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覺得簽署婚前協議不會對感情造成傷害,對感情造成傷害的是那些,對于彼此的不信任,婚前協議是簽訂一份基于愛情和責任的條約。是對婚姻的一個保障,是理性的契約。
現在很多情侶再婚前都會簽署婚前協議,這種做法其實是非常理性的,婚前協議可以保證婚姻中發生某些損害到一方利益時,對自身有一個保障。如果日后雙方無法一起生活,分手時也不至于因為財產紛爭讓彼此由夫妻轉為仇敵。
很多人會認為簽署婚前協議是,因為互相不信任才需要婚前協議,誰見過因為簽了婚前協議而感情破裂,倒見過許多婚前對各種權利義務閉口不談,婚后鬧得沸沸揚揚不可開交的。還有為了生活費,為了孩子撫養費,為了老人贍養費,為了妻子的彩禮錢,吵得唾沫橫飛,恨不得兵戎相見的。
所以說,只要婚前協議合情合理合法,就沒有什么簽不簽的顧慮。也不存在婚前協議就是提前分割財產,這種無稽之談。婚前協議約束的是,雙方撕破臉皮后唯利是圖的險惡之人。婚前協議能夠保護婚姻不受損害,就算婚姻沒有了,它還能保護我們。
不少因為財產鬧得不可開交的婚姻,就是因為結婚前沒有把最壞的事情都說好,如果先把財產問題捋清了,誰也不沾誰的光,誰也不惦記著誰,往后的日子反倒好過。相反,一開始記掛著顏面,什么賬都未曾算過,真到了柴米油鹽跟前,總有撕破臉皮的時刻。
很多老一輩人,覺得結婚前簽署婚前協議是件傷情感的事情,其實真正傷感情的事,是那些永遠不愿說出口,變成白字黑字的瑣碎,婚姻里沒有大是大非,所有打敗婚姻的,原本就是不值一提的事。
婚姻是愛情的保障,把婚前協議當作是一種人格侮辱的一定是弱的一方,婚前協議還可以包括很多其他內容,比如多久去旅行一次、過年先去誰家。又比如家暴、出軌這些婚姻焦點問題,凡事先留個后手避免以后難堪也未嘗不好。
能夠避免婚后的經濟糾紛,盡量地減少雙方對婚后生活預測的心理落差,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有利于促進雙方的和諧共處。
婚前協議是指有結婚意愿的男女雙方于結婚登記前簽訂、結婚登記后生效的就有關雙方婚前、婚后的財產歸屬、債權債務的享有承擔及其他權利義務等問題作出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書面協議。婚前財產協議只要是雙方自由、真實意思表示,沒有受到脅迫,就是合法有效的。
在西方,婚前簽訂關涉財產、離異后子女撫養權等問題的婚前協議已非常普遍,畢竟,誰都不希望大家在分開時為諸事鬧得劍拔弩張,最后成為冤家。當然,簽署這么一份協議,自然不是什么浪漫事兒。更多的戀人在結婚前,壓根就不會想到這檔子事,認為太傷感情。也許是觀念差異,由律師們起草的標準婚前協議在國內就像當初的夫妻間AA制一樣,很難受到準新人們的廣泛認同。
我國《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
婚前協議,婚前財產公證,還可以讓婚姻多一點理性。兩人從相愛到結婚,往往是經歷了一個熱戀的階段。選擇婚前財產公證,實際上是給熾熱的感情潑了一盆水,讓雙方都明白:現在是準備攜手共渡一生了,必須多一些理性,愛才能持久,婚姻才能美滿。
我們可以看到,婚前愛得死去活來的人,婚后鬧矛盾甚至分手的往往多一些。這是因為他們無法正視戀愛階段和婚姻階段的不同。人不可能一輩子都在戀愛中生活,但卻可能持有永久美滿幸福的婚姻。
法律分析:一、婚前協議的好處:1、婚前協議可以保護子孫從其婚姻中所獲得繼承權。2、如果有自己的企業或專業實踐,婚前協議可以保護你在離婚時避免企業被分割給前配偶。如果夫妻一方有顯著超過其他債務,婚前協議可以保護配偶無需承擔的其債務義務。3、如果因結婚要放棄一個很有前途的職業,婚前協議可以保證如果離婚,將得到相應的補償。4、婚前協議不僅可以解決婚姻的財務方面問題,還可以解決其他任何決策和責任分擔問題。5、婚前協議可以限制配偶離婚后支付的贍養費。6、婚前協議可以保護再婚的老年人和收入很高的人的財產利益。7、婚前協議不僅僅是金融協議。這也是一種尊重的形式,允許雙方討論自己的個人目標和愿望,而不必侮辱或傷害其他人的驕傲。8、對第一次結婚的夫妻來說,決定財政財產與其它資金的分配是件不太容易的事情。婚前協議可以幫助解決這一問題。二、婚前協議的壞處:1、有的人可能會覺得剛結婚的時候就想著離婚,會破壞浪漫的氛圍,會給雙方造成負面的暗示。2、一方面,如果一方特別富有,而離婚時雙方財產又是均分,沒有錢的一方,維系婚姻的激勵相應就沒那么強了。畢竟,即使離婚,最后還是有一大筆錢。3、婚前協議的存在說到底是雙方并沒有在婚前形成信任感,并沒有在心靈上相互吸引。世俗社會里沒有真愛,因為追求享樂的人骨子里自私貪婪,不會有愛。無論怎樣完善婚前協議都無法挽救婚姻衰敗和家庭解體,因為婚姻家庭的和諧美滿需要道德信念來支撐,而不可能指望法律能提供幸福保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八條 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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