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公證注意事項
新婚姻法出臺后,很多未婚小情侶都開始關注婚前財產的問題。畢竟婚前財產公證了,以后萬一離婚也可以避免很多不必要的糾紛,而且不會讓新婚夫妻心存懷疑,大家都清楚。但是會有很多人不知道婚前財產公證注意事項,下面就讓小編為大家普及一下。
財產公證
一、認清婚前財產范圍
做好婚前財產公證、認清婚前財產的法定范圍,如此,才能在離婚時不至于一無所知而失去所有。在現今社會,婚前財產公證已經被越來越多的九零后認可,也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因此而造成的家庭紛爭悲劇。
二、婚前財產公證
1、寫“準夫妻”和雙方父母的名字
很多人認為,與其那么麻煩,不如把“準夫妻”和雙方父母的名字都登記到產權證上,這樣大家都擁有權利。
采用這種方案,房屋將認定為“準夫妻”和雙方父母的共有財產,貸款也認定為他們的共有債務,相應的增值、貶值也由這些人共同享有或承擔。假如小兩口結婚后僅用夫妻雙方的婚后收入還貸后雙方離婚,對于支付的貸款本息可以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雙方父母則無權享有該部分財產。
婚前財產
2、寫“準夫妻”二人的名字
選擇這種方案,那么房屋被認定為夫妻的共有財產,貸款也認定為夫妻的共同債務。父母的出資也將被認定為贈與夫妻兩人,歸雙方共有。對于父母的出資,但如果有相關證據顯示父母出資是基于“準夫妻”雙方結婚的目的,法院也將會認定這部分出資是一種附加條件的贈與,附件條件就是雙方結婚。如果雙方沒有結婚,父母有權索回出資錢款,上海某法院此前曾經出現這樣的判例。
3、只寫男方或女方的名字
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資,房產只登記在該方子女的名下,根據新《婚姻法》的規定,這屬于該子女的婚前個人財產,結婚后不會轉化成夫妻共同財產。如果以后雙方離婚,該房產仍屬于原產權人。
4、寫男方及男方父母的名字
這種做法也較為普遍,往往是因為男方的父母支付全部首付款,未來還貸也主要依靠男方的收入,這婚房應算是男方家的財產。
5、寫男方父母的名字
這是很多男方家長喜歡選擇的方案。首付款全由男方父母支付,未來兒媳并沒有投入,寫男方父母的名字比較保險。
婚前財產公證
采用這種方案,房屋將被認定為男方父母的財產,貸款也認定為男方父母的債務,相應的增值或貶值也由男方父母享有、承擔。但假如小兩口結婚后雙方用婚后收入還貸,其后雙方離婚,女方雖無法擁有房屋,但對于已支付的貸款本息可視向男方父母的借貸,并要求男方父母返還并平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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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公證有哪些注意事項
婚前財產公證 注意的事項如下: (1)當事人是否已經 結婚 并不影響辦理婚前財產公證。當事人雙方需要準備的材料包括: 身份證 明,已婚的還要帶上 結婚證 ;財產所有權證明,例如 房產證 件、購車合同及發票等等;雙方擬定的財產協議書。財產協議書上雙方無需簽字。(2)雙方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申請表格。需要強調的是,必須是雙方親自辦理,不能委托他人,也不能單方辦理。 (3)公證申請被受理后,公證員會審查財產權屬證明,查問當事人訂立婚前財產公證是否出于真實、自愿,是否被誤導或者欺騙,告知當事人簽訂婚前財產公證后會承擔的法律義務和后果,并將上述談話記入筆錄。當事人在筆錄上簽字確認后,該筆錄就成為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 證據 保存在公證卷宗之中。 (4)當事人雙方在公證員面前在財產協議書上簽字。至此,婚前財產公證手續辦理完畢。一般在手續辦理完畢之后兩周后,當事人就可以領取公證書了。 《公證法》第二十三條
婚前財產公證注意事項有哪些呢
法律分析:1、當事人要準備好以下幾種材料:
(1) 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薄,已婚的還要帶上結婚證。(已婚也可補辦)。
(2) 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等能證明財產屬性的證明等。
(3) 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協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等。一般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2、準備好上述材料后,雙方必須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個人來辦婚前財產公證,是不會被受理的。
3、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后,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公證員的提問,公證員會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義務,告訴當事人簽訂財產協議后承擔的法律義務和法律后果。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談話筆錄后,在筆錄上簽字確認。
4、雙方當事人當著公證員的面在婚前財產協議書上簽名。至此,婚前財產公證的辦證程序履行完畢。
婚前存款是否需要公證婚前財產依法屬于個人所有,并非需要公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六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委托他人辦理公證,但遺囑、生存、收養關系等應當由本人辦理公證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的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后,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并將告知內容記錄存檔。
婚前財產公證注意事項有哪些
法律主觀:
婚前財產公證應當注意如下的事項:
1、對于沒有房屋產權憑證的婚前財產公證過程中,要收集當事人購置財產時給付款項的證明材料;
2、注意審查婚前財產協議中的內容,約定的財產要做到雙方當事人無爭議;
3、注意審查當事人申請辦理婚前財產公證的原因等。
法律客觀:
《公證法》
第十一條
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一)合同;
(二)繼承;
(三)委托、聲明、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投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證據;
(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愿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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