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案開庭當天調解嗎
一般是在法院開庭審理之前先進行調解,畢竟不管調解結果如何,只要雙方能夠達成調解協議,就沒有必要再進行開庭,只有實在調解不好的情況才會開庭審理
男女一方要求 離婚 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 的;
(二)實施 家庭暴力 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二、法院達成的離婚調解書是否能反悔
未簽字前可以反悔。
問:我與李某經人介紹認識,不久就結了婚。因婚后感情不和,經常發生爭吵,我向法院提出離婚。在法院主持下經過艱苦的調解,我們終于達成離婚協議,我和她都在協議上簽了字,并按下手印。前兩天,我簽收了蓋有人民法院大印的離婚調解書。可不久,法院又通知我由于李某拒絕簽收離婚調解書,我和她的離婚調解書無效,要繼續依法審理。請問離婚調解協議已經在法院主持下達成,一方還能反悔嗎?
答:法院調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審判組織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自愿平等協商,達成協議,經人民法院認可后,終結訴訟程序的活動。調解書是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而制作的法律文書。它既是對雙方當事人協商結果的記載,又是對人民法院確認當事人調解協議的證明。我國民事訴訟法第97條規定:“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書一經送達當事人簽收就與生效的判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說明調解書只有經當事人簽收才發生法律效力,如果一方拒絕簽收調解書,調解書就不發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要及時通知對方當事人。調解書的效力主要表現為:
(一)終結訴訟程序,法院調解生效后,說明人民法院最終從法律上解決了雙方當事人的糾紛,結束了訴訟程序。法院調解結果,不經審判監督程序,不得隨意撤銷、變更或作出與原調解相抵觸的裁判。
(二)確定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不得再行起訴,但是調解不準離婚或者調解后撤訴的離婚案件等幾類涉及人身關系的案件除外。
(三)當事人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訴或上訴人民法院,非經法定程序也不得撤銷調解書和改變調解書的內容。
(四)有給付內容的調解書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一方當事人不自覺履行生效調解書,權利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經人民法院調解,送達調解書時,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拒絕接受調解書,都視為調解未成。因此,李某有權對已達成的離婚協議表示反悔,并拒絕簽收人民法院送達的調解書。
(五)另外,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9條規定:“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币簿褪钦f,對調解無效的案件,法院不能久調不決。
三、離婚調解書可以反悔嗎
如果離婚調解書生效以后,也就是夫妻在離婚調解書上簽字以后,那么一般來說,離婚調解書就不可以反悔了。因為,離婚調解書的效力與法院判決書的效力是一樣的。如果您能證明調解違背了您的真實意思表示,或者調解程序不合法等再審理由,可以向上級法院申請再審,撤銷離婚調解書。但難度很大,最多能改財產分配部分,對離婚部分不可能從離改成不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二條
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
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法律分析:調解包括庭前調解和庭審中調解。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離婚案件在審限內即立案后的三個月內都可以進行調解。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離婚案件在審限內即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都可以進行調解;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一百六十三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