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孩子撫養權問題,按照法律規定,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做出判決。有以下情景,孩子判給女方的可能性較大:
第一、兩周歲以內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這主要考慮孩子尚處在幼兒期,需要母親的哺乳,母親更能給孩子體貼和照顧。第二、孩子雖然兩周歲以上了,女方已做絕育手術,男方未做,且男方年齡與女方年齡差距不是很大,孩子判歸女方的可能性較大。第三、孩子一直隨母親生活,如果離婚后改為隨父親生活對其生活習慣改變較大且影響其成長的,孩子判歸女方可能性較大。第四、男女雙方的撫養條件,如工作穩定程度、收入情況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對于夫妻感情破裂有過錯,比如,有證據證明有婚外情等,孩子判歸女方的可能性較大。第五,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賭博、洶酒等惡習等。考慮到其惡習對孩子成長有不利影響,法院一般會將孩子判歸女方。第六、如果男女雙方均無明顯過錯,各方面條件都相當,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質好一些,更有時間照顧孩子,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第七、十周歲以上的孩子愿意隨母親生活的。有以下情景,孩子判給男方的可能性較大:第一,女方有惡性傳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響孩子成長的。第二,女方長期在外不回家,不盡撫養義務的。第三,男方已做絕育手術,或喪失生育能力的。第四,男方年紀偏大,再次生育的機率較小,而女方卻處于較好的生育期的。第五,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質問題,可能會影響孩子的。第六,女方收入較低,且工作不穩定,沒有固定住所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四條 離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的,對不滿兩周歲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原則處理。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父親請求直接撫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二)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確不宜隨母親生活。
第四十五條 父母雙方協議不滿兩周歲子女由父親直接撫養,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六條 對已滿兩周歲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撫養,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一)已做絕育手術或者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
(三)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七條 父母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直接撫養子女,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者外孫子女的,可以作為父或者母直接撫養子女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八條 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直接撫養子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離婚孩子跟誰的判決方式如下:
1、兩周歲以內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這是考慮到子女尚處于幼兒期,需要母親的哺乳,母親更能給孩子體貼和照顧;
2、孩子兩周歲以上,女方已做絕育手術,男方未做,且男方年齡與女方年齡差距不大;
3、孩子一直隨母親生活,如果離婚后改為隨父親生活對其生活習慣改變較大且影響其成長的;
4、男女雙方的撫養條件,如工作穩定程度、收入情況差距不大,如果男方對于夫妻感情破裂有過錯,比如,有證據證明有婚外情等;
5、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賭博、酗酒等惡習。其惡習對孩子成長有不利影響;
6、男女雙方均無明顯過錯,各方面條件都相當,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質好一些,更有時間照顧孩子,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前段時間,偶然間看到一個新聞,據說謝霆鋒的父母已經分開十幾年了,而謝霆鋒之所以選擇跟張柏芝離婚,其實有一部分原因是受到了其父母的影響。
這似乎是一種“魔咒”,因為很多單親家庭長大的孩子,在結婚成家之后,往往也會經歷婚姻危機,讓婚姻面臨離婚的險境。
對此,也許有人會問,除了生物遺傳,難道像離婚這樣的命運也會“遺傳”嗎?
單親家庭長大的張菲已經與丈夫李超結婚5年了,婚后兩人育有一子一女,一家四口過得十分甜蜜幸福。
從小,張菲就跟著母親一起生活,而她的父母早在她2兩歲的時候就選擇了離婚,并且在之后都各自組建了新的家庭。
繼父對母親非打即罵,經常嫌棄她,說她是個沒人要的二婚女人。對此,母親沒有反抗,只一味偷偷抹淚。
02
而在這種家庭當中,張菲也一直都活得非常小心翼翼,甚至連大聲說話都不敢。
所以,她一直都是膽小懦弱的性格,可最初的時候,李超卻把她的這種懦弱當成是一種難得的溫柔與善良。
隨著結婚的時間越來越長,兩人之間的神秘面紗一點點褪去,李超也漸漸了解了張菲的性格,明白了她其實不是溫柔,而是懦弱。
他也曾嘗試著與她溝通,希望她能夠大膽一點,勇敢一點。可他越是如此,張菲就越是害怕,怕丈夫嫌棄、討厭自己。
于是,她變得比以前更加地沉默寡言了。
最終,李超實在是忍受不了她唯唯諾諾的樣子,果斷地放棄了這段婚姻。
離婚后,她整個人都崩潰了。因為她不明白,為什么她已經如此小心翼翼了,可丈夫還是堅持離婚。她覺得她一定是“遺傳”了父母,所以才會“被命運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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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要是離婚了,為什么子女也容易步后塵?難道離婚也會“遺傳”嗎?從科學的角度來分析,離婚不具備遺傳基因,是不會遺傳的。
但從心理學的角度來分析,父母的離婚,會對子女造成一定的影響,從而達到“遺傳”的效果,讓子女的婚姻也經歷波折。
心理學解讀“離婚也會‘遺傳’”:
在心理學中,有一種心理叫做“羅森塔爾效應”,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心理暗示”。
所謂心理暗示,就是當我們相信自己的時候,我們的內心就會積極樂觀,事情也往往都會變得很美好,反之,則萬事萬物都的悲催的。
因為張菲一直以來都生活在一個暴力的家庭中,所以她一直給自己的心理暗示就是“我一定要小心翼翼的,要忍著,只有這樣,才能夠維持我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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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樣的心理暗示下,她很難做最真實的自己,也很容易養成懦弱膽小的性格,而這種懦弱膽小的性格,往往是不會被男人喜歡和接受的。所以,她的婚姻就會面臨著巨大的危機。
所以,作為父母,我們一定要盡肯能地給孩子一個和諧美滿的家庭,即便這個家庭不夠完整,但最起碼要充滿愛與溫馨。
長時間的暴力與冷漠,會對孩子造成很大的傷害,也很有可能會影響到他們之后的思想觀念,從而影響他們以后的婚姻。
而作為子女,我們一定要有自己的主見,懂得思考問題。即便父母沒有給我們很好的家庭環境,我們也一定要自立自強,用勇氣打敗困境,讓生活充滿陽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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