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不見面辦理離婚
選擇協議離婚的,雙方不可能在不見面的情況下就直接辦理了離婚證,因為《民法典》明確規定,如果雙方自愿離婚,需要雙方親自到相應的主管部門去辦理離婚證,協議離婚不能委托他人辦理,即便是起訴離婚,正常情況下也需要雙方都到庭參與庭審。
一、協議離婚如何不見面辦理離婚手續? 協議離婚不可能不見面辦離婚證,協議離婚需要親自到主管部門辦理。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二、協議離婚需準備哪些材料? 1、雙方的身份證、戶口本; 2、結婚證; 3、離婚協議書; 4、免冠單人照片。三、無法協議離婚訴訟離婚的流程是什么?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后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鑒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四、起訴離婚需準備哪些材料? 1、離婚起訴狀。當然也可以到法院口頭起訴,法院會做相應的記錄。 2、夫妻婚姻關系的證明,也就是結婚證原件。 3、原告的身份證或者戶口本的原件及復印件。 4、孩子的出生證或戶口本。 5、夫妻共同財產清單。包括動產和不動產的名稱、規格、件數、價值等方面的內容。 6、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 總的來說,無論是協議離婚還是起訴離婚,男女方不可能不見面的,離婚并不能全權委托給律師處理。況且,協議離婚有嚴格的條件限制,如果其中一方不想跟另一方見面,相關事宜從未在一起協商過,在這種情況下根本沒有辦法協議離婚。
離婚口頭協議是否有用
離婚口頭協議是否有用離婚口頭協議沒有作用的。因為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了,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經過三十天冷靜期,才能領取離婚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離婚口頭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口頭協議離婚是無效的。離婚需要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并且要簽訂書面的離婚協議。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一、夫妻離婚財產口頭協議有沒有效
如果是口頭進行離婚財產分割處理是無效的。離婚財產的分割必須要有雙方進行簽訂的財產分割具體的合同。如果雙方要進行財產分割最好雙方簽署相關分割合同即可,還可以前往公證機關進行公證。
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因此,夫妻二人所達成的口頭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因二人離婚未成,而未發生法律效力。同時,夫妻之間因離婚所達成的協議是一種要式協議,在雙方達成離婚合意后,在協議上簽名才能使離婚協議生效,關于財產分割問題的處理必須以離婚為前提。
口頭約定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如果一方反悔,那就沒有辦法了,最好的辦法就是白紙黑字,簽字按手印。
離婚分割主要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財產,主要是在結婚登記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財產,范圍包括: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5)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
(6)股票、債券、投資基金等有價證券;
(7)公司企業的出資額、股份以及個人獨資公司;
(8)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9)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10)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11)一方對婚后取得財產主張屬個人財產但是無法提供證據證明的財產;
(12)其他婚后應歸雙方的財產。
二、夫妻財產規定
最新頒布的《民法典》(2021年1月1日開始實施)婚姻家庭編中規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
第十一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法律條款基本在這,不理解的可以詢問。
綜上所述,夫妻離婚財產口頭協議是沒有法律效力的,不管是離婚協議還是其他任何協議對于口頭協議都是不能生效的,雙方在選擇離婚的時候必須簽署相關協議,而且如果紙質協議還可以到公證處進行公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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