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是指如果你有配偶就重婚的行為,或者和知道自己有配偶的人結婚。
重婚罪的特征:客體是我國婚姻法規定的一夫一妻制:客觀上表現為有配偶者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有配偶者與其結婚;主體是一般主體,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文還探討了婚姻法修改后出現的新問題。深入淺出地分析了新情況,試圖解決存在的問題。
第一,重婚一般具有“邊”的特征
對象是我國婚姻法規定的一夫一妻制。
一夫一妻制是中國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原則。我國婚姻法明文規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的夫妻與他人同居”。根據這一條,也就是說,一個男人只允許娶一個女人,一個女人只允許有一個丈夫?法律只允許一男一女結婚。
2.客觀上講,就是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的行為。實踐中重婚有兩種情況:一種是法定婚姻,另一種是事實婚姻。
3.主體是一般主體,分為兩種人:一是重婚者,即有配偶但未解除婚姻關系,而是與他人結婚的人;第二,已婚者是指與知道自己有配偶的人結婚的人。
4.主觀方面是孩子的意圖。有配偶者隱瞞真實情況,使無配偶者受騙結婚,或者雖無婚姻關系,但明知他人已婚,仍與他人結婚的,構成重婚罪。如果你和一個沒有配偶的人結婚,對你來說是第一次,但如果你和一個知道他們有配偶的人結婚,你就違反了一夫一妻制,成為了重婚的共犯。
第二,重婚罪的犯罪形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從傳統刑法理論來看,重婚罪有兩類;類型:一種是法定婚姻,一種是事實婚姻。
合法婚姻
法律上符合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構成重婚的婚姻稱為合法婚姻,由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領取結婚證。合法重婚以婚姻登記的完成作為非法婚姻關系成立的必要條件,雙方是否同居不能改變婚姻關系成立的事實。
2.事實婚姻
雖然沒有登記結婚,但以夫妻名義公開長期同居,形成事實上的婚姻關系。這種事實婚姻在婚姻法中是不受保護和認可的,在刑法中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即事實重婚應當以重婚罪論處。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實施后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罪案件是否定罪處罰的批復》,其中規定:“有配偶的人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共同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以夫妻名義與其共同生活的,仍應以重婚罪論處”。由此可見,在刑法中,對婚姻重婚予以處罰的事實,是為了更好地懲罰犯罪,保護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關系,而不是對事實婚姻的法律認可。
現實生活中,有很多種形式。因為立法機關在立法上滯后,所以法律上有沖突。比如A男(1971年出生)和B女(1974年出生)談戀愛,同居(同居時不滿20歲)。1993年,他們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育有一男一女,長期同居。因為舊習俗的影響,當地人還以為他們是夫妻(沒有登記結婚證)。之后A男和B女因為瑣事發生矛盾,B女賭球。之后,A男和C女生了個女兒,B女生氣了,報了當地派出所。最后,公安機關以一男子涉嫌重婚罪為由提請檢察院批準逮捕,檢察院以重婚罪為由提起公訴。法院經過審理,以重婚罪為由,判處一名男子拘役6個月。同年8月某男出獄后,又一紙訴狀將B女告上法庭,要求與B女“離婚”,法院正在審理此案。那么就有沖突了。重婚罪在刑事上是基于事實婚姻,但在民事上是非法同居。為什么同一個法庭會有兩種不同的認定?假設罪名錯誤,判決錯誤,一個人無罪釋放,會發生什么?因為宣判一個男人無罪,向社會發出了一個錯誤的信號,一個成年男人可以公開地以夫妻的名義和幾個沒有合法結婚的女人同居,當地人民也認為他們是夫妻,這就會導致婚姻法在人們心目中的地位動搖,破壞一夫一妻制,影響家庭穩定,家庭解體,其他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家庭的不幸會導致青少年犯罪。重婚之所以不被認可,是因為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屬于非法同居。但非法同居不受法律保護和認可,自然不能追究刑事責任,否則就會發生。刑事上承認重婚,相當于民事上承認兩個人的法律關系。當然,這是不允許的。這就導致了部門法之間的沖突。我們能做的就是請立法者來協調他們之間的沖突和矛盾。
如何才能解決這個問題?筆者認為應放寬重婚罪的構成要件,加大打擊力度。除法定重婚和事實重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重婚罪: (一)已舉行結婚儀式,實際共同生活,被當地群眾認定為夫妻,雖未登記結婚,后又以夫妻名義公開與他人同居的,也可以認定為重婚罪;(2)結婚儀式已經舉行,實際同居已經發生。男女雙方雖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但當地群眾認為是夫妻,然后以夫妻名義公開與他人同居或欺騙婚姻登記機關領取結婚證,也可認定為重婚罪;(3)周圍人普遍認為妻子關系同居造成省-法定婚姻對方自殺等嚴重后果的;(四)有配偶的人與他人有穩定的同居關系,雖未達到夫妻相稱,但在相對固定的住所共同生活六個月以上的: (五)有配偶的人未與他人結婚,但達到夫妻相稱并共同生活三個月以上的;(6)有配偶的人,雖未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有穩定的同居關系并有子女;(7)有配偶的人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實際共同生活。
三.以下五種重婚罪的認定
1)重婚與通奸、同居的界限。
通奸是指配偶與他人發生婚外性行為,是一種不道德的行為,應該受到社會輿論的譴責,這種行為不構成重婚。
同居是2001年婚姻法修改后舊婚姻法對非法同居的新定義,不存在非法同居。同居是指沒有配偶,在未辦理結婚登記,不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情況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之間的關系,或者有配偶者與其共同生活。如果不是以夫妻名義與第三人公開進行,則屬于一般的同居行為,不屬于重婚。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雙方或一方有配偶的,構成重婚。
2)夫妻一方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在案件審理或二審上訴期間,任何一方登記與第三者結婚,均構成重婚罪。
3)歷史遺留問題造成的重婚,如去了臺灣而配偶在臺灣且結婚或再婚的,屬于特殊情況,不應追究刑事責任。
4)被拐賣后重婚,因自然災害被迫生活貧困,婚后受虐待,因重婚被迫逃亡,因抗拒包辦婚姻外逃而不解除婚姻關系重婚,因配偶生死長期不確定而重婚,家庭嚴重困難,這些情況都是由于原因,主觀惡性較小,重婚者不追究其刑事責任是可以接受的。
5)男女雙方已登記結婚,但未同居,一方與他人領取結婚證或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公開同居的。當地人還認為他們是夫妻,構成重婚。
四.無效婚姻和重婚的認定
(一)無效婚姻制度
l、無效婚姻是指不符合婚姻實質條件,在法律上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從一開始: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即依法宣告婚姻無效時,從一開始就認定婚姻不受法律保護。無效婚姻與婚姻的形式要件無關,與其實質要件相對應。
2.《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條對無效婚姻做了詳細規定;
(1)重婚。這就導致后來的婚姻無效,而之前的婚姻仍然有效。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即直系血親關系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的。
(4)達到法定結婚年齡者,即男性結婚最低年齡為22周歲,女性結婚最低年齡為20周歲。
(2)無效婚姻中重婚的認定
在宣布無效婚姻之前,不得否認其有效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婚姻法第十二條規定的自始無效,是指無效或者可撤銷的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直至被依法宣告無效或者撤銷”。可見,無效婚姻在被宣告無效之前,也應當受到法律的適當保護,否則一個人將同時擁有多個婚姻關系,從而導致一夫一妻制婚姻制度的混亂。
無效婚姻被宣告無效前重婚的,在無效婚姻被宣告無效前,其婚姻關系受結婚證約束。如果和另一個人結婚,就構成重婚罪。
2.關于重婚中的無效婚姻。合法婚姻期間,當事人欺騙婚姻登記機關,領取結婚證,導致后者婚姻無效。
比如一男一女分別結婚后,一男一女騙取結婚證結婚,那么一男一女的婚姻就是無效婚姻,構成重婚罪。
(3)重婚的起訴
在無效婚姻被宣告無效之前,當事人所犯的重婚罪可以按照重婚罪的規定定罪處罰。這就帶來了新的問題。重婚罪被宣告無效后追究刑事責任是否具有溯及力?《婚姻法司法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婚姻法規定的自始無效,是指無效或者可撤銷的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直至被依法宣告無效或者撤銷。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應當推定該婚姻自成立時起無效,同時應當推定該婚姻自成立時起不受行政效力的約束。后一種婚姻所“侵害”的只是一種不受任何法律保護的婚姻關系,明顯失去了構成重婚罪的基礎,所以當然不構成重婚罪。如果重婚罪成立,實際上相當于承認和認可了已經被宣告無效的婚姻關系。特別是婚姻法禁止天鵝絨家族的血親結婚,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然后認定后一種婚姻是重婚,相當于禁止結婚情形的允許,這顯然是違背法律的。
動詞 (verb的縮寫)可撤銷婚姻和重婚的認定
(一)可撤銷婚姻制度
所謂可撤銷婚姻,是指婚姻成立時,經當事人申請,由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依法撤銷婚姻的制度。《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受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請求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撤銷婚姻。
對“脅迫”的法律理由的理解;所謂脅迫,就是用恐嚇、威脅的手段,在精神上強迫婚姻的一方,使其無法反抗、無法反抗,即婚姻完全違背當事人的意志。比如傷害當事人及其親屬,暴露當事人隱私,損壞重大財產,限制人身自由等。,這足以讓當事人陷入精神和肉體的痛苦。
被脅迫者可能是婚姻的相反一方。也可能是第三方,比如父母、親戚等。受威脅的人可能是女人,也可能是男人。受脅迫的一方可以要求取消婚姻,但應在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一方要求撤銷婚姻的,應當在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今年的時間是民事排除期,起算時間是法律確定的結婚時間,一般是結婚證上規定的時間。這種限制既不能延長,也不能暫停或中斷。撤銷權完全由被脅迫人行使。這里指的是“可以”而不是“應當”,意思是當事人意思自治,他人不得干涉?;橐鲆彩且环N契約,一種特殊的民事行為,甚至還夾雜著很多感情因素。有些婚姻,一開始是一方不愿意,被脅迫,但是隨著時間的推移,比如有了孩子,生活有所改善,雙方就會產生感情。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要求撤銷的,婚姻關系將得到法律的承認和保護。一方在一年內未提出撤銷請求的,視為放棄權利,推定該婚姻合法,有合法理由。如果一方按期提出,應當宣告婚姻無效,自始無效,雙方自始不具有夫妻權利義務。行使撤銷婚姻權的是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受威脅的一方可以請求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撤銷婚姻。
(2)可撤銷婚姻中的重婚
由于對婚姻無效的效力界定不正確,當事人的行為是否構成重婚的后果也不一樣。
脅迫者是婚姻的相反一方。在被脅迫人婚后一年請求撤銷婚姻之前,被脅迫人是否請求撤銷婚姻是不確定的,但結婚證的效力是恒定的,被脅迫人的配偶關系已經明確。如果他與他人結婚,明顯違反了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符合重婚罪的構成要件,構成重婚罪。但被脅迫人提出的撤銷請求,只是民法上的解除婚姻關系。至于未提出撤銷請求的被脅迫人,則認定被脅迫人的行為構成重婚罪更為合理。
2.被脅迫人也可能構成重婚罪。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在一年的排除期內,被脅迫的丈夫的效力仍然有效。在不確定狀態下,雖然被脅迫人在一年排除期內可以隨時行使撤銷權,但只要他沒有申請撤銷,也沒有實際聲明撤銷,其結婚證的效力是恒定的,因此應當依法推定該婚姻合法,如果被脅迫人與他人結婚,則符合重婚罪的構成要件,構成重婚罪。而那些受脅迫結婚,婚后不確立夫妻關系,堅持離婚,出逃,與他人復婚的,一般不應以重婚罪處理。
3.關于被脅迫重婚的問題,如果以前的婚姻關系合法有效,一方被脅迫與他人重婚的,包括法律重婚和事實重婚,應當撤銷新的婚姻關系。至于被脅迫者,由于其客觀上違反了一夫一妻制婚姻制度,主觀上具有直接故意。無論他是否是重婚罪的當事人,無論他是否結婚,他的行為都符合重婚罪的構成要件,構成重婚罪。但如果被脅迫者之間沒有犯罪故意,則不構成重婚罪。需要注意的是,脅迫重婚可能會牽連到強奸罪,如果是這樣,就應該以強奸罪定罪處罰。
與無效婚姻類似,在可撤銷婚姻被依法撤銷之前,當事人犯重婚罪的,可以按照重婚罪的規定定罪處罰,但被宣告無效后,以前的重婚罪不再具有溯及力。
不及物動詞重婚的懲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犯本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罪的認定標準:
1、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有配偶的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的人;
2、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3、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婚姻的管理制度;
4、客觀方面表現為有配偶而再與他人結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十三條
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
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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