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前夫一直騷擾可以報警。行為人因婚戀、家庭、鄰里、債務等糾紛,實施毆打、辱罵、恐嚇他人或者損毀、占用他人財物等行為的,一般不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經有關部門批評制止或者處理處罰后,繼續實施前列行為,破壞社會秩序的除外。如果對方的騷擾行為并沒有太嚴重的話,報警警察也就是訓誡他兩句,但是如果是多次騷擾的話,警察就可以對他進行拘留,如果是要判刑的話,就只有觸犯到以上刑法規定的那些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想離婚可以直接向人民 法院起訴離婚 ,如果有 遭受家庭暴力 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保護令。根據《 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第二十五條規定,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由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居住地、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基層 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七條規定,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二)有具體的請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形。
法律客觀:《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條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五條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由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居住地、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條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二)有具體的請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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