對外產生公示力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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