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先提出離婚的后果是什么
女方先提出離婚的往往會為了盡早解除婚姻關系,答應男方一些不合理的財產要求,但這并不是法律所規定的,只是離婚當事人雙方自己協商的結果。
在離婚財產分割上,無論是哪一方提出的離婚,原則都是一樣的:男女平等、照顧子女及女方利益、有利生活、方便生活。
拓展資料女方提離婚要返還彩禮嗎
離婚彩禮返還必須滿足一定的法定條件才可以,并不是女方提出離婚就必須返還彩禮。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重婚罪自首是先判離婚還是先坐牢
法律分析:自動向司法機關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自首。依刑法規定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對于婚外情一方,重婚罪肯定是要判刑的,即使是拘役,也屬于刑事處罰。對于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也是觸犯刑法的。也就是說,對于那些情愿做婚外情的第三者的,也可能觸犯刑法,受到刑事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重婚罪自首是先判離婚還是先坐牢
重婚罪自首先坐牢。
重婚罪是指行為人違反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在有合法配偶的情況下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所構成的犯罪。構成要件的內容為,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行為主體分為兩種人:一是重婚者;即已有配偶并且沒有解除婚姻關系,又與他人結婚的人。二是相婚者;即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人。后一種主體就其本身而言,并沒有“重婚”,但從重婚關系的整體來看,這種主體仍然是重婚的一方,在性質上與重婚者的行為完全相同。
如果構成重婚罪的話,那么先離婚后坐牢。重婚是無效婚姻,先將原來的有法律效應的婚姻離了之后再坐牢。根據國家相關法律的規定,構成重婚罪的一般會被判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重婚是有配偶還和他人結婚的行為,屬于刑事案件。如果重婚導致無過錯方損害的話,那么要依法對受害人進行賠償
自動向司法機關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自首。依刑法規定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對于婚外情一方,重婚罪肯定是要判刑的,即使是拘役,也屬于刑事處罰。對于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也是觸犯刑法的。也就是說,對于那些情愿做婚外情的第三者的,也可能觸犯刑法,受到刑事處罰。
要區分兩個法律術語?!白巍迸c“刑事拘留”。
1、法院判決有罪后,才會涉及到坐牢(服刑)的問題。
2、在法院判決前,如果司法機關認為有必要的,也可能先進行刑事拘留。
一旦確定為重婚罪肯定會依法接受刑事處罰,自首會不會減輕判刑呢?犯了重婚罪,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一、重婚罪的判斷標準
1、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登記結婚的。
2、未登記結婚,但以夫妻名義長期共同生活的。滿足上述任一標準即屬重婚,量刑幅度是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條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第一千零六十九條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離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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