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成立的效力:
(一)關于養子女的姓氏。
(二)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產生擬制直系血親關系。
(三)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形成法律擬制的直系或者旁系血親關系。
(四)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消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周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條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收養關系當事人愿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一)收養的成立,收養成立,需要滿足法律規定條件。,《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條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1、喪失父母的孤兒;,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3、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第一千零九十四條下列個人、組織可以作送養人:,1、孤兒的監護人;,2、兒童福利機構;,3、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第一千零九十五條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可能嚴重危害該未成年人的,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可以將其送養。,第一千零九十六條監護人送養孤兒的,應當征得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有撫養義務的人不同意送養、監護人不愿意繼續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依照本法第一編的規定另行確定監護人。,第一千零九十七條生父母送養子女,應當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第一千零九十八條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1、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2、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4、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5、年滿三十周歲。,根據規定,親友、群眾公認,或有關組織證明確以養父母與養子女關系長期共同生活的,雖未辦理合法手續,也應按收養關系對待。所以,如果就事實收養關系是否成立發生糾紛,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親友或者周圍鄰居的證言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有關組織出具的長期共同生活的證明,這些證據也可以證明事實收養關系是成立的。,一般情況下,收養行為涉及收養人、被收養人和送養人三方,法律對此三方民事活動的主體條件分別做出了要求:,(一)被收養人應具備的條件。依據民法典的規定,被收養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被收養人是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以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收養的對象,是為了有利于在收養人和被收養人之間建立和培養親子感情,從而促使收養關系的穩定和發展。,2、被收養人是喪失父母的孤兒,或者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或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這里的“孤兒”是指父母雙亡的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棄嬰和兒童”是指被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丟棄而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3、收養年滿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因為他們已經初步具備了判斷、辨明一些事務后果的能力。因此,收養他們時應當征求、尊重其本人的意愿,取得其同意,這樣才能更好的建立和睦的養父母子女關系。,有撫養義務的人不同意送養、監護人不愿意繼續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依照本法第一編的規定另行確定監護人。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周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條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收養關系當事人愿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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