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八條 沒收違法所得程序的啟動
對于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
公安機關認為有前款規定情形的,應當寫出沒收違法所得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 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應當提供與犯罪事實、違法所得相關的證據材料,并列明財產的種類、數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凍結的情況。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申請沒收的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 沒收違法所得的審理程序
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人民法院受理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后,應當發出公告。
公告期間為六個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和其他利害關系人有權申請參加訴訟,也可以委托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 人民法院在公告期滿后對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進行審理。利害關系人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
第三百條 沒收違法所得審理的結果
人民法院經審理,對經查證屬于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以外,應當裁定予以沒收;對不屬于應當追繳的財產的,應當裁定駁回申請,解除查封、扣押、凍結措施。
對于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和其他利害關系人或者人民檢察院可以提出上訴、抗訴。
第三百零一條 沒收違法所得審理的終止
在審理過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動投案或者被抓獲的,人民法院應當終止審理。 沒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財產確有錯誤的,應當予以返還、賠償。
擴展資料: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六節 查封、扣押
第二百二十二條 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但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持有人拒絕交出應當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的,公安機關可以強制查封、扣押。
第二百二十三條 在偵查過程中需要扣押財物、文件的,應當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制作扣押決定書;在現場勘查或者搜查中需要扣押財物、文件的,由現場指揮人員決定;但扣押財物、文件價值較高或者可能嚴重影響正常生產經營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扣押決定書。
在偵查過程中需要查封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或者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不宜移動的大型機器、設備等特定動產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并制作查封決定書。
第二百二十四條 執行查封、扣押的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本規定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的有關法律文書。
查封、扣押的情況應當制作筆錄,由偵查人員、持有人和見證人簽名。對于無法確定持有人或者持有人拒絕簽名的,偵查人員應當在筆錄中注明。
第二百二十五條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和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查封、扣押財物、文件的持有人查點清楚。
當場開列查封、扣押清單一式三份,寫明財物或者文件的名稱、編號、數量、特征及其來源等,由偵查人員、持有人和見證人簽名,一份交給持有人,一份交給公安機關保管人員,一份附卷備查。
對于無法確定持有人的財物、文件或者持有人拒絕簽名的,偵查人員應當在清單中注明。
依法扣押文物、金銀、珠寶、名貴字畫等貴重財物的,應當拍照或者錄像,并及時鑒定、估價。
第二百二十六條 對作為犯罪證據但不便提取的財物、文件,經登記、拍照或者錄像、估價后,可以交財物、文件持有人保管或者封存,并且開具登記保存清單一式兩份,由偵查人員、持有人和見證人簽名,一份交給財物、文件持有人,另一份連同照片或者錄像資料附卷備查。
財物、文件持有人應當妥善保管,不得轉移、變賣、毀損。
第二百二十七條 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子郵件、電報,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扣押郵件、電報通知書,通知郵電部門或者網絡服務單位檢交扣押。
不需要繼續扣押的時候,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解除扣押郵件、電報通知書,立即通知郵電部門或者網絡服務單位。
第二百二十八條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郵件、電子郵件、電報,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退還原主或者原郵電部門、網絡服務單位;原主不明確的,應當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認領。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后六個月以內,無人認領的,按照無主財物處理,登記后上繳國庫。
第二百二十九條 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及其孳息權屬明確無爭議,并且涉嫌犯罪事實已經查證屬實的,應當在登記、拍照或者錄像、估價后及時返還,并在案卷中注明返還的理由,將原物照片、清單和被害人的領取手續存卷備查。
查找不到被害人,或者通知被害人后,無人領取的,應當將有關財產及其孳息隨案移送。
第二百三十條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及其孳息、文件,公安機關應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調換、損毀或者自行處理。
對容易腐爛變質及其他不易保管的財物,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在拍照或者錄像后委托有關部門變賣、拍賣,變賣、拍賣的價款暫予保存,待訴訟終結后一并處理。
對違禁品,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對于需要作為證據使用的,應當在訴訟終結后處理。
法律分析: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公安機關是有權對違法所得進行沒收的,人民法院判處沒收犯罪分子財產的,可以由公安機關負責執行。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九十四條 對在辦理行政案件中查獲的下列物品應當依法收繳:(一)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二)賭具和賭資三)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四)偽造、變造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票證、印章等五)倒賣的車船票、文藝演出票、體育比賽入場券等有價票證六)主要用于實施違法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以及直接用于實施毒品違法行為的資金七)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收繳的其他非法財物。
法律分析:沒收違法所得,指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依法將違法行為人取得的違法所得財物,運用國家法律法規賦予的強制措施,對其違法所得財物的所有權予以強制性剝奪的處罰方式。1.違法所得的獲取手段具有違法性。2.違法所得具有經濟價值。3.違法所得具有多重性和復雜性。4.違法所得只能由國家授權的特定機關才能認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九條 沒收財產是沒收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沒收全部財產的,應當對犯罪分子個人及其扶養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在判處沒收財產的時候,不得沒收屬于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者應有的財產。
法律分析:沒收違法所得法律條款有:《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三條,除依法應當予以銷毀的物品外,依法沒收的非法財物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五十三條 除依法應當予以銷毀的物品外,依法沒收的非法財物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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