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過錯方的法律規定
1、重婚,必須是滿足過錯方與第三者達到結婚的狀態,也就是存在婚姻狀態。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3、家庭暴力,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必須是長期的行為,如生病不給治、不給飯吃、不照顧等。
婚姻關系中的過錯方,是指一方違反法律規定的義務或通常的道德標準,或對另一方實施侵權、或不道德行為,導致另一方受到不同程度損害的行為。因此,存在婚外情、家庭暴力、不良惡習等行為的當事人都應該屬于過錯方。像平時大家所說的,一夜情、通奸、嫖娼等等行為,都不算過錯行為,在離婚財產分割時一般會不會照顧受害方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一、婚姻中過錯方可以爭取孩子撫養權嗎
可以。孩子撫養權由法院根據雙方的情況判決。如果過錯方不是因重大疾病等,不影響撫養權的判決。只有在離婚財產分配時,法院才會考慮判決過錯方持有份額與無過錯方有差異,也就是說在分配財產時,過錯方要吃些虧、經濟收入等)而定的。但判決小孩歸哪一方撫養不會依據過錯是否而定的,小孩年齡較小時會優先或說偏重于判給女方。同時,為了小孩子的健康成長,重要的考慮因素是看哪一方更有利于小孩子的成長(如雙方的個人素養、居住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二、過錯方進行婚姻損害賠償的情形
對于經濟賠償的請求方需要提供被請求方的法定過錯行為,這種法定過錯行為分為以下四種:
第一是重婚的,在面對這種情況的時候,國家強制力將介入,進行調查,如果發現對方確有重婚行為時候,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是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對于這種情況就是本文中說明的出軌行為,均可以列入這個范圍之內。
第三是實施家庭暴力的,對于這種情況,根據受害方受傷情況,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當造成實際傷害的時候,對方還需要賠償一定的醫療費用,康復費用等。
第四是存在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情況時候。
當出現以上四種法定情形的,請求方可以要求被請求方予以一定的離婚賠償。需要特別主要的是,以上的四種法定的情況是限制性的列舉規定,不可以對法定過錯的行為作出擴大化的解釋。即并非所有的過錯,都可以申請離婚賠償。但是在現實生活中,有很多情況,都可能造成對方的身心受到嚴重的傷害,這時候法院會通過不同情節判定雙方是否存在沒有感情而判決離婚,但是不能獲得離婚損害賠償。但是有了上述的法定過錯,一定可以獲得經濟上的賠償,因為法定的過錯必須給請求方造成惡劣損害。這種損害不僅僅是精神損害還包括物質上的損失。比方說在遭受到家庭暴力之后,或者是遺棄,虐待家庭成員,可能會造成家庭成員身體上的損害,這種損害可能造成當事人誤工費用,醫療費用等等,這都需要對方予以賠償。
三、關于夫妻過錯一方財產分配是怎么樣的
對于夫妻離婚系因為一方過錯導致的,共同財產如何分割在司法實踐中存在兩種觀點,一是在分割共同財產時法院直接裁判有過錯方少分財產,二是不論是否存在過錯都平均分割共同財產。因夫妻一方存在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的,不影響共同財產的平均分割。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之規定,只有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才是法律認定的離婚過錯行為,而本條只規定因上述行為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因夫妻一方過錯導致離婚的,過錯方不分或少分財產則沒有相關法律依據,因此第一種觀點是錯誤的。
一方少分或不分的情況只有在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我們國家對于離婚的過錯行為在進行確定的時候,是需要根據具體的情況來進行判斷的,并不是任何的一種行為都是屬于過錯的,比如說法律當中所規定的重婚的,或者是明明有配偶,但是卻和他人在外面居住在一起的實施家庭暴力的都是屬于過錯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離婚時怎么認定過錯
法律分析:一、過錯的概念:通常理解的“過錯”,一般是指夫妻一方對另一方有打罵、虐待行為,或是有婚外情、或是有不良惡習,比如吸毒、賭博等等。而在婚姻關系中的“過錯”,根據《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相關的司法解釋,婚姻關系中的過錯,是指一方違反法律規定的義務或通常的道德標準,或對另一方實施侵權、或不道德行為,導致另一方受到不同程度損害的行為。
二、離婚過錯方應符合以下“過錯”的表現形式:
1、不忠實行為。我們所指“不忠實行為”一般指的是夫妻一方的婚外情、或婚外性行為。根據一夫一妻制度的基本原理,婚外情是與法律精神相悖的。
2、重婚。重婚觸犯的是刑律,應當承擔刑事責任。我國《刑法》規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重婚包括以下幾種情形:(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這是一種兩個法律婚的重婚;(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卻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而重婚,這是先法律婚后事實婚的重婚;(3)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者同時以夫妻關系同居而重婚,這是兩個事實婚的重婚;(4)與原配偶未登記卻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后又與他人登記結婚而重婚,這是先事實婚后法律婚的重婚;(5)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登記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同居而重婚。
3、同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的司法解釋,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4、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
5、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家庭成員間的遺棄,是指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它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贍養、撫養或扶養義務的人不履行其義務的行為。
6、不良惡習。有不良惡習,必須“屢教不改”,方能成為判決離婚、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理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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