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征得軍人的同意,若軍人有重大過錯的,提供證據,可以判決離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26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
總政治部于2001年11月頒布了《軍隊貫徹實施〈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對軍人離婚的要求和程序作了明確規定,現役軍人離婚,應當嚴肅謹慎,不得違反國家法律和軍隊紀律,不違背社會公德;現役軍人申請離婚的審批程序、權限與申請結婚的相同。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出具同意離婚的證明時,應要求離婚雙方簽字或提供本人書面意見。
除此以外,軍人離婚的審查、登記等程序與一般離婚相同,均適用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記條例》的有關規定。
二、《軍隊實施《婚姻法》的若干問題規定》第十一條現役軍人離婚,應當嚴肅慎重,不得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軍隊的紀律,不違背社會公德。
1、雙方均為現役軍人,雙方自愿離婚或一方要求離婚的,當事人所在部隊領導或政治機關應當進行調解;調解無效,并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的,由政治機關出具證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或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2、配偶是地方人員,軍人一方要求離婚的,所在部隊政治機關領導應當視情進行調解;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并經對方同意,政治機關方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如軍人一方堅持離婚,對方堅決不同意離婚的,部隊可商請對方所在單位或地方有關部門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政治機關出具證明,由當事人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3、配偶是地方人員,配偶一方要求離婚,軍人一方同意離婚的,政治機關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軍人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政治機關不得出具證明,但經政治機關查實軍人一方確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三、《軍隊實施《婚姻法》的若干問題規定》第十二條現役軍人申請離婚的審批程序、權限與申請結婚的相同。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出具同意離婚的證明時,應要求離婚雙方簽字或提供本人書面意見。申請再婚、復婚的,須持離婚證件。
四、《軍隊實施《婚姻法》的若干問題規定》第十三條軍隊各級黨組織和政治機關負有管理本單位軍人婚姻的責任。對軍人結婚、離婚有審查、調解和出具證明等權利和義務。對有弄虛作假、欺騙組織以及其他違反本規定行為的,應教育批評,督促改正;情節嚴重的,視情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對軍人的婚姻糾紛,軍隊各級法律服務部門和律師應及時提供法律服務,積極維護軍人合法權益。對破壞軍婚構成犯罪的行為人,軍隊有關部門應協助地方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擴展資料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對“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作出了細化規定:
1、軍人一方重婚或與他人婚外同居的。
2、軍人一方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軍人一方有賭博、吸毒等惡習,與一般的缺點、錯誤迥然不同,如果沾染上賭博、吸毒等惡習又屢教不改的,則是對所在家庭之大不幸。
4、軍人一方有其它重大過錯的。
二、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不予受理的特殊情形包括:
1、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1年內或中止妊娠后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2、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
3、男女雙方自愿離婚,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離婚登記,領取了離婚證后,一方反悔但原婚姻登記機關未撤銷離婚登記的。
軍人離婚案件同樣適用上述規定。
我國刑法還專門規定了懲治破壞軍婚罪(指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與強奸罪(指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奸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
參考資料:/gongbao.court.gov.cn/details/ea9abc5cd273b7091a762bd99f0d5a.html?sw=%E5%A9%9A%E5%A7%BB"target="_blank"title="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于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于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婚姻法》第三十三條: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也就是說,如果配偶為現役軍人,應得其同意,方可離婚,除非能證明其有重大過錯。
軍人離婚的程序:
1、夫妻雙方都是現役軍人的
(1)由當事人所在單位領導或政治機關應當進行調解;
(2)調解無效,并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的,由政治機關出具證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或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也就是說,在夫妻都是現役軍人的情況下,自愿離婚或一方要求離婚,都必須首先進行軍內調解,在拿到相關證明之后才可以和普通程序一樣,去法院協議離婚或者去法院訴訟離婚。
2、夫妻一方是現役軍人,軍人要求離婚的
(1)軍人所在部隊政治機關領導應當視情況進行調解,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并經對方同意,政治機關方可出具同意現役軍人離婚的證明,雙方到地方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進行離婚登記。
(2)如軍人一方堅持離婚,對方堅決不同意離婚的,部隊可商請對方所在單位或地方有關部門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政治機關出具調解狀況的證明,由當事人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3、夫妻一方是現役軍人,非軍人一方要求離婚的
(1)如果軍人一方同意離婚的,政治機關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雙方到地方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進行離婚登記。
(2)如果軍人一方不同意離婚,政治機關不得出具證明,但經過政治機關查實軍人一方確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此處的“重大過錯”主要是指,軍人一方有重婚或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等其他重大過錯行為的情況。
擴展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條對軍人離婚訴訟管轄作出了詳細規定,將軍人分為文職軍人和非文職軍人,并以此來區分軍人離婚訴訟的地域管轄。
可分為以下四種情況:
1、夫妻雙方都是軍人的,其離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夫妻雙方有一方是軍人的,軍人對非軍人提出離婚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夫妻雙方中有一方是文職軍人的,即軍隊文職干部的,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管轄。
4、夫妻雙方中有一方是非文職軍人,即現役軍人的,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離婚分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
(一)如果現役軍人的配偶想通過協議途徑離婚應當做好如下工作:
1、你的離婚態度一定要堅決,不能表現出半點遲疑,找到必要的理由;
2、準備接受至少三人以上的思想調解;
3、要開一個離婚介紹信。
一般情況下,軍人一方不想離婚,你只能向其領導表態,在得到(感動)領導支持后,他們會幫你說服軍人方離婚的。部隊不是不讓離婚,只是在處理此類事情時很講程序,進行協調是必須的步驟,如果你能抓住軍人一方的“重大過錯”的證據就會方便多了(當然,如果他有的話)。
(二)訴訟離婚
如果是訴訟離婚,那你也需要準備接收部隊領導的思想協調,而且還必須拿到部隊政治部門開具的證明材料,不然法院不能受理。
法律保護軍婚為的不是軍人個體,而是國家的安全和穩定;就感情而言,軍婚需要經營,需要付出和理解,還需要智慧,它是雙方努力的結果。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婚姻法
說到軍婚,相信大家都有很深的印象,根據我國婚姻法離婚部分關于軍人離婚程序的規定,普通人離婚案例跟軍人結婚后的離婚辦理是不太一樣的,比如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今天我們來了解一下。
一、婚姻法關于軍人離婚程序的規定
關于離婚辦理,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離婚案例有很多,可是婚姻法離婚部分,對于普通群眾和軍人之間的離婚辦理是有所區別的,《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而對于軍人離婚程序,婚姻法第三十三條“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之規定,如配偶為現役軍人,應得其同意,方可離婚,除非能證明其有重大過錯。可以依據婚姻法第32條第3款前3項規定及軍人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斷。這里所說的就是以上準予離婚的前3項規定。
這一規定在對軍人婚姻實行特別保護的同時,充分考慮了對軍人配偶的離婚自由權的保障,基本實現了二者之間的平衡。 這里的“同意離婚”,是指同意現役軍人申請離婚或起訴離婚。
同時,《規定》還在第11條第2、3、4款規定了軍人離婚的軍內調解和出證程序,理解時需要注意以下問題:關于夫妻雙方均為現役軍人離婚的軍內調解和出證程序。雙方均為現役軍人,雙方自愿離婚或一方要求離婚的,當事人所在單位領導或政治機關應當進行調解;
調解無效,并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的,由政治機關出具證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或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需要注意的是,這里的“調解”是“應當”,即這種情形下的軍內調解是必須程序。
關于婚姻法離婚,《民事訴訟法》解釋第11條“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之規定,在離婚管理法院方面也有特別規定。
結合軍隊實際,總政治部于2001年11月頒布了《軍隊貫徹實施〈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對軍人離婚的要求和程序作了規范,明確規定,現役軍人離婚,應當嚴肅謹慎,不得違反國家法律和軍隊紀律,不違背社會公德;現役軍人申請離婚的審批程序、權限與申請結婚的相同。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出具同意離婚的證明時,應要求離婚雙方簽字或提供本人書面意見。除此以外,軍人離婚的審查、登記等程序與一般離婚相同,均適用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記條例》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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