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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店面(夫妻開店離婚店都要怎么分割)

首頁 > 婚姻繼承2025-01-14 04:58:56

離婚共同經營的店面怎么處理

夫妻離婚,對屬于 夫妻共同財產 的店面,雙方可以協商決定分割方式,一般如果不能繼續共同經營,可以將店面分給其中一人,然后對另一方進行補償。雙方均主張經營該店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資產所有權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雙方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請求法院判決。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十五條 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個人獨資企業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該個人獨資企業中的共同財產時,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后,由取得企業資產所有權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二)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資產所有權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愿意經營該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婚后開的店離婚怎么分

我國的法律是以夫妻雙方共同財產來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而如果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開的店是夫妻共同財產,那么夫妻雙方是不能進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因為對于開好公司后還開店,這種情況下是有兩種情況可以進行分割。一種是夫妻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購置公司所持股份,但是沒有將該股份進行分割,這樣只是屬于夫妻共同享有的財產。另一種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開店所獲取收入和經營收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屬于雙方共同所有。
1、婚后開店,夫妻一方用個人財產購置公司股份,但沒有將該股份進行分割,這種情況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可以要求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所開的店是以共同財產進行投資經營,并且在經營中取得了收益。那么此時經營所獲得的收入以及經營收益應該歸屬雙方共同所有,所以離婚時一般不會進行分割。但如果在離婚的時候分割公司股份,可以要求獲得一定比例的現金,但是要支付一定的費用或者是支付一方其他債權的金額。同時在分割公司股份之時也要注意到,離婚時也要對這些公司股份進行合理的分配。公司股份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所持有公司股份的總價值與結婚前各自所持有公司股份的總價值之比。
2、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后以個人財產購置房屋,但沒有將房屋產權登記在對方名下,這種情況下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由于房產證登記在一方名下,所以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不能分割。需要對房屋的來源進行說明,并明確相應的產權歸屬。如果是由出資人出資,在婚后購置的房屋所有權屬于出資人本人,所以在離婚時只需要對出資的本金進行分割即可。
3、夫妻一方在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房屋,但沒有將房屋產權登記在自己名下,這種情況下屬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有權進行分割。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離婚時不因該收入或經營所得歸任何一方所有而發生爭議。因此,若在婚后買房子沒有將房屋產權登記在自己名下,那么該房屋就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而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發生分居,并且雙方分居滿二年或者分居滿三年以上的,則可以進行分割。這也就意味著即使房產在婚內沒有發生變化,但是在離婚時也不會分割房屋所有權,因此在離婚時可以要求房屋的買受人進行賠償損失并獲得相應補償。
4、夫妻一方將個人財產出資參與成立公司,并以公司股東身份在公司中領取工資薪酬,這種情況下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投資入股公司,但沒有將該公司股款用于購買房屋,這種情況下也屬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屬于雙方共同所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收入和經營收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夫妻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等與夫妻共同財產增值或者減少則該等行為部分或者全部認定為無效,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但是如果夫妻雙方協商不成的,人民那么這對夫妻的雙方都不具有公平;也不利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經濟共同利益的實現。
5、夫妻之間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投資取得收入和經營所得收益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離婚時可以要求對方返還已全部或者部分投資所得工資薪酬等。
關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處理方式。如果是開店的情況,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是這樣的,當自己開店盈利的時候,如果不分割的話,那么是不能進行分割的。因為一旦婚姻終結的話,那么就是需要對各自所有的財產進行分割了。另外還需要注意的是,對于開店所得利益與生產經營收入是不能進行分割的。一般來講這兩種財產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在現實生活中還有兩種情況會讓夫妻關系出現破裂而產生爭議。

離婚生意如何分

離婚后夫妻共同經營的生意原則上是賬目查清、錢款相符,債權、債務清楚風險共擔,雙方盈利 、債務各一半 。
 夫妻財產制與離婚后的財產分割
  夫妻財產制也稱為婚姻財產制,是指規定夫妻財產關系的法律制度。其內容包括夫妻婚前、婚后財產所有權及其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應承擔的財產責任。
  一、我國夫妻財產制的演變與進步
  我國古代是屬父權家族制度,妻為夫權所支配,妻在社會上、經濟上均無獨立、平等地位。通常采用家庭成員同居共財制,沒有獨立的夫妻財產制。夫妻財產制度最早源于古羅馬,如羅馬市民法即采用統一財產制,妻子的一切財產歸丈夫所有;萬民法即采用夫妻財產分別制,但由丈夫管理妻子的財產。妻子的財產多是指妝奩,也即嫁妝。古英國曾采用過的財產制度為吸收財產制,即妻在婚前、婚后財產取得均為丈夫所有。
  夫妻財產制進步于近代資本主義國家之立法,最大特點是承認妻的獨立人格及財產所有權,及主張夫妻財產關系為夫妻財產契約關系。采用的財產制度有統一財產制、共同財產制、聯合財產制、分割財產制及妝奩制。而現代各國夫妻財產制多采用共同財產制與分別財產制。也可稱為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婚前財產制。
  夫妻財產制的性質和特點往往由當時的社會生產關系所決定。如我國50年婚姻法對夫妻財產制僅規定了一條,即“夫妻雙方對于家庭財產有平等的所有權與處理權”。80年婚姻法明確了夫妻財產共同所有,并引進了約定財產制度,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如果我們回憶一下,50年代是以供給制、大鍋飯為主,60年代是困難時期,70年代是文化大革命,人們的私有財產是有限的,80年代經濟改革開放后,人們的婚前婚后財產也隨之增加。50年代到70年代那段時期,人們結婚時,兩條被子抱在一起就是所有財產,不會讓人奇怪;70年代到80年代,人們的婚前婚后財產已從收音機、縫紉機、自行車發展為電視機、音響、冰箱、摩托車;到90年代,由于經濟發展,物質豐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婚前婚后財產是房子、車子、票子;從萬元戶、百萬元戶到千萬元戶,甚至億萬元戶;從替人打工到雇人打工,或擁有相當規模的工廠、商店、公司等。當然,也有經濟十分貧困的夫妻,但完善夫妻財產制度仍是十分重要的,也是社會發展所需要的,新婚姻法對夫妻財產制的規定應具有前瞻性。
  婚姻法修正案對夫妻財產制的規定較現行婚姻法具體和明確,及完善了夫妻財產制度,采用了法定財產制,個人特有財產制、約定財產制相結合的財產制度。
  1、法定財產制,也被稱為婚后共同所有財產制,包含工資、獎金、經營活動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財產等方面;
  2、個人特有財產制,包含婚前財產,因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個人接受遺囑、贈與的財產,專用生活用品等方面;
  3、約定財產制,主要指夫妻對婚前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進行約定是共同所有或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還是部分各自所有。對約定財產制,我們必須明確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約定財產制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口頭約定無效;二是夫妻雙方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凡是欺詐脅迫的協議無效;三是書面約定財產協議書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并對夫妻雙方具有約束力;四是夫妻簽訂約定財產協議書,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債權人),有義務告知第三人;五是約定財產制的簽訂采用自愿原則。有建議對約定財產進行強制性公證;也有較多的專家認為增加婚前婚后財產登記制度,財產協議書公證采取自愿原則,以節約婚姻成本。
  二、修正案對離婚后財產分割原則的規定與缺陷
  我國夫妻財產制度的建立最大限度的體現了男女平等,個人所有權的公平原則,及對弱者保護原則。現行婚姻法對離婚財產分割的規定是采取“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則判決。對共有財產分割的原則通常是各占50%。
  修正案最引人注目的規定是采用了廣東省公檢法司近期制定的《關于處理婚姻關系中違法犯罪行為及財產問題的意見》中的離婚過錯賠償責任。多數專家和公眾認為引進過錯(失)賠償責任,將更有力于保護弱者,也即對離婚婦女和兒童的特殊保護。
  修正案離婚過錯賠償責任僅限于因重婚、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等原因導致的離婚,無過錯(失)方有權請求賠償。根據法國、奧地利、日本、韓國民法典采用重大過失,請求慰撫金的規定,有不少專家認為,新婚姻法應借鑒慰撫金的規定對過錯賠償責任范圍的規定擴大到如賭博、吸毒等重大過錯,以保護無過錯(失)一方,至少使被傷害一方及跟隨生活的子女不低于原來的生活水平。
  修正案與現行婚姻法不同的另一點在于規定了一方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可以向另一方請求補償。而現行婚姻法規定,只是“幫助”,但往往是很多情況是需要幫助而得不到幫助,形同虛設。
  其次,修正案而將最高法1993年11月3日《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后的若干具體意見》中的房屋所有權轉制規定引入進修正案,但明顯是個缺陷。
  “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住房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視為夫妻的共同財產”的規定,顯然沒有立法根據。其一是設置婚前財產屬個人所有,對沒有約定放棄的,就沒有理由強制將所有權人的個人婚前財產轉制為共有財產;其二是所有權的取得只能是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強制轉移婚前財產沒有根據;其三是個人婚前所有財產與婚后共有財產應分別對待,才能體現夫妻財產制的公平原則。也才能鼓勵、提倡婚姻的雙方以勞動創造財富及積累婚后財產。如一方婚前房屋,婚后經雙方改建、擴大的,那么離婚財產分割時,應首先排除原有房屋部分(或價值)后,再分割夫妻雙方改建、擴大的部分。
  對此需解釋的是,法律并不反對保護弱者,但維護弱者利益必須合法。對婦女的保護可以從其他方面給以保護,例如通過救濟、補助方式,還可以通過立法裁判房屋居住權或使用權,給無經濟能力、無房居住的婦女。保護弱者的權益。其次,由于我國傳統的習慣,男女結婚時通常是男方購置、準備住房和大件生活、消費用品,女方一般購買、準備床上用品等,顯然女方財產屬于易消耗的財產,因此,離婚夫妻的財產分割必須考慮這一特征給以補償,以示財產分割公平。
  此外,人們結婚時,也可預先對房屋等重大生產資料協商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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