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離婚協議書可以直接離婚嗎
首先需要明確一點,簽完離婚協議書并不意味著夫妻已經離婚。雙方自愿離婚,簽訂完離婚協議書以后,必須要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當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且對子女和財產等問題有適當處理之后,領取到離婚證才算解除夫妻關系。
1、一般情況下是可以的,離婚協議書經過離婚登記后是有效的,只要有效,簽完字就可以去離婚了,沒有具體的法律規定離婚協議必須由公證人員書寫或者有律師書寫;
2、有效的離婚協議也需要注意具備以下幾個法定的要件:第一是雙方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第二是雙方意思表示真實,第三是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第四是經過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并且將該協議備案;
3、以上條件均滿足后,那么該離婚協議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經簽字即發生法律效力。
分居就能自動離婚嗎?
1、分居不能自動離婚。我國不存自動離婚,無論是何種情況都不能自動離婚,若是夫妻雙方沒有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或向法院起訴離婚被判決不準離婚的,無論同居時間多長,都沒有解除婚姻關系;
2、我國離婚的方式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協議離婚是雙方協商一致,簽訂離婚協議書后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經過離婚冷靜期后再申請發給離婚證;
3、訴訟離婚是一方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審理后,能確定夫妻感情已經破裂,調解無效的情形,應當判決準予離婚。
綜上所述,只簽署離婚協議書不能算離婚,但是可以離婚。離婚協議書必須為書面形式,由夫妻雙方當事人簽字,并經法庭或婚姻登記管理部門認可,才具有法定效力。協議簽好之后,是沒有生效的,該協議是附條件生效的一個合同,即以離婚為前提,該協議才生效,如果沒有離婚或經過法定的認可,該協議未生效,也就無異廢紙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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