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應當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1、戶口簿或居民 身份證 ;已出境的,提供護照或有效旅行證件、通行證的復印件,已注銷戶口的,應提交原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記載情況的證明; 2、 遺囑 涉及的財產清單及財產的所有權證明; 3、遺囑書。 4、 遺囑公證 申請書(申請書內容應包括:遺囑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居所地、家庭狀況、工作單位、遺囑涉及的財產狀況等); 5、其他認為需要提供的證明、材料。 二 、公證遺囑需要哪些手續? 1、立遺囑人提出申請 立遺囑人必須親自向本人住所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不能委托他人辦理,申請遺囑公證要填寫公證申請表;申請表的內容包括: (1)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住址等; (2)請求公證的事項及公證書的用途; (3)提交材料的名稱、份數及有關 證人 的姓名、地址; (4)申請的時間及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此外,立遺囑人應提交身份證明、遺囑所涉及財產的所有權證明及其他證明材料。 2、公證處受理 公證人員需要審查立遺囑人是否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立遺囑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對所要處分的財產是否享有處分權等內容。 公證人員認為立遺囑人的申請符合規定、決定受理申請的,發給受理通知單,并按規定標準收取公證費。立遺囑人如交納公證費有困難的,可提出書面減免申請。 3、遺囑的審查 遺囑公證應由兩名公證人員共同辦理,公證員辦理遺囑公證應當遵守回避程序。特殊情況下由一名公證員辦理時,應至少有一名見證人在場見證,見證人應在遺囑和筆錄上簽名。 立遺囑人在公證員面前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表述遺囑內容,公證人制作出書面材料,經立遺囑人確認無誤后,由在場的公證員和立遺囑人簽名,并注明設立遺囑的年、月、日。 4、批準出證 公證人員經審查,認為可以出具公證書的,公證員草擬公證書后,連同卷宗報批;任何人不得審批自己承辦的公證事項。 審批合格后,公證處按司法部規定或批準的格式制作公證書,并不得涂改、挖補,必須修改的應加蓋公證處校對章。公證書應制作公證書正本和若干副本發給立遺囑人。 5、公證書生效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遺囑公證書自批準之日起生效。 6、領取公證書 遺囑公證書由立遺囑人到公證處領取;必要時,也可由公證處發送。如果由公證處發送的,立遺囑人應在公證書送達回執上簽名或蓋章,并注明收到日期、份數和公證書的編號。 對于公證遺囑,必須要通過公證的方式訂立,否則的話直接導致該遺囑不具有法律效力。而除此之外的其他遺囑,按照相關規定訂立了之后,并不要求必須進行公證,這也不會對遺囑的效力產生什么影響。然而辦理公證遺囑,一方面需要先搞清楚要準備什么材料,另一方面自然也要對辦理了手續有一定的了解才行。
法律客觀:《公證法》第二十五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法律分析:遺囑公證需提交的證明和材料:戶口簿或居民身份證;遺囑涉及的財產清單及財產的所有權證明;遺囑書;遺囑書應寫明:立遺囑人的姓名、年齡、性別等;立遺囑人的家庭情況;訂立遺囑的原因;財產所有權的證明;處分財產的種類、名稱、數量和所在地等;遺囑受理人姓名、性別、年齡等;對財產及其實物的處理意見;遺囑的份數、保留以及是否有執行人執行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公證程序規則》 第十五條 二個以上當事人共同申辦同一公證事項的,可以共同到行為地、事實發生地或者其中一名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的公證機構申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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