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有很多法律法規對于 離婚都有一定的保障作用,當夫妻一方堅持不離或雖同意離婚,但對子女撫養或財產分割達不成協議的,只有通過法院進行離婚訴訟。《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情感在修復婚姻關系,維系長期情感關系案例有豐富的實戰經驗,在線預約婚姻家庭咨詢師,領取一次免費的婚姻問題咨詢。
離婚損害賠償,是修改后的婚姻法增加的一個新規定,它既是婚姻關系民法屬性的直接反映,也是保護離婚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需要。離婚損害賠償責任是侵權責任,有四個構成要件,應將過錯推定原則引入到婚姻家庭領域中的損害賠償制度中。
損害賠償作為侵權者因承擔的民事責任之一,具有制裁和預防違法行為的功能。這本身就體現了對違法行為的制裁,并且對其他可能發生侵權行為的人而言,也有警戒和預防作用。
一、離婚損害賠償的作用
1、填補損害
填補損害,是損害賠償制度的基本救濟手段。通過賠償損失,使受害方的權益得到盡可能的彌補。離婚損害賠償包括物質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一方面對于受害方因離婚而導致的可以用財產進行直接衡量的物質損害給予直接彌補;另一方面,對于精神損害,雖然不能用財產衡量,但以財產方式進行彌補也盡可能地將離婚為受害人帶來的傷害降至最小。
2、精神補償與撫慰
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撫慰金,是一種特殊賠償金,兼具補償和撫慰雙重功效。夫妻本是特定人身關系中的權利、義務主體,具有親密的感情關系,一旦一方受到對方的外遇侵害,其精神打擊之大。因此,由過錯方賠償受害人的精神損害,有助于受害人恢復身心健康。雖然精神損害難以用財產彌補,但財產的價值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滿足人的需要,至少可以保證受害人在正常的婚姻關系解體之后又足夠的物質條件去調整和緩和因此受到的打擊,重新設定新的人生目標。
3、制裁過錯方
讓過錯方承擔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的賠償責任,是婚姻法對于漠視配偶權益、違反婚姻義務的行為的譴責和懲戒。這種懲戒不僅是對過錯方的懲罰,而且對他人也有警示和預防作用,使行為人能夠預見自己的過錯行為可能帶來的不利法律后果,以減少這類行為的發生,從而維護社會婚姻家庭關系的穩定。
4、保護無過錯方
實行離婚損害賠償,可以保障離婚后無過錯方及其子女的生活,提高單親家庭的生活水平,有利于單親家庭子女的健康成長。
二、離婚訴訟費用
離婚訴訟費用是人民法院向請求離婚訴訟當事人征收的費用,按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訴訟費一般由原告預交,敗訴方承擔。
原告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作出立案受理決定時,同時通知原告預交離婚訴訟的費用,最后法院依“告預交,敗訴方承擔”的原則確定,離婚訴訟費用最后依照判決結果按比例由各自承擔。
如果訴訟費交繳后原告又撤訴,人民法院只退還訴訟費的50%。
在訴訟期間,還可能有公告費、保全費、評估費、鑒定費等費用的繳納,一般是按照誰申請誰先繳納的原則繳費,最后根據判決結果來確定由誰支付。
繳納費用的方式現在也是多樣化,可以\/信、支付寶、銀行柜臺等方式繳納。
總之,去法院起訴離婚所需的費用是遠遠超過協議離婚的,但是好處也是顯而易見,大家不會因為離婚協議書有有漏洞存再重來一遍。
由于一方出軌、家庭暴力等情況,另一方可以要求 離婚,并要求對方賠償,可是卻對于離婚損害賠償的條件是什么一無所知,而且往往有錯的那一方都是不會輕易妥協,這就是為什么會有那么多離婚官司了,在離婚糾紛案件中,主要涉及的問題就是有關錢的。
一、四種離婚損害賠償情形
離婚損害賠償,是指配偶一方違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權益,其過錯行為導致婚姻關系破裂,離婚時對此所遭受的損害,有權要求賠償,過錯配偶應承擔賠償損失、給付慰撫金等民事責任。
1、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無過錯方以第四十六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在此情形下,如果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離 婚損害賠償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后提出的,人民法院將不予支持。
2、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 不基于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3、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官司,一審時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 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 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
4、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糾紛案件,經人民法院調解離婚后,無過錯方有權在離 婚后一年內提起離婚損害賠償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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