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是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它破壞家庭幸福,使很多夫妻因無法忍受家庭暴力而走向離婚的道路。為了讓辦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案件的法官,能有一本專業的資源手冊,幫助其做好法律規則、性別平等...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審理指南就出現了。涉外 婚姻登記步驟有哪些呢?
一、涉外婚姻登記
1、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2、辦結婚證的問題規定。
《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涉外 婚姻登記: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二、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審理指南
了解家庭暴力基本知識的必要性 家庭暴力是一個社會問題,對其認識需要多學科的專門知識。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的過程中,如果不能正確認識和對待家庭暴力,可能對人民法院高質、高效處理此類案件產生消極影響,不利于人民法院分配公平和正義。因此,本指南借鑒其他國家法官辦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的指南的做法,首先介紹家庭暴力基本知識,作為正確理解和執行本《指南》所有內容必不可少的重要基礎。
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審理指南:家庭暴力的定義 家庭暴力作為國際領域普遍關注的一個社會問題,相關國際公約對其作了界定。盡管家庭暴力受害人并不限于婦女,有些情況下男性和兒童也會成為受害人,但是,由于針對婦女的家庭暴力最為普遍、最為嚴重,所以相關國際公約和其他國際文件對針對婦女的家庭暴力的界定通常只表述為針對婦女的暴力。
南京專業離婚律師許乃義為您解答:
您提出的女方提出離婚孩子歸誰問題解答如下:因您的陳述不夠詳細,江蘇省高院《婚姻家庭案件審理指南2012》的原則總結如下:
?。ㄒ唬┐_定子女撫養權的因素
為了充分保證子女的健康成長,人民法院在確定子女撫養權時應綜合考慮多種因素,根據法律的規定、立法的原則和精神,從子女利益最大化的角度,慎重作出決定。具體而言,應綜合考慮下列因素:
1、直接撫養人的撫養能力。撫養能力應包括撫養人的健康狀態、個人品格、受教育程度、經濟能力、居住條件和職業狀況等因素在內。因為這些因素往往會牽涉到撫養人能否充分行使及負擔對子女的權利義務,因此應是首先考慮的因素。
2、撫養子女的意愿及對子女的感情和態度。因為這些因素關系到撫養人未來是否愿意付出心血,努力謀求子女最大幸福,因此是決定子女直接撫養人應考量的重要因素。
3、子女的年齡和性別。一般情況下,年幼的子女適宜由母親照顧,而同性別的子女與父母間的溝通較便利和自然,也符合性別發展的規律。因而,可由母親撫養年幼的子女,而當子女成熟至性別認同階段,再根據子女意愿考慮由同性別的父親或母親撫養。
4、子女受教育環境的繼續性和適應性。應考慮子女成長環境及父母所提供照顧的穩定性及繼續性的問題,盡量維持子女在父母離婚前后的成長環境(如近親屬照顧、家庭環境和學?;蛏鐓^等成長環境)的相似或一致。
5、其他可供參考的因素。如近親屬協助照顧的意愿和能力,子女對雙方近親屬的依賴關系和感情等。
?。ǘ┐_定子女撫養權的具體情形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離婚子女撫養意見》)對審理離婚后子女撫養問題作出具體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根據《婚姻法》及《離婚子女撫養意見》,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
1、哺乳期內子女的撫養權歸屬
根據《離婚子女撫養意見》第一條的規定,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離婚子女撫養意見》第二條規定:“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p>
2、哺乳期后子女的撫養權歸屬
哺乳期后的子女即兩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對這個年齡段的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歸屬問題,首先應由父母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綜合子女的權益、雙方的撫養能力、撫養條件等各方面因素作出判決。
?。?)根據《離婚子女撫養意見》第三、四條的規定,對于兩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僖炎鼋^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谧优S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蹮o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茏优S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⑤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2)考慮子女意見確定
根據《離婚子女撫養意見》第五條的規定,如果子女是已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父母雙方對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時,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因為十周歲以上的子女已經具備初步辨識能力及責任能力。
(3)協議子女輪流隨父母生活
根據《離婚子女撫養意見》第六條的規定,婚姻當事人在離婚后如仍在同一地區居住生活,在不改變子女學習環境和不影響子女生活安定的情況下,父母雙方可以協議輪流撫養子女。
?。?)在離婚訴訟中爭搶或拒絕撫養子女
如果在離婚訴訟期間,當事人雙方均爭搶或拒絕撫養子女的,根據《離婚子女撫養意見》第二十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可先行裁定暫由一方直接撫養,待離婚案件審理終結,再確定子女隨哪一方生活,以保障離婚訴訟的順利進行。
值得注意的是,在由于一方的過錯而導致的離婚案件中,若雙方發生爭養子女的糾紛時,不能一概剝奪過錯方對子女的撫養權。撫養教育子女是父母雙方的法定權利義務,子女的利益不能因父母婚姻的破裂而受到損害。那種不顧當事人的實際情況,將未成年子女一律判歸無過錯方直接撫養,以此作為對過錯方的懲罰和對無過錯方的補償的做法是錯誤的,其實是在漠視子女的利益。當然,如果父母一方曾經存在對子女的不當行為或不法行為時,如虐待或傷害子女、惡意不履行撫養義務等,則不宜令其直接撫養子女。
3、繼子女與養子女的撫養權歸屬
?。?)根據《離婚子女撫養意見》第十三條的規定,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
(2)根據《離婚子女撫養意見》第十四條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以下簡稱《收養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未表示反對,并與該子女形成事實收養關系的,離婚后,應由雙方負擔子女的撫育費;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始終反對的,離婚后,應由收養方撫養該子女。而在《收養法》施行之后,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不再存在事實收養關系。養父母離婚后,雙方均仍有義務撫養養子女,按照上述子女撫養問題的確定方法確定子女撫養權的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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