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服一審判決不準離婚的判決,就要看二審有沒有調解的可能,或者更進一步說對方是否存在“同意離婚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二)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三)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四)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
法律客觀:《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 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第一百四十三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一、一方起訴離婚另一方不同意該怎么辦
一方起訴離婚另一方不同意的,應當提交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只要原告提交的證據能證明夫妻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法院應當判決準予離婚。
二、起訴離婚需要的證件材料有什么
起訴離婚需要的證件材料:
1.當事人的身份證、 結婚 證;
2.離婚起訴書及副本;
3.請求人民法院判決準予離婚的證據;
4.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還要提供 夫妻共同財產 清單。
三、起訴離婚的程序怎么走
起訴離婚的程序如下:
1.到人民法院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
2.經立案大廳審查符合立案條件,準予立案后,由立案庭發出立案通知書,你憑立案通知書繳納訴訟費(50元)。法院正式受理案件。
3.法院的立案庭受理案件后,將案件移送民事庭,由民事庭進行審理。
4.民事庭受案后,向另一方發出傳票,要求其在某個時間到庭應訴。同時,法院也通知你到庭參訴。
5.雙方到庭后,由法院進行調解(這是必經程序)。
6.法院通過開庭審理,作出準予離婚或不準予離婚的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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