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居油煙污染問題法律解決。
我家長期受鄰居排放的油煙滋擾,直接向鄰居投訴,被斥責應該找管理處或者報警,但管理處表示無法協調解決并認為我方應該容忍。rnrn《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rn第八十三條 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rnrn以上條文提及"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請問是否一定要受害方容忍才算是“方便生活、團結互助”?rnrn如果不是,請問有無任何條例說明容忍超過某個限度就可以起訴?你好,我學法的。
法理上有一“忍受限度論”理論。根據這一理論,要求生活環境中沒有任何影響是不可能的,對于忍受限度范圍內的損害,公民有忍受的義務,而只有當活動引起了超過忍受限度的損害時,行為人才是權利濫用從而構成違法。
而對忍受限度的判斷,一般以常人所能忍受的限度為準,當然還必須綜合考慮一系列的實際情況,如加害和受害雙方的實際情況,被侵害的利益性質及受害程度、社會影響,侵權行為發生地或受害地的區域特點,可能采取的防止或減輕損害的措施等。
你的情況主要適用于物權法之規定,物權法相對民法通則是特別法,優先使用,民法通則是一般法。
結合你家長期受鄰居排放的油煙滋擾的情況,對方在排放自家生活油煙的同時應當尊重并保障你享有的環境相鄰權和健康權,而對方每天排放大量的生活油煙未經經濟、技術上可期待的防止措施直接散發到你住所內,已對你生活的基本環境造成污染,長此以往將嚴重影響你身心健康和生活安寧,對方的行為顯然也與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相違背。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物權法》第八十四條關于相鄰關系的立法精神,處理相鄰關系糾紛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對相鄰方造成妨害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因而你一定要告的話,理論上還是比較可能贏的。但是訴訟程序耗時費力,建議你還是多與鄰居協調為較快之法。望采納。可追問。
解讀物權法草案
8日提請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的物權法草案規定,國家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哄搶、私分、截留、破壞。
針對現實生活中國有財產受到嚴重侵害的突出問題,物權法草案強化了對國有財產的保護。草案規定,“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財產,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國有財產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國有財產包括: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屬于國家所有的基礎設施,國家機關和國家舉辦的事業單位的財產等,并規定國家出資的企業,由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出資人權益。
草案還對監管不力造成國有財產流失的單位和工作人員設置了“高壓線”:履行國有財產管理、監督職責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加強對國有財產的管理、監督,促進國有財產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財產損失;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國有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違反國有財產管理規定,在企業改制、合并分立、關聯交易等過程中,低價轉讓、合謀私分、擅自擔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國有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在設定財產擔保上,草案也對公共財產和公益設施設定抵押擔保作了限制和禁止。“土地所有權不得抵押;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不得抵押。
草案還對集體所有財產進行了規定,厘清財產范圍和權利邊界。草案規定,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包括: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集體所有的建筑物、生產設施、農田水利設施;集體所有的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設施;集體所有的其他不動產和動產。
保護被征地人權益物權法草案細化征收補償規定
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城鄉居民的房屋,關系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8日提請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的物權法草案對征收補償問題作了規定。
據了解,我國人口多、耕地少,目前全國耕地保有量只有18.3億畝,人均耕地只有1.4畝,是世界平均水平的三分之一。實行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特別是切實保護基本農田,是我國面臨的一項十分緊迫而艱巨的任務。
草案明確規定:“國家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不得違反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
依據憲法,草案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同時,草案對征收補償的原則和內容作了規定。
草案規定: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并足額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這個規定體現了黨和國家關于征地補償安置必須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的原則。”全國人大代表姚天恩對規定表示贊許。
草案還明確規定,“征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對于人們關心的具體的補償標準和辦法,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負責人表示,由于各地的發展很不平衡,具體的補償標準和補償辦法,由土地管理法等有關法律依照物權法草案規定的補償原則和補償內容,根據不同情況作出規定。
針對現實生活中征收補償不到位和侵占補償費用的行為,物權法草案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違反規定的,要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農民土地承包期屆滿可繼續承包
8日提請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的物權法草案為承包土地的農民帶來了好消息:土地承包期屆滿,由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繼續承包。
目前的物權法草案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
據了解,草案在審議過程中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在農村實行土地承包制度是我國長期堅持的一項基本制度,為了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應增加土地承包期屆滿可以繼續承包的規定。
全國人大法律委有關負責人指出,為嚴格控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切實加強土地調控,制止違法違規用地行為,物權法草案規定:國家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
據了解,在草案審議過程中,對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和抵押能否放開,一直存在不同意見。有的贊成草案的規定,有的認為應當放開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和抵押,以緩解農民貸款難。
全國人大法律委經同國務院法制辦、國土資源部、農業部等部門以及專家學者反復研究,最終達成共識:目前,我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尚未完全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民安身立命之本,從全國范圍看,現在放開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和抵押條件尚不成熟。為了維護現行法律和現階段國家有關農村土地政策,并為今后修改有關法律或者調整有關政策留有余地,物權法草案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有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流轉。”“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物權法草案明確車庫、車位歸屬等問題
隨著住房制度改革和高層建筑物的大量出現,住宅小區越來越多,車庫、車位歸誰所有的問題逐漸成為老百姓關注的焦點。
在8日提請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的物權法草案提出,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出租或者附贈等方式約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
2005年6月,寧波市北侖區一住宅小區的19名業主狀告房產商,稱房產公司銷售房子時,在宣傳資料中明確表示小區內有公共停車位和公共用地。但在房屋交付后,房產公司卻把樓前約2000平方米的公共用地“挪用”為旁邊一家菜場的停車場,造成業主的車無處停放。
后經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被“挪用”的公共車位和公共用地歸小區業主共有。這一判決的法理居然與物權法草案中的規定精神不謀而合。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王勝明說,現實生活中有的開發商將車位、車庫高價出售給小區外的人停放;不少小區沒有車位、車庫或者車位、車庫嚴重不足,占用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作為車位,因此草案有針對性地規定:“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負責人介紹,車庫、車位不像電梯、樓梯、綠地那樣可以共有公用,它一般都是由業主專有和專用的;而且在買房過程中,通常都是和開發商約定,這些約定可能是出售、出租或者附贈。目前草案對車庫問題的規定是由當事人約定;對于占用公用道路和其他公共場地的車位,草案則規定為共有。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自動續期
70年后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滿,我們的房子怎么辦?有人說,國家可以依法收回,只給房主一點補償金。許多百姓為70年后自己住宅的命運焦慮不已。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成為物權法草案公開征求意見時百姓關注的焦點話題之一。
安居方能樂業。8日提請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的物權法草案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
建設用地問題事關國計民生,草案設專章對建設用地使用權進行規定。全國人大代表姚天恩說,“我國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嚴格控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這是保障國家長遠發展、經濟平穩、社會安定的必然要求。”
為了切實加強土地調控,制止違法違規用地行為,草案規定: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采取劃撥方式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關于土地用途的規定。工業、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采取招標、拍賣等公開競價的方式出讓。
草案還明確了關于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權利: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有權將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辦房產證可望駛入“高速路”
房產證難辦,是現在許多購房者共同面對的問題。主要原因是,辦理房產證,需要面對十分繁瑣的手續,需要跑國土、房管等多個部門,辦理中途往往還要補充各種資料。
針對房屋產權登記這樣的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附著物不動產登記,8日提請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的物權法草案明確規定:“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專家指出,不動產登記是建立物權制度的重要基礎。物權公示這一物權法的重要原則,在不動產領域就需要依靠登記制度來保障。物權法草案經多次審議、反復修改,最終確立了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
目前按照法律規定辦理轉讓和抵押的登記機構有十幾個部門,既導致了重復登記、資料分散、資源浪費、當事人負擔增加等問題,又不利于登記制度的健全。
有鑒于此,在審議物權法草案時,有些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提出,應當明確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盡量節省當事人的時間,減輕當事人的負擔。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采納意見對草案進行了相應修改。
同時草案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法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不動產登記簿由登記機構管理。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
此外,草案還根據權責平衡的原則,明確了登記機構的義務:“因登記錯誤,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登記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登記機構賠償后,可以向造成登記錯誤的人追償。”
登記費用問題也是群眾關心的話題。為此草案規定,不動產登記費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動產的面積、體積或者價款的比例收取。具體收費標準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規定。有關人士表示,這將有利于規范不動產登記中的收費行為,防止通過登記收費搞“創收”。
物權法草案保護“陽光權”
幾年前鮮為人知的“陽光權”,如今已成熱門詞匯,頻見報端。8日提請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的物權法草案對相鄰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作出了明確規定。
物權法草案明確規定:建造建筑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妨礙相鄰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不動產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棄置固體廢物,施放噪聲、光、電磁波輻射等有害物質。
一段時間以來,一些城市在對新建住宅樓規劃審批環節中存在漏洞,使新建筑物層數、間距不符合建筑規劃國家標準,遮擋相鄰建筑采光;有些開發商違規施工,造成實際施工結果與設計規劃審批結果不一致,超規劃建設,導致新建住宅樓層數過高,影響與其相鄰建筑物的采光;還有些人為了得到更多的居住便利,私搭亂蓋,影響相鄰建筑采光。
物權法草案指出,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法律專家認為,相鄰關系簡單地講,就是不動產的相鄰各方因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相鄰關系涉及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生活中諸多擾鄰問題,都是對鄰居、對他人生活的一種妨礙和侵害。尊重他人相鄰權,不但是法律問題,更是道德問題。“遠親不如近鄰”,鄰里相處應當互諒互讓、彼此尊重,這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家庭、社會和諧的重要道德理念。
業主有權更換建設單位聘請的物業
備受關注的物權法草案8日提請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這部草案明確指出,對建設單位聘請的物業服務機構或者其他管理人,業主依法有權更換。
短短十幾年間,物業服務機構從無到有、從小到大,已經成為覆蓋面廣,對群眾生活產生重要影響的行業,而業主和物業服務機構之間的糾紛也逐漸多了起來。
不久前,北京市海淀區某居民小區成立業主委員會后發現物業服務中的諸多問題,于是通過訴訟方式,打贏了官司。然而,他們還沒來得及慶幸自己的維權勝利,又陷入了物業公司突然撤走,小區停水停電,業主生活一片混亂的困境。最終,這個不負責任的物業公司受到政府有關部門的處理。
這次提請審議的物權法草案對業主和物業服務機構之間的關系作出明確規定: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委托物業服務機構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對建設單位聘請的物業服務機構或者其他管理人,業主依法有權更換。
草案還指出,業主可以設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業主共同決定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機構或者其他管理人,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等事項。
北京工商大學法學院教授徐康平說,高層建筑住宅小區越來越多,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已經成為私人不動產物權中的重要權利。立法者需要特別給予關注,認真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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