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離婚夫妻已解除夫妻關系,所以辦理車輛過戶就相當于普通個人之間車輛交易車輛過戶是一樣的。但是嚴格意義上講也是稍有區別,因為離婚夫妻往往牽扯到財產歸屬問題。
這樣的情況是有兩種處理方式:
第一,根據財產分割的。可以根據法院的判決書或執行書直接到車管所辦理車輛財產轉移。
第二,如果雙方配合可以直接到第三方代辦過戶機構辦理車輛的過戶手續。兩種辦理方式花費的時間和費用都是不一樣的,根據自己的需求決定。由法院出具判決書和協助執行書的,直接帶著以上手續和雙方的身份證離婚證。行駛證和車輛登記證書進行辦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五條 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的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百二十六條 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民事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
法律分析:辦理機動車轉移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后,原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辦理新購機動車注冊登記時,可以申請使用原機動車號牌號碼。申請使用原機動車號牌號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在辦理轉移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后六個月內提出申請;(2)機動車所有人擁有原機動車三年以上;(3)涉及原機動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在辦理新車注冊時除提交相關資料外,需告知辦理人員申請使用原號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登記辦法》
第十四條 已注冊登記機動車的所有權發生轉移,且原機動車所有人和現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在同一車輛管理所管轄區的,現機動車所有人應當于機動車所有權轉移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寫《機動車登記申請表》,持下列資料,向機動車管轄地車輛管理所申請過戶登記,并交驗車輛:(一)現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二)《機動車登記證書》;(三)機動車來歷憑證;(四)解除海關監管的機動車,應當提交監管海關出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解除監管證明書》;(五)《機動車行駛證》;(六)申請辦理過戶登記的機動車的標準照片;(七)按規定需要改變機動車登記編號的,還應當交回機動車號牌。
第十五條 車輛管理所辦理過戶登記時登記下列事項:(一)現機動車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身份證明號碼或者單位代碼、住所的地址、郵政編碼和聯系電話;(二)機動車的使用性質;(三)機動車獲得方式;(四)機動車來歷憑證的名稱、編號和進口機動車的進口憑證的名稱、編號;(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解除監管證明書》的名稱、編號;(六)機動車辦理保險的種類、保險的日期和保險公司的名稱;(七)機動車銷售單位或者交易市場的名稱和機動車銷售價格;(八)過戶登記的日期。
一、京牌車,夫妻離婚可以過戶嗎
如果子女戶口屬于北京戶口,車子排量是現在北京市內接受的排量水平就可以過戶給子女,需要子女帶個人身份證戶口本及車主本人身份證到上牌時的車管所辦理過戶
二、離婚了,能把北京車牌過戶給未成年孩子嗎?都是北京戶口
根據北京市小客車指標管理辦公室的規定,北京小客車指標(又稱北京車牌)不能轉讓、買賣,也不像上海車牌北京車牌和車主是終身綁定的,即便車賣了,車牌依然歸屬于車主,不能隨同車輛一起過戶給他人。并且車賣了,車牌指標的空置期超過6個月未能及時上牌即作廢。能過戶的方式只有結婚過戶和財產繼承,你的情況目前都不符合這兩種方式。
三、離婚了能把北京車牌過戶給孩子嗎、都是北京戶口?
根據北京市小客車指標管理辦公室的規定,北京小客車指標(又稱北京車牌)不能轉讓、買賣,也不像上海車牌一樣可以公開拍賣,北京車牌和車主是終身綁定的,即便車賣了,車牌依然歸屬于車主,不能隨同車輛一起過戶給他人。并且車賣了,車牌指標的空置期超過12個月未能及時上牌即作廢。能過戶的方式只有結婚過戶和財產繼承,你的情況目前都不符合這兩種方式。
四、請問北京牌照夫妻之間可以過戶么?雙方都是北京戶口
你可以咨詢
北京車管所
這里回答問題
不是萬能的
法律分析:
車輛可申請過戶,車牌不能過戶。車牌跟人走,不跟車輛走。車輛過戶時,車管所會注銷車牌,行駛證,給受讓方核發新車牌,行駛證。車輛登記人持有車輛滿3年,可過戶車輛時,申請保留車牌6個月。
法律依據:
《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十二條規定:車輛管理所辦理機動車變更登記時,需要改變機動車號牌號碼的,收回號牌、行駛證,確定新的機動車號牌號碼,重新核發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志。原號牌滿足使用年限可以保號到原車主頭上,供其買新車使用。如果不滿足條件或車主放棄原號牌,則由車管所收回原號牌,新車主需要重新選號上牌。
《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機動車所有人住所在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內遷移或者機動車所有人姓名(單位名稱)、聯系方式變更的,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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