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起訴離婚的管轄法院一般是被告戶口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被告沒有住所地或者離開住所地一年以上的,管轄法院是被告的經常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根據民訴法23條(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離婚訴訟,由原告居住地或者是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2)對下落不明或者是宣告失蹤的人起訴離婚,只能向原告所在地的法院起訴。(3)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離婚訴訟,由原告居住地或者是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4)對于被監禁的人(包括已經被逮捕、被拘留的未決犯和正在監獄或者是其他勞動改造場所服刑的)提起離婚訴訟,由原告居住地法院管轄。(如果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人民法院管轄。《民訴意見8》)根據《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非軍人對軍人提起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由于非文職軍人的流動性比較大,地址經常變動,由原告居住地或者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更為有利。這里需要注意的是,被告應該是非文職軍人,對不授軍銜的文職軍人不適用。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睹裨V意見11》(2)被注銷城鎮戶口的,由原告居住地或者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雙方均被注銷城鎮戶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客觀:法院離婚,又稱訴訟離婚:是夫妻雙方無法達成協議離婚,任何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請求,由人民法院調解或判決而解除其婚姻關系的一項離婚制度。訴訟離婚制度,適用于當事人雙方對離婚有分歧的情況,包括一方要求離婚而另一方不同意離婚而發生的離婚糾紛;或者雙方雖然同意離婚,但在子女和財產問題上不能達成一致意見、作出適當處理的情況。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當事人提起的離婚訴訟,原則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在下述情況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轄:1、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3、被告被勞動教養或者被監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4、非軍人對非文職軍人提起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5、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6、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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