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多久可以申訴結案
法律主觀:
如果有新情況、新理由,沒有時間限制,否則要在六個月后再次起訴。 根據《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判決不準 離婚 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 收養 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 行政訴訟法 的規定,屬于行政 訴訟 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于本院 管轄 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 管轄權 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離婚申訴后多久才有開庭審理
離婚申訴后一個月內才有開庭審理。一方提起起訴,七日內立案,立案之日起將起訴書送達至被告,被告在十五日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在收到答辯狀五日內發送給原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
起訴離婚的流程是什么:
1、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申請;
2、符合立案條件,準予立案后,由立案庭發出立案通知書;
3、法院受理案件后,將案件移送民事庭,進行審理;
4、民事庭受案后,向另一方發出傳票,要求其在某個時間到庭應訴;
5、由法院進行調解;
6、法院通過開庭審理,作出準予離婚或不準予離婚的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七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
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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