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的配偶有繼承權
法律分析:離異的配偶沒有繼承權。離異的配偶指的是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已辦理離婚手續或通過法院生效文書證明雙方解除了婚姻關系,不具有夫妻關系,不可通過法定繼承來獲得繼承權。但可考慮是通過遺囑、遺贈撫養協議等情況享有繼承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民法典中離婚如何指定繼承權
一、民法典中離婚如何指定繼承權民法典規定,夫妻離婚后,如果當事人想指定某一繼承遺產的,可以訂立遺囑指定由誰來繼承遺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遺囑處分個人財產】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二、立口頭遺囑須具備什么條件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公民訂立遺囑可以采取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的方式。(一)立口頭遺囑須具備一定的條件。1、遺囑人有生命垂危或其他危急的情況。如在正常情形下,遺囑人不得以口頭遺囑的形式處分其財產。2、因該危急情形,遺囑人無法以書面遺囑等形式訂立遺囑。凡遺囑人能在該情形下,以自書、代書、公證等方式訂立遺囑的,不得口頭遺囑。再次,須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其目的在于保證口頭遺囑的真實性。(二)口頭遺囑的程序:遺囑人在生命垂危等危急情形下,找到兩名以上的見證人在場,由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見證人可做記錄,但記錄內容因危急情形,遺囑人無法修改、更正。見證人也可不做記錄,以見證人記憶的為準。由于口頭遺囑是因危急情形不能采用其他遺囑形式的情形下不得已采用的遺囑形式,并且口頭遺囑與其他遺囑形式相比,是最欠缺真實性(或錯誤的可能性最大)的一種遺囑形式,所以,一旦該危急情形解除,遺囑人能以其他形式(如書面、錄音)立遺囑的,口頭遺囑自然失效。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夫妻雙方離婚后,一方當事人想指定繼承權的,當事人可以訂立遺囑指定由誰來繼承遺產,訂立的遺囑生效后,遺囑繼承人有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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