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需要開庭審理嗎
起訴離婚是否需要開庭審理,具體如下:
1、因為人民法院一般會在開庭前進行庭前調解,只要庭前調解成功了,那么人民法院就不會再開庭審理;
2、調解不成功的,那么人民法院才會開庭審理,作出判決。但是如果存在著調解還沒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男女中的一方反悔的情況,那么人民法院需要及時判決。
起訴的流程:
1、調查取證:當事人應當調查取證,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證人證言等;
2、起草訴狀:當事人應當按照法律規定,起草符合法律要求的訴狀,明確自己的請求和訴訟事實、理由等,并附上相關證據;
3、遞交訴狀:當事人應當將起訴狀遞交至被告住所地或者事發地人民法院,同時交納訴訟費用。法院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五日內向起訴人發出受理通知書;
4、被告答辯:被告在收到起訴狀后應當在法定期限內進行答辯,說明自己的意見和觀點,并附上相關證據;
5、開庭審理:庭前準備工作完成后,法院將安排開庭審理。在庭審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可以進行辯論,法院可以詢問當事人或者證人,查閱證據等;
6、審判裁決:庭審結束后,法院將根據調查取證情況、當事人的陳述和已有證據等作出判決或者裁定。判決或者裁定一經宣告,即具有法律效力。
綜上所述,具體處理方法需要根據當地的法律法規規定來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如何查對方離婚庭審
如何查對方離婚庭審
離婚訴訟受理之后多久開庭,需要根據某些情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1、具體要看案情而確定; 2、如果案情復雜,則普通程度審理(由法官、審判長以及陪審員三人審理),一般是六個月結案; 3、如果案情簡單,則是簡易程序(一位法官審理),一般是三個月審結; 4、法律依據: (1)《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2)《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夫妻離婚,一方繼承遺產是否因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需要具體分析。 《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拓展資料】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財產分割協議。雙方就財產分割達成一致,形成書面協議,辦理離婚登記后生效,離婚協議無需公證; 第二、協議離婚后辦理房產過戶,攜帶離婚協議及離婚證等證件到房管部門辦理; 第三、分割比例。分割的比例和方式雙方可以協商,協商不成,訴訟解決。最終是否能按出資比例分割,要看房產是否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及雙方的約定。
離婚時可以通過以下方式查詢對方的存款: 首先,如果夫妻尚在一起居住的話,可以在對方沒有完全防備的情況下,注意收集對方的存折、銀行卡信息,可以將相關材料復印,或號碼抄下。如果不知道對方開戶賬號,但知道在具體哪一家銀行開的賬戶,一般也可以將儲蓄信息查到。 其次,如果夫妻未在一起居住,又無法通過上述手段查到對方的銀行存款信息的,可以采用以下方法了解對方銀行存款情況:
(1)起訴后,申請法院調查。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有義務查詢當事人的賬戶余額。另外,法院因為業務繁忙或法官人數有限,不一定對當事人的權益高度重視,不能提供賬號和開戶行的,法院一般會表示拒絕。
雖然理論上,只要知道某人的名稱和身份證號,各個銀行均能查出存款人的存款和交易情況。 (2)起訴后,向法院申請調查令,由的持調查令到銀行查詢。在支持法院調查令的地區,的可以持法院調查令的方式到銀行查詢對方當事人的存款情況。
離婚案件庭審視頻網上能查到嗎
離婚案件庭審視頻網上能查到嗎離婚案件屬于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所以沒有庭審直播。
依照民訴法規定,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包括兩類:一是法定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主要是指涉及國家機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二是依申請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主要是離婚案件和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
【拓展資料】
離婚案件庭審審理前的準備
在法定期限內,分別向當事人送達受理案件通知書、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和起訴狀、答辯狀副本。(民訴第113條)
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和義務、合議庭的組成人員。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對于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審查有關的訴訟材料,了解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和應當適用的有關法律以及有關專業知識。
調查收集應當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的證據。
需要由人民法院勘驗或者委托鑒定的,進行勘驗或者委托有關部門鑒定
案情比較復雜、證據材料較多的案件,可以組織當事人交換證據。
當事人的追加。在審理前的準備工作中,如果人民法院發現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或者由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加。
其他必要的準備工作
開庭審理
審理前的準備
①應當在開庭3日前通知當事人(用傳票)和其他的訴訟參與人(用通知書)。傳票和通知書應寫明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否則當事人以及其他的訴訟參與人有權不出庭,法院對此不能采用拘傳,視為撤訴、缺席判決等方法處理。)
②對于公開審理的案件,法院應當在開庭審理前3日發布公告,公告當事人的姓名、案由以及開庭的時間、地點。
③準備開庭。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然后宣布法庭紀律。
④正式開庭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以及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請。
離婚案件庭審筆錄
法律分析:審筆錄又稱法庭筆錄或審判筆錄,是法院裁判案件不可缺少的書面材料,它是在法庭審理過程中,由書記員制作的同步反映全部審判活動的真實情況的文字記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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