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債務可以撇清給一個人嗎
法律主觀:
一、夫妻離婚后怎么才能撇清債務
1 、債權人與借債的夫妻一方已經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另一方若能證明他們之間有這個約定,可拒絕償還。
2 、第三人已經知道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仍然同意借款給夫妻一方,那么這個對外所負的債務,另一方不需要共同償還。
3 、在不涉及他人的離婚案件中,以個人名義借債的一方如果不能舉證證明所借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另一方不承擔償還責任。
4 、債權人以夫妻一方為被告起訴,如果借債人的配偶舉證證明所借債務并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則其不承擔償還責任。如果不能證明,這個債務屬于 夫妻共同債務 。
5 、另一方能證明一方借債是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也不需要共同償還債務。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清償】離婚時 , 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 , 由雙方協議清償 ; 協議不成的 , 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什么是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產生的一些債務,具體包括如下幾個方面:
1 、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 夫妻共同財產 ,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2 、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3 、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4 、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5 、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6 、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7 、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8 、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9 、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三、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如何處理
1 、婚前個人債務的處理
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但是如果夫妻一方婚前個人債務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后,債務人的配偶只在其接受財產或受益的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這更符合公平負擔的原則。對于債權人來說,如何來證明債務人婚前所欠的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也是比較困難的。在司法實踐中,婚前個人債務向婚后共同債務轉化的類型主要有:一方婚前按揭貸款買房,婚后夫妻雙方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一方婚前舉債購置大量結婚用品,婚后為夫妻雙方共同生活所需要時;一方婚前借款裝修房子,該房子共夫妻婚后共同居住或生活的。總之,判斷一方婚前債務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因果關系,應當結合債務人舉債的目的、用途以及婚后共同生活的需要等諸多因素綜合判斷。
2 、婚姻存續期間的債務
一方以個人名義所欠的債務。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夫妻任何一方應負 連帶責任 。但夫妻一方能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第三人知道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所的財產為各自所有的約定。
3 、離婚后或配偶死亡后,原夫妻共同債務的承擔
夫妻一方死亡或雙方離婚后,對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的共同債務,生存的一方或離婚后的其中一方人負連帶責任,而不論財產是否已經分割完畢。其中一方承擔債務后,可以在另一方應當承擔的責任范圍內向另一方追償。在實際生活中,生存一方所行使的追償權又要受到夫妻財產制度和遺產繼承制度的限制和制約。具體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 1 )夫妻雙方實行約定財產制的,生存一方在履行了連帶清償責任后,應當在約定財產的范圍內行使追償權。
( 2 )夫妻雙方實行法定財產制的,應當首先用共同財產清償。如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可用死亡一方的其他遺產清償,如一方的婚前財產等個人財產。
( 3 )無論是實行約定財產制還是法定財產制,生存一方求償權的行使以死亡一方的全部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除繼承人自愿償還外,生存一方的求償權將不能實現。
夫妻離婚后怎么才能撇清債務 ?根據上文可知債權人與借債的夫妻一方已經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另一方若能證明他們之間有這個約定,可拒絕償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夫妻離婚逃避債務如何定性
法律分析:夫妻離婚時,將雙方共同的財產無償轉移給一方,造成一方無法清償債務的,可以認定夫妻離婚逃避債務。債務人通過假離婚分割財產的手段逃避債務、規避法律的行為,屬無效民事行為的范疇。因為行為人的行為具有以下四個特征:(一)意思表示不真實;(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三)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四)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的目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條 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三十九條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如何規避離婚債務風險
第一,事前預防,婚內協議
常言道,未雨綢繆,說的就是事前防范的重要性。夫妻之間訂立婚內財產協議,是防范債務風險產生的最為有效的途徑。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所以,在一些債務問題凸顯嚴重的家庭或另一半在戀愛時已經表現出頻繁借債的行為,即可簽訂婚內財產協議,以降低自己被負債的風險。
第二,條件允許,全額付款
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本質特征是所涉債務是否用于家庭生活。也即原則上切斷用于家庭生活的其他資金來源,便有可能避免負債。如今,大部分家庭婚后所產生的債務基本上來自房貸、車貸。然而,若如配偶一方在外舉債,而其在舉債時亦確實存在房貸、車貸等債務,則會被合理推斷所舉之債是用于償還房貸、車貸等共同生活的領域,更有甚之,不排除配偶一方會聯合債權人稱所借之債確用于前述共同生活的領域。因此,切斷房貸、車貸的資金來源尤為重要。倘若條件允許,建議盡量采取一次性付款的方式購置家庭財產,避免配偶一方惡意借債并將所借之債指向家庭生活。
第三,不知情形,請勿簽字
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關于夫妻債務的認定,最新立法強調“共債共簽”原則。我們家事團隊在處理大量的離婚案件過程中,還是發現相當一部分當事人對配偶一方惟命是從,沒有法律意識,配偶一方拿什么協議過來要求簽字,二話不說,乖乖順從,殊不知在勞燕分飛對簿公堂時,需要為自己當年魯莽大意的簽字行為,背負巨額債務。所以不知情的借款,一定不能簽字。
第四,發現借款,告知他人
前文所述,夫妻之間可以訂立婚內財產協議,約定財產歸各自所有的處理意見,但該協議的效力還僅僅停留在兩夫妻內部,并不能對抗債權人,這主要是為了保護不知情的債權人利益,避免夫妻之間通過惡意串通使一方免除責任,從而損害到債權人的利益。怎么辦是好?《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從立法規定來看,只要第三人知道婚內財產協議的存在,即可免責。因此,在發現配偶一方正在借款時,可以通過微信、彩信或郵寄律師函、告知函等途徑,將婚內財產協議出示給出借方。
第五,婚姻危機,留心賬本
夫妻之間如果長期冷戰超過半年以上或一年內沒有夫妻生活,是極容易出現婚姻危機的。如果你的配偶又恰是生性極端、做事狡猾,每逢爭吵必惡言相向、甚至揮拳家暴的人,一定要多加注意,這類型的人容易走偏門邪道,復仇心較重,不排除為了籌備離婚而偽造巨額債務。此時你有必要對家庭的日常支出進行做賬,并保留所有收支憑證,包括工資收入明細、日常消費憑證等,以備將來解釋無借款必要,所借款項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第六,情勢不妙,分居居住
一旦發現配偶一方在外有舉債的苗頭,應立即分居居住,隔離雙方共同生活的狀態。如果配偶一方所借款項并非用于家庭生活,而雙方確因感情不合長期分居,因沒有分享到借款的利益,且雙方確已分居生活,故在司法實踐中一般不會認定所借款項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而被歸結于配偶一方個人的債務。因此,雙方分居的重要性可想而知。至于如何分居,怎樣的證據才有力證明分居的事實,可以關注“廣州律師王幼柏(wyb4155)”中《分居滿兩年,自動離婚是真的嗎》一文。
第七,避免混同,隔離轉賬
我在處理離婚案件過程中,曾經接待過一位當事人,她訴說她的配偶特別狡猾,在離婚訴訟過程中,私自在外借債,且未經自己的同意,在所借的資金中竟向自己的銀行賬戶中也劃了相當一部分款項,以制造所借款項是由兩人共同使用的假象。這位當事人雖在法庭上極力抗辯,對其借款的事情確不知情,但礙于所借款項流向自己的賬戶內,在證據面前作這樣的解釋恐怕無濟于事,有理說不清,最終的結果可想而知。所以,在夫妻感情出現嚴重問題時,一定要做到財產隔離,切不能出現相互轉賬的情形。同時,如果可以,通過注銷卡號或更換卡號的方式來避免上述情形的發生。
第八,感情不合,充分舉證
關于躲避債務的公式,本律師總結為:無舉債合意+無共同使用=個人債務。無舉債合意比較容易證實,原則上沒有共同簽字或無事后追認的行為均可認定為無舉債合意。但要證實無共同使用的情形是存在一定難度的,畢竟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經營中,確需要一定的資金維系,由此配偶一方所借款項極容易被認定為用于共同生活,特別是涉及到小額借款,便直接推定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因此,要想否定所借之債沒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經營,如前所述,分居很重要,但分居亦應有前提原因,因感情不合的分居才能推定為沒有用于共同生活的可能。所以,有必要充分舉證雙方感情不合。
第九,破釜沉舟,勢必追償
雙方簽訂婚內債務協議,亦是有效避免“被負債”的產生。雙方可以在婚內債務協議中明確約定:“未經雙方同意,一方不得擅自借債,如有違反,由舉債方自行承擔清償責任,非舉債方可向舉債方追償所有經濟損失。”我相信有了這樣的協議約定 ,能夠讓配偶三思其偽造債務的行為。同時,在一定程度上也能挽救“被負債者”的經濟損失。
第十,嚴控財務,優選公司
我們婚姻家事團隊-廣州王幼柏律師團隊所處理的大量離婚債務案件中,基本上分為兩大類,一類是以個人名義舉債,另一類是以企業名義舉債。當然,在甄別其債務的真實性問題上,以個人名義舉債的真實性較容易判斷,但以企業名義舉債或因經營所產生的債務的真實性較難判斷。不少偽造債務的配偶一方,大多采取利用企業作為幌子,企業中的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獨資企業尤為常見。因為個體工商戶及個人獨資企業的債務,是需要經營者、投資者以其個人財產承擔無限責任。而往往企業的經營管理權集中在配偶一方,使虛假交易、虛假債務的問題凸顯嚴重。因此,夫妻雙方在決定做經濟實體時,企業控制權不在手上的配偶,盡量參與財務管理,嚴控企業的收支。或雙方可選擇開設有限責任公司,在一定程度上能避免債務牽連夫妻共同財產的問題。
有債務的離婚應該怎么離
如果夫妻雙方存在債務,離婚時需要考慮如何處理這些債務。以下是一些常見的處理方式:
1、共同承擔債務:雙方可以協商一致,將債務繼續由雙方共同承擔。這種方式適用于雙方都有能力償還債務的情況;
2、分攤債務:雙方可以根據各自的經濟能力,將債務按照一定比例分攤。例如,如果一方收入較高,可以將債務分攤給另一方的比例較高;
3、由一方承擔全部債務:如果一方的債務較多,另一方無法承擔,可以由該方承擔全部債務。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這種方式可能會影響到另一方的生活質量和信用記錄;
4、通過法律程序解決:如果雙方無法達成一致,可以通過法律程序解決債務問題。這通常需要通過訴訟等方式來解決,需要耗費時間和精力,并且可能會對雙方的關系產生不良影響。
申請離婚的流程如下:
1、準備材料:身份證、結婚證、戶口本、夫妻雙方財產證明、子女出生證明、離婚協議等相關證明材料。
2、選擇適當的離婚方式:夫妻雙方可以選擇協議離婚或訴訟離婚。如果夫妻雙方能夠達成一致意見,可以選擇協議離婚,通過律師或公證處辦理相關手續;如果無法協商,可以選擇訴訟離婚,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提交申請:根據選擇的離婚方式,將相關申請材料提交給律師、公證處或人民法院,繳納相關費用。如果選擇訴訟離婚,需要向法院提起訴訟,并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訴訟狀和相關證據材料。
4、庭前調解:人民法院會安排庭前調解,希望夫妻雙方在庭前達成和解協議,盡可能減少訴訟成本和時間。
5、庭審:如果庭前調解未能達成協議,法院會安排庭審,夫妻雙方需要在庭審中提交證據、陳述事實和訴求等,并接受法院的審理。
6、判決:經過審理,法院會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實際情況作出判決。
7、執行:如果一方不服判決,可以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如果判決生效,雙方需要按照判決內容執行,并完成離婚手續。
綜上所述,離婚是一件非常嚴肅的事情,需要認真考慮和慎重處理。在離婚之前,雙方可以采取溝通、咨詢、調解等方式嘗試解決問題,避免走向離婚。如果必須離婚,應該按照法律程序處理,以保障雙方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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