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是
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是調解。
協議離婚必經的程序是雙方協商一致,簽訂離婚協議書后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并經過離婚冷靜期后申請發給離婚證;訴訟離婚必經的程序是一方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會先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再進行訴訟。離婚訴訟必經的三個程序為:起訴、庭審(包括調解)、判決。且起訴離婚的應當要帶齊當事人的身份證、結婚證;離婚起訴書及副本;請求人民法院判決準予離婚的證據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離婚訴訟的審理程序如下:
1、審理前的準備。
法院立案后的5日內將訴訟狀副本送達給被告,被告在收到訴訟狀副本的15日內應提出答辯狀;審判人員審閱訴訟材料,進行調查研究;更換不符合起訴或應訴條件的當事人,通知符合條件的當事人參加訴訟;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依法進行訴訟保全或先行給付。
2、調解。
法院首先應對當事人進行調解,使當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諒解,從而達成離婚或和好的協議。達成和好協議的,人民法院將協議記錄存卷,一般不發給調解書;達成離婚協議的,人民法院應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并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具有與判決書同等的法律效力。
3、開庭審理。
法院調解不成的,即進行開庭審理。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開庭日期。開庭時,審判員先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是否回避;然后,開始法庭調查,詢問當事人和當事人陳述;告知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詢問證人,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詢問鑒定人,宣讀鑒定結論;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勘驗筆錄。爾后,開始法庭辯論,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雙方互相辯論。根據庭審情況,應當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后,即行判決。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判的,應當十日內進行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發判決書。離婚案件的一審程序結束。如果當事人對判決不服,可在收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進行二審訴訟程序。
綜上所述,男女雙方離婚的必經程序是調解。例如訴訟離婚中,一方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在審理前應當進行調解,如果調解和好的,就終止審理;調解無效的,再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確實已經破裂的,應當判決準予離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訴訟離婚的流程是怎么進行的?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起訴離婚案件的流程如下:1、向管轄的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2、立案庭組織先行調解;3、符合起訴條件的離婚案件,可以進行立案受理;4、庭前準備,進行交換證據等程序性的操作;5、進行法庭調查,查清案件事實;6、進行法庭辯論,雙方舉證質證;7、進行庭審調解;8、簽署庭審筆錄;9、宣判環節。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起訴形式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第一百二十二條先行調解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條庭前準備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開庭審理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請。第一百三十八條法庭調查順序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一)當事人陳述;(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四)宣讀鑒定意見;(五)宣讀勘驗筆錄。第一百四十一條法庭辯論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一)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四)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第一百四十二條庭審調解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第一百四十七條法庭筆錄書記員應當將法庭審理的全部活動記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法庭筆錄應當當庭宣讀,也可以告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當庭或者在五日內閱讀。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認為對自己的陳述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如果不予補正,應當將申請記錄在案。法庭筆錄由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簽名或者蓋章。拒絕簽名蓋章的,記明情況附卷。第一百四十八條宣判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給判決書。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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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算離婚,請問訴訟離婚都有什么流程?
2021年我國正式實行“離婚冷靜期”政策,“離婚冷靜期”政策的實行就意味著夫妻雙方只要有一方不同意離婚,那么他們如果想要離婚的話,就必須要通過訴訟離婚的方式進行離婚。夫妻雙方如果打算進行訴訟離婚的話,要先到居住地所在的基層法院進行起訴,等待法院受理,然后就可以接著準備下一步。如果法院接受了受理的話,就可以準備一下證明的材料。在等待開庭的時候,法院也會派人對夫妻雙方準備的材料進行核實。開庭之后,法官將會根據夫妻雙方的具體情況進行判決。值得一提的是,法官并不會同意所有的離婚案件。那么關于打算離婚,請問訴訟離婚都有什么流程?以下是我的看法:
一、到居住地所在的基層法院進行起訴
2021年我國正式實行“離婚冷靜期”政策,“離婚冷靜期”政策的實行就意味著夫妻雙方只要有一方不同意離婚,那么他們如果想要離婚的話,就必須要通過訴訟離婚的方式進行離婚。夫妻雙方如果打算進行訴訟離婚的話,要先到居住地所在的基層法院進行起訴,等待法院受理,然后就可以接著準備下一步。
二、按照要求準備離婚的材料
如果法院接受了受理的話,就可以準備一下證明的材料。在等待開庭的時候,法院也會派人對夫妻雙方準備的材料進行核實。
三、法院進行判決
開庭之后,法官將會根據夫妻雙方的具體情況進行判決。值得一提的是,法官并不會同意所有的離婚案件,所以離婚之前一定要收集好離婚的材料。
那么關于打算離婚,請問訴訟離婚都有什么流程?以上是我的看法,你有什么看法?歡迎留言交流。
離婚程序
您好。離婚程序因訴訟離婚還是協議離婚有所不同。
一、協議離婚
第一步申請。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攜帶身份證、戶口簿、書面協商一致的離婚
協議,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填寫的《離婚登記申請書》。
第二步受理。婚姻登記員初審當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無誤后發給《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若不符合離婚登記申請條件的,則不予受理。
第三步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并向當事人發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持本人身份證件和《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若雙方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四步審查。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持身份證、結婚證、離婚協議及當事人照片,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婚姻登記機關依法審查后,對不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不予辦理。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辦理離婚登記告知書》的,應當出具。
第五步發證。婚姻登記機關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的規定,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一、訴訟離婚
第一步:起訴。起訴者應向人民法院提交訴狀和副本。
第二步:審理。審理分為審理前的準備、調解、開庭審理三個階段:
1、審理前的準備。人民法院在收到立案材料后,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 7 日內立案,并在立案后將起訴狀副本送達給被告,被告在收到起訴狀副本的 15 日內提出答辯意見;審判人員審閱訴訟材料,進行調查研究,收集證據等。
2、調解。達成和好協議的,人民法院將協議記錄存卷,一般不發調解書;達成離婚協議的,人民法院應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并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具有與判決書同等的法律效力。
3、開庭審理。調解不成的,即開庭審理。在開庭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開庭日期。
第三步:判決。根據庭審情況,應當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后,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判的,應當十日內進行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發判決書。
通常而言,離婚訴訟的程序、證據收集等事項復雜,建議您咨詢專業的律師,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幫助,您也可以直接與我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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