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擾亂公共秩序怎么判
法律主觀:
尋釁滋事罪 和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 的區別: 1、雖然都對社會公共秩序造成了破壞,但是犯罪動機不同,尋釁滋事罪主要是為了耍威風、追求不尋常的刺激。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是為了爭取個人不合理的要求。 2、前者并不要求聚眾的形式,后者必須是聚眾,多人。 3、前者是隨意毆打他人,追逐攔截他人。后者是想給國家機關、公司施壓,擾亂公共秩序情節嚴重。
法律客觀:
《 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 罰金 。
擾民罪怎么判
擾民違反,并將處于罰款的處罰。根據違反關于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制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小區擾民拘留時間是15日以下,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構成犯罪,對首要分子,應當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積極參加人員,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制造噪音干擾他人正常生活,警告后不改正的,處以500元以下罰款。私闖民宅擾民觸犯了非法侵入住宅罪,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砸毀院子屬于故意毀壞財物罪,視情節判定刑罰,屬于刑事案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組織、脅迫、誘騙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或者殘疾人進行恐怖、殘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強迫他人勞動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
一、擾民的定義是什么
1、擾民的定義是具有某種影響力的人或組織粗暴對待相關民眾利益的作法,一般指噪聲擾民,超過了噪聲分貝標準就能算擾民。
(1)康復療養區等特別需安靜區域:50分貝;
(2)居民住宅、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科研設計、行政辦公位主要功能,需保持安靜區域:55分貝;
(3)以商業金融、集市貿易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業、工業混雜,需維護住宅安靜區域:60分貝等。
二、有下列擾民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
(一)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
(二)違反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
(三)未按規定采取措施,從家庭室內發出嚴重干擾周圍居民生活的環境噪聲的。
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五十八條違反關于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制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告后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這就直接把很簡單的、常見的噪音擾民的情況直接歸入了法律的調整范圍之內。
擾亂公共秩序罪的量刑標準是什么
法律分析:1.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條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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