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期限是多長時間
執行期限是2年。
【法律分析】
一方拒絕履行,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準。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債務人未按照判決或裁定所確定的期間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仲裁機構的裁決、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和行政機關的處理或處罰決定的,應當交納申請執行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六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判決后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
判決后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判決后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是兩年。判決書生效后兩年內如果都不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將不予執行。一般執行員在收到申請執行書后會給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告知一下,便會對其進行強制執行,主要的執行措施是凍結、劃撥、扣押、變價其財產償還被執行人的債務。無論何種情況,超過法定期限后,法院將不予保護,也就是不能對被申請執行人進行強制執行。申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必須遵守法定的期限,方為有效,如果超過期限,就喪失了申請執行的權利。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個人的為1年,雙方是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為6個月。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限的最后1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1日起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三十九條 人民法院準許本訴原告撤訴的,應當對反訴繼續審理;被告申請撤回反訴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第四百四十二條 債權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支付令的期間,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的規定。
第四百六十八條 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期間的規定。申請執行期間因達成執行中的和解協議而中斷,其期間自和解協議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計算。
判決書生效后多長時間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一審判決以后,從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為上訴期,未上訴的,十五日過后就生效,根據判決書會說明被告的給付時間的,一般表述為,判決生效之日起或判決生效之日之內支付多少錢,判決書說明給付日期,判決生效。屆時被告不履行支付義務的,即憑判決書;強制執行申請書到該法院申請執行,申請執行有效期限為判決生效之日起兩年,二審判決略有不同,從二審判決時即為生效之日。憑一審和二審判決書,以及強制執行申請書到一審法院申請執行,申請執行有效期限為二審判決之日起兩年。
強制執行期限是多久,過了怎么辦
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間為兩年。申請執行是小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應該看判決書(或調解書)判決(調解)的內容,看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時間,分幾次履行,分次履行的最后一次的時間是什么時候,有沒有超過兩年。沒有規定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仔細看看判決書,如果已超過期限,那只能找被執行人商量,看他能否主動履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三條 執行完畢后,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對已被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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