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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審理指南(寫家庭暴力離婚起訴書要注意什么)

首頁 > 婚姻繼承2025-01-15 15:40:00

涉外婚姻登記步驟

家庭暴力是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它破壞家庭幸福,使很多夫妻因無法忍受家庭暴力而走向離婚的道路。為了讓辦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案件的法官,能有一本專業的資源手冊,幫助其做好法律規則、性別平等...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審理指南就出現了。涉外 婚姻登記步驟有哪些呢?

一、涉外婚姻登記

1、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2、辦結婚證的問題規定。

《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涉外 婚姻登記: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二、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審理指南

了解家庭暴力基本知識的必要性 家庭暴力是一個社會問題,對其認識需要多學科的專門知識。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的過程中,如果不能正確認識和對待家庭暴力,可能對人民法院高質、高效處理此類案件產生消極影響,不利于人民法院分配公平和正義。因此,本指南借鑒其他國家法官辦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的指南的做法,首先介紹家庭暴力基本知識,作為正確理解和執行本《指南》所有內容必不可少的重要基礎。

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審理指南:家庭暴力的定義 家庭暴力作為國際領域普遍關注的一個社會問題,相關國際公約對其作了界定。盡管家庭暴力受害人并不限于婦女,有些情況下男性和兒童也會成為受害人,但是,由于針對婦女的家庭暴力最為普遍、最為嚴重,所以相關國際公約和其他國際文件對針對婦女的家庭暴力的界定通常只表述為針對婦女的暴力。

女方提出離婚孩子歸誰

因老公天天吃喝玩樂,幾乎天天喝酒回來找事,把家里東西全率了,一直這樣一點不改,我提出離婚孩子歸誰

  南京專業離婚律師許乃義為您解答:

  您提出的女方提出離婚孩子歸誰問題解答如下:因您的陳述不夠詳細,江蘇省高院《婚姻家庭案件審理指南2012》的原則總結如下:

 ?。ㄒ唬┐_定子女撫養權的因素

  為了充分保證子女的健康成長,人民法院在確定子女撫養權時應綜合考慮多種因素,根據法律的規定、立法的原則和精神,從子女利益最大化的角度,慎重作出決定。具體而言,應綜合考慮下列因素:

  1、直接撫養人的撫養能力。撫養能力應包括撫養人的健康狀態、個人品格、受教育程度、經濟能力、居住條件和職業狀況等因素在內。因為這些因素往往會牽涉到撫養人能否充分行使及負擔對子女的權利義務,因此應是首先考慮的因素。

  2、撫養子女的意愿及對子女的感情和態度。因為這些因素關系到撫養人未來是否愿意付出心血,努力謀求子女最大幸福,因此是決定子女直接撫養人應考量的重要因素。

  3、子女的年齡和性別。一般情況下,年幼的子女適宜由母親照顧,而同性別的子女與父母間的溝通較便利和自然,也符合性別發展的規律。因而,可由母親撫養年幼的子女,而當子女成熟至性別認同階段,再根據子女意愿考慮由同性別的父親或母親撫養。

  4、子女受教育環境的繼續性和適應性。應考慮子女成長環境及父母所提供照顧的穩定性及繼續性的問題,盡量維持子女在父母離婚前后的成長環境(如近親屬照顧、家庭環境和學?;蛏鐓^等成長環境)的相似或一致。

  5、其他可供參考的因素。如近親屬協助照顧的意愿和能力,子女對雙方近親屬的依賴關系和感情等。

 ?。ǘ┐_定子女撫養權的具體情形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離婚子女撫養意見》)對審理離婚后子女撫養問題作出具體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根據《婚姻法》及《離婚子女撫養意見》,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

  1、哺乳期內子女的撫養權歸屬

  根據《離婚子女撫養意見》第一條的規定,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離婚子女撫養意見》第二條規定:“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p>

  2、哺乳期后子女的撫養權歸屬

  哺乳期后的子女即兩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對這個年齡段的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歸屬問題,首先應由父母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綜合子女的權益、雙方的撫養能力、撫養條件等各方面因素作出判決。

 ?。?)根據《離婚子女撫養意見》第三、四條的規定,對于兩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僖炎鼋^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谧优S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蹮o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茏优S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⑤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2)考慮子女意見確定

  根據《離婚子女撫養意見》第五條的規定,如果子女是已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父母雙方對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時,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因為十周歲以上的子女已經具備初步辨識能力及責任能力。

  (3)協議子女輪流隨父母生活

  根據《離婚子女撫養意見》第六條的規定,婚姻當事人在離婚后如仍在同一地區居住生活,在不改變子女學習環境和不影響子女生活安定的情況下,父母雙方可以協議輪流撫養子女。

 ?。?)在離婚訴訟中爭搶或拒絕撫養子女

  如果在離婚訴訟期間,當事人雙方均爭搶或拒絕撫養子女的,根據《離婚子女撫養意見》第二十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可先行裁定暫由一方直接撫養,待離婚案件審理終結,再確定子女隨哪一方生活,以保障離婚訴訟的順利進行。

  值得注意的是,在由于一方的過錯而導致的離婚案件中,若雙方發生爭養子女的糾紛時,不能一概剝奪過錯方對子女的撫養權。撫養教育子女是父母雙方的法定權利義務,子女的利益不能因父母婚姻的破裂而受到損害。那種不顧當事人的實際情況,將未成年子女一律判歸無過錯方直接撫養,以此作為對過錯方的懲罰和對無過錯方的補償的做法是錯誤的,其實是在漠視子女的利益。當然,如果父母一方曾經存在對子女的不當行為或不法行為時,如虐待或傷害子女、惡意不履行撫養義務等,則不宜令其直接撫養子女。

  3、繼子女與養子女的撫養權歸屬

 ?。?)根據《離婚子女撫養意見》第十三條的規定,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

  (2)根據《離婚子女撫養意見》第十四條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以下簡稱《收養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未表示反對,并與該子女形成事實收養關系的,離婚后,應由雙方負擔子女的撫育費;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始終反對的,離婚后,應由收養方撫養該子女。而在《收養法》施行之后,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不再存在事實收養關系。養父母離婚后,雙方均仍有義務撫養養子女,按照上述子女撫養問題的確定方法確定子女撫養權的歸屬。

 

 

 

家暴到什么程度可以離婚

家暴達到以下的程度可以申請離婚:加害人存在著通過暴力傷害達到目的的主觀故意,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造成受害人的身體或心理傷害后果,導致受害一方因為恐懼而屈從于加害方的意愿,即可認定為家庭暴力。
【法律依據】
《反家庭暴力法》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護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系,促進家庭和諧、社會穩定,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審理指南》第七條
一般夫妻糾紛與家庭暴力的區分
一般夫妻糾紛中也可能存在輕微暴力甚至因失手而造成較為嚴重的身體傷害,但其與家庭暴力有著本質的區別。家庭暴力的核心是權力和控制。加害人存在著通過暴力傷害達到目的的主觀故意,大多數家庭暴力行為呈現周期性,并且不同程度地造成受害人的身體或心理傷害后果,導致受害一方因為恐懼而屈從于加害方的意愿。而夫妻糾紛不具有上述特征。

離婚家暴可以賠償多少

夫妻因為一方存在家庭暴力行為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的一方(受害方)可以在離婚時要求賠償;可以獲得的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精神損害的還應當包括精神損害賠償。
如果因為家庭暴力而離婚,為了孩子以后的健康成長,被家暴一方應該要努力爭取孩子的撫養權。法院在判決撫養權歸屬時會考慮家暴的情形,一般不會把撫養權給經常家暴的一方。
家庭暴力是影響子女撫養權歸屬的至關重要的因素,主要分為以下情況:
1、如果夫妻一方在離婚前已經對孩子經常施暴,那么離婚后如果由該方繼續直接撫養孩子,顯然會對孩子的身心造成不可磨滅傷害。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審理指南》指出,家庭暴力不僅使受害人身體受傷,還會導致受害人抑郁、焦慮、沮喪、恐懼、無助、自責、憤怒、絕望和厭世等不良情緒。長期處于這種狀態中,受害人會出現興趣減弱、膽小怕事、缺乏自信和安全感、注意力難以集中、學習和工作能力下降等癥狀,并且出現心理問題軀體化傾向。
2、如果夫妻一方在離婚前僅僅對另一方施暴,離婚后孩子可能成為家庭暴力的代替對象;因為很多施暴人,在毆打配偶的同時,也毆打子女。離婚使其失去配偶這個暴力控制對象,但很難使之立即改變暴力控制欲。如果這個施暴者沒有很快再婚,沒有一個新的配偶作為替代品,則未成年子女往往會成為這個替代品。3、有暴力傾向的家長往往會缺乏愛孩子的能力。施暴人因其心理扭曲,控制他人的欲望太強烈,會扼殺未成年子女的自主能力和獨立發展。
4、施暴者的言行舉止會潛移默化地影響未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長大后也很可能成為一個家庭暴力者。
5、施暴者可以利用對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撫養權繼續控制其原配偶。比如,施暴者利用對方渴望探望子女的心理,向對方提出很多不合理的要求。
受到家庭暴力要保留證據:
1、涉及家庭暴力離婚案件,受害人應保留相關證據,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2、受害婦女遭受暴力侵害后,及時、全面地收集、保存各種證據,包括:身上的傷痕、帶血的衣物、被打掉的牙齒、揪掉的頭發、撕破的衣服;施暴者的兇器如刀、針、鐵棍、木棒、石頭等。
3、平時注意保留書證、物證,如驗傷病歷記錄、警察筆錄、被破壞的衣物、對方使用的兇器等。
4、受害人在遭遇家庭暴力后向婦聯組織、人民調解組織、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公安機關或其他組織求助或報警,相關的證明或書面記錄可作為證據使用;施暴人因施暴而做出的口頭、書面悔過或保證也可以用作證據。
5、家庭暴力的特殊性,使得一些證人不愿意出庭作證,這種情況下,為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可向法院申請調查相關證人的證言。
6、未成年家庭成員也可作證,只是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作證可能會給未成年人帶來的傷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八十六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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