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要給女方賠償金嗎
離婚要給女方賠償金嗎,離婚的夫妻也變得非常多了,而離婚是一個非常麻煩的過程,離婚的賠償也是眾人非常關心的一個問題,下面就為大家分享離婚要給女方賠償金嗎。
離婚要給女方賠償金嗎1離婚一般不需要給女方賠償金,但是男方如果有與他人同居、重婚、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或者其他重大過錯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離婚要給女方賠償金嗎2一、夫妻離婚男方用給女方補償嗎
夫妻離婚時,男方并不一定需要給女方補償,但如果男方認定為有過錯方,則應當支付相關補償。離婚經濟補償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行分別財產制的夫妻離婚時,對家庭事務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在離婚時有權獲得另一方經濟補償的制度。而離婚經濟賠償是在夫妻一方存在過錯時,離婚應該給予無過錯方民事賠償的制度。
損害結果的發生是賠償的前提條件,明確損害結果對于賠償數額的確定有決定性的意義,因此有必要明確損害的范圍或者損害的計算標準。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離婚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二、司法解釋
1、在重婚情形下。重婚行為構成了夫妻間貞操義務的違反,主要會造成他方配偶精神上的痛苦。精神上痛苦是極其主觀的感受,別人無從得知,從而精神損害不可能精確計算,只能委之于法官憑借司法經驗,根據行為人的主觀惡意、情節、常理、醫學鑒定等因素予以判斷。
至于物質上損害亦非不存在,比如,一方婚外性行為感染性病致使他方身體受到傷害,由此產生的醫藥費。另外,為獲得他方配偶不忠行為的證據而支出的費用亦應計算在內。
2、在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情形下。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侵犯的客體與重婚相同,其所造成的損害后果與后者造成的結果相類似。重婚造成的結果前文已有詳述,此處不再贅述。
3、在家庭暴力情形下。這里物質損害主要包括由于身體、精神受到傷害而產生的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等等。至于精神上損害,同樣應委之于法官依前文所列標準予以確定。
4、在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情形下。虐待家庭成員的損害后果與家庭暴力情形下的損害后果基本相同,在此不再贅述。
5、在遺棄情形下。物質損害主要包括扶養費、家庭生活費當中應由對方支付的部分。精神損害依上述規則予以確定。
離婚要給女方賠償金嗎3一、離婚男方要給女方什么補償?
離婚男方不用給女方補償的,除非是男方自愿,因為沒有法定過錯是不需要賠償的。
離婚屬于夫妻雙方的權利與自由,可以協議離婚,也可以訴訟離婚。
婚前財產各自歸各自,婚后夫妻共有財產原則均分。
如對方有導致離婚的法定過錯(比如一方惡意轉移財產)分割夫妻共有財產時可以要求過錯方少分,并可以主張損害賠償。
協議離婚的條件
協議離婚的實質條件主要包括以下三個部分的內容:
1、主體要件
依法辦理了結婚登記的合法配偶。即不包括非法同居的男女雙方也不包括事實婚姻。
2、離婚合意要件
要求“雙方自愿”即配偶雙方就離婚問題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并且這種意思表示必須真實、自愿。因受對方或他人的欺詐、脅迫或因重大誤解所作出的離婚的意思表示無效。
3、其他要件
必須具備“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的法定要件。“適當處理”是指協議離婚雙方當事人就子女撫養和財產問題處理達成協議。
其中,子女問題適當處理,包括未成年人子女由何方承擔監護責任,子女的撫養費和教育費如何負擔,子女的'姓氏是否改變等。財產問題,包括共同財產合理的分割與處理,對共同債務的分擔,對住房的分配,對生活困難方的經濟幫助等內容。并且,以上條件也是離婚協議書所應當包含的內容。
二、協議離婚的法律風險
協議離婚的法律風險:離婚協議書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1、離婚協議書的內容,常常留有隱患。對于離婚協議的內容,雙方協商一致就可以,由于當事人的法律素質有限,因此,協議書中涉及財產、子女、債權債務的處分,往往考慮不周全,措辭不嚴謹,容易產生糾紛。
2、在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書,不具有法律強制執行效力。協議離婚后,當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中的內容時,另一方必須向法院另行起訴解決,而離婚協議書中約定的內容,不一定百分之百能夠得到法院的支持,有很大的不確定性。
通過法院達成的調解離婚,或是法院做出的離婚判決,才具有可強制執行的效力。當一方不履行調解書或判決書的內容時,另一方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離婚就是因為夫妻的感情已經沒有或者說破裂才會選擇離婚的,而如果是男方提出的而且沒有任何的法律規定上的婚姻錯誤是沒有理由要求其給補償的,除非男方認為對不起女方而自愿給出補償的情況是屬于例外,其他一般而言都是沒有任何的補償或者賠償的。
離婚時拆遷補償款的分割方法是:1、房屋屬于夫妻一方財產拆遷補償款給予房屋的所有權人,房屋屬于夫妻一方個人財產且婚后未對房屋進行擴建、添附以及征收差價補償的,另一方無權獲得房屋拆遷補償款,在離婚財產分割時,拆遷補償款不參與分割,征收差價補償的房屋所有權人應當對另一方進行適當補償。2、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擁有房屋的產權,房屋拆遷補償款是對夫妻的共同補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平均分割,同時參照照顧無過錯方、女方、撫養子女一方的原則進行分割。婚后對房屋進行擴建或者添附的,增值部分的拆遷補償款雙方各占50%。3、例外情況對于未能取得產權的公房,拆遷補償款一般參照公房離婚分配的原則及標準進行分割,公有居住房屋的拆遷補償款,在承租人、同住人之間的分配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則。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酌情多分:一.承租人或同住人屬于年老體弱,缺乏經濟來源,且按平均分得的補償款無法購得房屋保證其正常生活的;二.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權時額外支付過較多款項的;三.承租人或同住人對公房內居住的未成年人實際承擔監護義務的。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離婚女方可以提出補償嗎
離婚女方可以提出補償嗎,現代社會離婚已經是一個比較普遍的現象了,畢竟長久安穩地經營一段感情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很多女性在婚后為了養育孩子與社會脫節,離婚后就要面臨諸多生活上的問題,那么我們來看一下離婚后女方可以提出補償嗎?
離婚女方可以提出補償嗎1離婚時對于符合法律規定情形的,女方可以請求補償。法律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也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如果一方有過錯行為導致雙方離婚的,無過錯方也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女方提出離婚可以要求賠償。如果夫妻一方存在過錯,如與他人重婚、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或者其他重大過錯等情形,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離婚女方可以提出補償嗎2女方要求對方給予經濟補償的條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可以向另一方請求補償。”這是民法典就離婚時夫妻間權利義務延伸而形成的一項權益保護制度。請求對方給予經濟補償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已經以書面方式約定了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歸各自所有。即夫妻雙方已選擇了約定財產制來分配夫妻財產。
(2)一方因撫育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對方工作等而付出了較多的義務。由于一方用大部分精力來照顧子女、老人或協助另一方工作,而這些義務本屬夫妻雙方共同承擔的,由一方主要履行這些義務,勢必會影響他(她)的經濟收入。按照約定財產制,其財產權利將受到損害。因此,有權要求另一方給予經濟補償。這也是夫妻間權利、義務對等原則的體現。
全職太太離婚可要求經濟補償嗎
網友提問:我老公是某公司的采購部經理,常年在外地出差。我為了照顧孩子,不得不辭去工作,當起了全職太太。但日子久了,老公覺得我思想落伍,沒有共同語言,加上兩人長期兩地分居,感情出現裂痕,經過商議,決定離婚。因為我沒有工作,沒有經濟來源,這么多年為家庭付出,便要求老公付給經濟補償。老公堅決反對,我想問下,我可以提出這樣的要求嗎?
解答:可以。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中為家庭多承擔責任、多履行義務的一方,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根據您所述的情況,您因照顧孩子,打理家務等而失去工作,可以認定為付出了較多的義務,因此離婚時有權要求對方給予補償。
離婚經濟補償的數額是多少
離婚經濟補償是對婚姻生活中對家庭生活付出較多一方經濟上的補償。是給予補償的數額和給付方式,應首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協議不成時,應由人民法院在查明夫妻雙方各自財產狀況以及一方多付出義務情況的基礎上,按照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確定。
具體操作時,要考慮以下因素:
(1)少付出義務一方因之獲得的利益。獲得的利益不僅包括有形的財產價值,如收入、購置的房產等,而且包括無形的可期待性利益,如文憑、執照、專業職稱、尚未獲得利益的知識產權等。在確定補償數額時,既應考慮少付出義務的一方因而獲得的有形財產價值,更應考慮因之獲得的無形的可期待財產利益的價值。
(2)一方付出義務的.多少。離婚經濟補償是對夫妻分別財產制的限制。這種根據付出家務勞動的強度和時間、協助對方工作的多少來確定補償數額,實際上就是將家務勞動和協助工作的價值貨幣化。為此,可以將向市場購買同等工作量的家務勞動所需要的價格、雇用他人需要花費多少成本作為參考因素。
(3)雙方的財產狀況及其經濟能力。如果對方的經濟能力無法達到受補償方的要求,即使確定了高額的補償數額,在實際操作中因為不能實現則沒有任何意義。
經濟補償金就是我們所以界的意義,與工傷補償金等等的性質相同,都是由于當事人受到了不應受的傷害,法律為了保護當事人利益所設置的經濟性補償。如果女方符合法律法規當中的條件設置,當然是可以向男方提出離婚經濟補償金的,法院也會根據情況予以支持。
離婚女方可以提出補償嗎3一、離婚時女方補償嗎
離婚賠償,嚴格的說是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因夫妻其中一方發生重大過錯導致的離婚中,過錯方要對無過錯方所遭受的精神和物質損害進行民事責任賠償。常見的重大過錯有:婚內與他人同居、婚內再次結婚、有家暴和虐待遺棄行為。無論男方還是女方,只要遭受到過錯方的損害,在提起離婚訴訟時順帶提起離婚損害賠償,可以獲得適量的離婚賠償。
離婚補償,嚴格的說是離婚經濟補償,保護的是婚內付出更多義務的一方。在夫妻雙方提出離婚時,在家庭事務中付出較多的一方,有權力向另一方提出適當的離婚補償,法院會依法受理并進行判決。
二、起訴離婚的程序
1、起訴
離婚案件的起訴,是指婚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與對方婚姻關系的請求。起訴一方當事人就是原告,被訴的一方當事人就是被告,訴訟開始后,當事人依法享有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
2、審理
審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到起訴后,開始訴訟程序,到做出判決前所作的一切調查工作的總和。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理分為審理前的準備、調解、開庭審理三個階段。
3、判決
根據庭審情況,應當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后,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判的,應當十日內進行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發判決書。
離婚案件的一審程序結束。如果當事人對判決不服,可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進行二審訴訟程序。
三、起訴離婚需提交的材料
必備材料:
1、原告方的身份證原件,審核完即歸還原告。
2、雙方夫妻關系的證明,一般可提供結婚證和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3、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明,一般提交財產清單即可,具體在開庭時提交也可。
4、有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子女的出生證明、戶口簿。
5、如果是第二次起訴離婚,原告還要從法院開具判決生效單。
法律分析:對于離婚房產,需要辦理析產登記。夫妻離婚析產并不需要辦理多少手續,只需按照房管局有關規定辦理離婚析產登記。離婚析產的具體步驟是:到公證處辦理析產公證 (如有離婚判決書的話則無需辦理公證),等等。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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