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權利時效是多久
票據權利時效是多久
一、經濟法中票據權利時效是多久
1、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就是說2年內不行使權利則權利消失.
2、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
3、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在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
4、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二、票據權利時效的分類
從一般民事法律來看,民事權利的時效分為三種:
一是取得時效,它是指民事權利從何時開始.例如:善意取得無主物,占有人取得該物后,經過法定的一段時間后即取得對該物的所有權.這種時效的規定在外國的民法中作了規定.
二是訴訟時效,它是指法院依法保護當事人合法權利的期間,當事人在法定的時間里,如果沒有向法院起訴,則法院將不再受理其案件,當事人就無法依靠法院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三是消滅時效,它是指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里如果持續沒有行使該權利,則喪失該權利.相比較而言,訴訟時效屆滿,當事人喪失的僅是起訴的權利,其實體權利還沒有喪失,只不過得不到國家強制力的保護.而消滅時效是使實體權利消失,解除債務人的責任.
票據權利消滅時效的規定
我國票據法從票據活動的特點和實際需要出發,并借鑒國際上的通行做法,對票據權利的消滅時效做了規定,具體是:
(1)關于持票人的付款請求權的消滅時效.為了盡快地支付票據金額,解除票據債務人的責任,票據法對持票人的付款請求權的消滅時效作出了規定.第一,對于遠期匯票,從票據到期日開始,如果在二年之內,持票人持續沒有向匯票的出票人或承兌人提示付款的,則該票據權利喪失,票據債務人可以不再承擔票據責任.第二,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從出票日起計算,持票人超過二年一直未向出票人或付款人要求支付票據金額的,則喪失該票據權利.第三,對于支票,持票人的權利從出票日起六個月內持續不行使的,則該張支票的權利即喪失.
(2)關于票據追索權的消滅時效.為了防止追索權人在行使追索權和再追索權的過程中拖延時間,造成票據債務長期得不到了結,票據法對追索權的消滅時效也作出了規定.第一,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從被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之日起六個內不行使,則喪失該追索權.第二,被追索人清償票據債務后,從清償日起或發生清償糾紛被提起訴訟之日起三個月內不向其前手行使再追索權,則該再追索權因此而喪失.
本文主要講訴了票據權利時效是多久,票據權利時效主要包括有取得時效,訴訟時效,消滅時效.我們根據實際情況操作就可以了,在實際操作時不要搞混了,實在不知道可以按照上文的內容來進行操作,本文到此結束,如果你想要了解更多會計資訊,可以關注本網站會計資訊更新!
票據時效期限有哪些規定
票據時效期限有哪些規定? 為您介紹,希望能給您提供幫助。一、根據《票據法》第17條規定,票據權利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 (1)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 (3)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 (4)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正確理解該條中的“自票據到期日起”、“自出票日起”、“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趕’這幾個概念,對票據時效期間的計算,特別是期間的開始,至關緊要。二、根據《票據法》第108條明定,本法規定的各項期限的計算,適用《民法通則》關于計算期間的規定。《民法通則》第154條規定,民法所稱的期間按照公歷年、月、日、小時計算,規定按照日、月、年計算期間的,開始的當天不算太,從下一天開始計算。據此規定,《票據法》第17條中的期間,應從票據到期日、出票日等的第二天開始計算。三、票據偽造:假借他人名義在票據上為一定行為。四、票據記載事項更改:除票據金額、日期、收款人不得更改外,其他可根據實際需要更改(簽章證明)。五、關于票據抗辯切斷制度。
票據追索權期限
票據追索權期限法律分析:
票據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票據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根據《票據法》第61條的規定,票據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權。
(1)匯票被拒絕付款或被拒絕承兌的;
(2)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3)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
票據追索權本身的時效: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 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第六十一條 追索權發生的實質條件包括以下內容:第一,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第二,匯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絕承兌;第三,在匯票到期日前,承兌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第四,在匯票到期日前,承兌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或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在發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權。如果持票人未按法定期限及時要求行使付款請求權屬于持票人自身的過錯,應由持票人自行承擔相應責任,喪失對部分票據債務人的追索權。追索權限制是指持票人為匯票出票人的,對其前手無追索權。持票人為匯票背書人的,對其后手無追索權。在持票人為出票人時,因為出票人是票據債務的最終債務人,所以如果票據出票人持票,則其不享有票據的追索權。因為根據票據法中的一般原理,只有后手可以向前手要求行使追索權,而其前手是不能向后手要求行使追索權的,所以由于出票人是一般的票據債務人前手,則其不能夠再次行使票據的追索權了。
衍生問題:
票據追索權有期限限制嗎?
票據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票據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根據《票據法》第61條的規定,票據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權。
(1)匯票被拒絕付款或被拒絕承兌的;
(2)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3)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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