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書遺囑要求是怎么規定的
一、 自書遺囑 要求是怎么規定的 (一)自書遺囑中所處理的財產必須是自己的合法財產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以及 著作權 、 專利權 中的財產權利。近年來,財產的表現形式呈現多樣化,比如股權、證券等等, 遺囑 人只能處理個人所有的財產。在司法實踐中,有些遺囑人缺乏這方面的意識,或是由于我國傳統“大男子”主義的影響,在立遺囑之時,根本沒有想到首先應該先將屬于配偶的部分財產析出,否則一旦發生糾紛上公堂,易導致遺囑部分無效的后果。除此之外,遺囑人在立遺囑時,應盡量涵蓋所有遺產,同時具明 遺產分配 的比例等。 (二)遺囑的簽名 我國的習俗強調簽名,不認可蓋章、按手印的方式。如果遺囑人沒有簽名,盡管遺囑內容真實,但因欠缺形式要件也是無效的。除了上文所分析的,若是自書遺囑有些許改動的,建議在改動的地方簽名、按手印,同時注明改動的日期,但最好還是重新再訂立一份遺囑。 (三)自書遺囑的時間尤為關鍵 自書遺囑一定要寫明確切的日期,注明年、月、日。通過日期,我們可以判斷出遺囑的效力。司法實踐中,因未寫明日期或是日期不確切而認定不滿足遺囑的形式要件,判決遺囑無效的案件比比皆是。應該嚴格依照法律條文來書寫,避免不必要的爭議。另外,對于日期的涂寫、更改,我國《 民法典 》沒有明確規定。 二、如何訂立自書遺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2款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根據這項規定,自書遺囑的要求是: 1、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內容并簽名; 2、須由遺囑人親自用筆書寫遺囑全文; 3、必須注明年、月、日,三項缺一不可。 自書遺囑并不需要見 證人 。但是,打印出遺囑,然后只是簽名,注明年、月、日,它的效力是有爭議的,看具體情況而定,如果有相反 證據 證明該打印的遺囑并非本人真是意思表示,很可能被認定為 無效遺囑 。如果有數份遺囑,經過公證的遺囑效力最高;如果有數份經過公證的遺囑,日期為最后日期的那份遺囑效力最高。最好是能夠自己書寫,應該有個人的筆跡為證。 自書遺囑也是屬于《民法典》中明確規定的遺囑的一種形式,這主要就是指由被 繼承人 自己親自書寫遺囑,然而這樣的遺囑也是要符合了規定的要件之后,那么才會被認定為有效之后,之后也才會按照其中的內容來執行。當然就自書遺囑辦理了公證手續的,就會加強該遺囑的法律效力。
自書遺囑的書寫要求是什么
法律分析:自書遺囑的要求如下:(1)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內容并簽名;(2)須由遺囑人親自用筆書寫遺囑全文;(3)必須注明年、月、日,三項缺一不可。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怎樣寫自書遺囑合法有效
下面是自書遺囑的有效寫法:
(1)遺囑只能處分被繼承人死亡時合法遺留的個人財產;
(2)遺囑內容要明確具體;
(3)自書遺囑在書寫時要求被繼承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自書遺囑要求被繼承人親自書寫。
法律規定,遺囑的形式主要有六種:自書遺囑、代書遺囑、打印遺囑、錄影遺囑、口頭遺囑以及公證遺囑。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在實踐中,它的一般寫法是:
①立遺囑的目的,即處理財產的意思表示,應首先寫明:“我立本遺囑,對我所有的財產,作如下處理:”
②對財產的具體處理,應寫明財產的名稱,數量及其所在地,遺留給何人,具體寫明由哪一個繼承哪些財產,也可按財產寫明。
③遺囑人的要求和遺囑書的處置。
④立遺囑人、證明人、代筆人簽名蓋章,并寫明立遺囑的時間、地點等。由于立遺囑人的具體情況不同,遺囑的寫法不一定拘于以上格式,但必須是有效的才有法律效力。
自寫遺囑有效嗎?
有效。自寫遺囑就是自書遺囑。法律只要求自書的形式要件符合法律規定,沒有公證。自書遺囑的形式要求如下:遺囑人應當寫明遺囑內容并簽名;遺囑人應當親自書寫遺囑全文;年、月、日必須注明。遺囑,如果是自書遺囑,只要立遺囑人簽字就行,并且真實意思表示清楚,無需公證。自書遺囑中如需涂改、增刪,應當在涂改、增刪內容的旁邊注明涂改、增刪的字數,且應在涂改、增刪處另行簽名。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有多個有效遺囑的,以最后一份為準,即使之前的是公證了的,而最后一份是未公證的自書遺囑,也是以最后一份未公證的為準。
【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打印遺囑】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錄音錄像遺囑】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口頭遺囑】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陬^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遺囑見證人資格的限制性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 【必留份】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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