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親假,指職工與配偶或父母分居兩地,不能在公休日團聚,職工依法探望配偶或父母而保留工作崗位和工資的帶薪假期。只有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一年以上的職工才可享受探親假待遇。“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個白天。職工與父親或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需要指出的是,探親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新婚后與配偶分居兩地的從第二年開始享受探親假。此外,學徒、見習生、實習生在學習、見習、實習期間不能享受探親假。離婚職工沒有配偶,等同于單身,執行中按未婚員工的標準執行。
探親假制度,是指按我國規定,給予與家屬分居兩地的職工在一定時期內回家與父母或配偶團聚假期的制度。我國自1958開始實行探親制度,1981重新修訂頒布了《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在這個規定中具體規定了探親假的適用條件。
法律分析:探親假,是指職工享有保留工作崗位和工資而同分居兩地,又不能在公休日團聚的配偶或父母團聚的假期。它是職工依法探望與自己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配偶或父母的帶薪假期。
法律依據:《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
第二條 凡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休息待遇;與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休息待遇。探親假的具體規定為:“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30天;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20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愿兩年探親一次的,假期45天;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
第五條 職工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和路程期內,按照本人的標準工資發給工資”。第6條規定:“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父母的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負擔”。
法律分析:(一)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
(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愿兩年探親一次,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5天。
(三)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
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因此,離婚后即可按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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