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財產公證很有必要
1、就是對各自婚前財產和債務的范圍和權利歸屬問題所達成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給予證明的活動。
2、婚前財產公證以兩種形式進行:一是未婚夫妻在結婚登記前達成協議,到公證處辦理公證;二是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達成協議,到公證處辦理公證手續。
3、廣義的婚前財產公證還包括夫妻財產約定,即夫妻對婚后雙方所得財產的所有權歸屬等問題所做的約定。夫妻可以書面約定婚前財產以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共同所有或者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等。
二、婚前協議的法律效力具體是怎樣的,這要視具體協議內容而定。
1、婚前協議涉及離婚的,視為無效:
婚前協議書內容必須在不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的前提下,才具有法律效力的。例如一般協議書內容會約定家務分工、生活費該付多少、自由處分金等,甚至也有人約定,如果另一半外遇就要罰多少錢等,這是可以的。
假使協議內容涉及“離婚”,一般是判定無效。
例如在契約中規定“雙方中若有一方外遇或家庭暴力就要無條件離婚”,或是離婚后的贍養費給付與子女監護權歸誰,法官通常會判定無效。
原因:我國法律規定結婚、離婚自由。事實上,婚姻生活要永續經營、長久維持,所以不能用離婚來訂定協議內容。
三、如果讓協議有法律效力?最好履行什么程序?
準新人們在簽下契約之后,要記得雙方各自保留正本一份,最好是能公證后再交由第三者一份更為安全,但簽訂后是否就直接有法律效力呢?若是經由上述流程,這份契約當然是具有相當的法律效力,但是它并沒有直接強制執行的效力。
四、另類“婚前協議”部分內容具法律效力
一些另類“婚前協議”,協議中并沒有婚前財產公證等普通條款,取而代之的是誰做飯、誰喂狗、夜不歸宿要交“空床費”等另類條款。
對于這種另類的“婚前協議”,有些明顯不符合法律上的公平原則,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但在不違背國家法律規定、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涉及財產等方面的約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丈夫夜不歸宿,支付‘空床費’給妻子”、“婚后男方每月上繳部分工資的生活費以供家用,違反則受財政懲罰”等,在一定程度上都是受法律保護的。目前也有男女雙方離婚后,一方依照“婚前協議”得到賠償或因“婚前協議”引起雙方矛盾的事例。因此,新人們最好在簽訂這種另類“婚前協議”時先考慮清楚,不可把這種另類“婚前協議”當成兒戲。
對于婚前協議是否有法律上的效力,婚前協議在法律上的效力如何界定等問題,主要還是看男女雙方所列舉的婚前協議是否合法,是否有違背公序良俗。只要雙方的婚前協議約定在合法的范圍內,與一般性社會道德和其余法律規定不相沖突,那就是有法律效力的。
法律分析:一般情況下,當事人雙方簽署的婚前協議就財產內容的處分都是有效的,且婚前協議書內容必須在不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的前提下,才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協議內容約定了以離婚為條件的條款,因涉及到侵犯一方的婚姻自由權,可能會被認定為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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