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介入訴訟離婚案例分析
在個案開始,服務對象的情緒非常低落、不穩定經常會半夜驚醒沒有安全感,工作員充分運用傾聽、同理心、鼓勵等技巧和服務對象建立了信任關系,運用自我披露等技巧引導正向思維,消除她非理念性的想法。那么,下文是由我整理的社會工作介入訴訟離婚案例分析,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一、案例背景
(一)基本資料:
服務對象姓名:阿玲
性別:女
年齡:41周歲
(二)個案背景資料:
1、案主自述:
①阿玲與丈夫在1996年結婚,婚后一年第一個孩子出生后,丈夫開始經常不回家并狎妓、對其進行家庭暴力,這些行為讓她痛苦不堪,甚至差點被染上性病。
②2000年阿玲曾起訴離婚,在法院的調解下丈夫有悔改之心加上孩子們比較小,阿玲自已沒有工作無法獨自撫養孩子,于是繼續生活在一起,但現在夫妻已分居近兩年。期間,丈夫經常對孩子大打出手尤其是對大兒子,大兒子被打后得了抽搐癥,曾到市兒童醫院醫治兩年。
③她感到其丈夫對她和孩子沒有改變甚至變本加歷,父子及夫妻關系非常緊張并有時感到生命安全得不到保障,有時半夜做夢會哭醒。她認為這一切都是丈夫造成的所以她這次下定決心一定要起訴離婚,但是在經濟上和程序上都有困難,感覺很無助,希望得到工作員的幫助。
2、人際關系:阿玲的家人都在梅州,只有一個堂姐在深圳,平時聯系比較少,只在過節時有聚會。因家丑不可外揚的傳統觀念影響,阿玲很少會找人傾訴自己的心聲。
3、情緒狀況:情緒非常低落,時常擔心孩子們的安全,整天生活在恐慌之中,半夜做夢會哭醒。和工作員敘述時,也會不時流淚哭泣。
4、健康狀況:因為長期處于精神緊張狀態、長期失眠導致身體十分虛弱、纖瘦。
5、經濟狀況:十多年來一直依靠丈夫生活,沒有積蓄。3個月前,在居委會的幫助下找到一份工廠三班倒的工作,僅有每月不到3000元的微薄收入,艱難地維持著母子三人的基本生活。
6、支援網絡:服務對象無論是正式的還是非正式的支援網絡都處在一種非常薄弱的狀態,沒有能力請律師幫她申請離婚。
7、曾做出的調試及成效:對于家庭的問題,阿玲主要采取個人主動的溝通,幾乎沒有請求其他幫助,但多數溝通均以吵架收場,現在丈夫已將她的電話拉入黑名單。在阿玲上班期間丈夫回來過,她也希望父子兩人可以好好溝通,但結果是孩子打110報警才得以平息他們的爭吵,丈夫認為孩子這樣的行為是阿玲造成的,所以拒絕和她溝通。
其他:服務對象和丈夫之間的問題嚴重影響了兩個孩子的健康成長,尤其是大兒子非常敏感,希望媽媽多些在乎他,他會經常生病,特別緊張纏著媽媽帶他去看醫生結果都無大礙,回家多休息調養即可。長期已往服務對象感到心力絞碎,痛苦不堪。
二、 問題分析
(一)艾利斯的理性治療對服務對象問題分析
艾利斯的理性治療模式提出ABC理論是合理情緒療法的核心理論:A代表誘發性事件,是指服務對所遇到的當前發生的事件;B代表個體對這一事件的看法、解釋及評價即信念;C代表因此事件之后而引起的各種認知、情緒反應和行為結果。
本案件中服務對象存在嚴重的抑郁癥和焦慮,而抑郁和焦慮與其長久以來一直存在的傳統觀念占主導地位的認知有關,因此工作員要幫助她樹立理性的信念,同時引導服務對象挖掘自身的優勢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幫助她減輕不良情緒的困擾和非理性行為。
(二)焦點解決短期治療對服務對象問題分析
SFBT的基本精神是:強調如何解決問題,而非發現問題原因;以正向的、朝向未來的、朝向目標的積極態度促使改變的發生。
服務對象在自述時,不斷重復說明自己問題出現的原因,且希望結束現在的狀況。可以看出案主有一定的正向認知,希望結束目前的狀態。工作員需要通過焦點解決短期治療的技巧,強化其正向思維,并鼓勵其采取積極的行動改變現在的狀況。
(三)馬思路需求層次論對服務對象問題分析
馬斯洛理論把需求分成生理需求、安全需求、愛和歸屬感、尊重和自我實現五類,依次由較低層次到較高層次排列。只有當人從生理需要的控制下解放出來時,才可能出現更高級的、社會化程度更高的需要如安全的需要。
案例中服務對象兒子的照顧需要是一個影響其生活的一個重要需求,而這可以歸為生理需求、安全需求、愛的需求,在此需求得到很好解決之前案主的生活和工作都很難全心投入。
綜合運用以上三個都理論對個案進行分析,服務對象與丈夫的矛盾嚴重影響她的情緒,丈夫的家暴、外遇導致了夫妻感情的惡化,并直接影響父子之間的關系以及整個家庭的氣氛。阿玲和孩子的身體健康也受到影響,因此,要改變她目前的生活狀態,除了幫她申請法律援助打離婚官司,還要提高她的自信心,擴大她的人際交往并爭取親人的支持。
三、協定報務目標和服務計劃
(一)服務目的:
幫助服務對象申請法律援助,通過法律途徑離婚。增強服務對象自信心,幫助服務對象改變現在的生活狀況,多些精力照顧孩子,過上正常穩定的生活。
(二)服務目標:
工作員評估了服務對象的問題并引導她作一個排序,按照優先次序來解決,同時工作員給予她情感的支持,并和她共同尋求解決問題的方法。
1、通過問題量表,協助案主分析自身問題,了解自身需要,對她的需求進行評估,商討解決問題的途徑,根據輕重緩急確定解決問題的計劃。
2、尋找義工資源和社區服務中心資源,為服務對象解決孩子在自己上班三班倒期間的基本照顧問題。
3、通過理性情緒治療,協助案主梳理正確的理性認識,改善服務對象焦慮不安和郁悶無助的情緒。
4、通過焦點解決短期治療,引導案主正向思維,積極思考未來的美好生活,尋找方法改變目前的狀況,并可以更加積極付出行動。
四、介入過程
(一)第一階段:了解服務對象的基本信息,舒緩情緒,建立良好的專業關系。
服務對象主動到街道尋求幫助的,積極主動地講述了整個案件。通過面談了解到夫妻之間的溝通方式和當前存在的問題,在表述中服務對象多次聲淚俱下,泣不成聲,因為她的一再退讓并沒有換來丈夫的回心轉意,對此她不知所措,雖然有心堅決要離婚,但對未來生活卻沒有信心。
過程中,工作員運用傾聽、同理心、接納等技巧取得服務對象的信任讓她敞開心扉交流,并適時運用行為治療法安撫她握住她的手讓她漸漸平伏激動的情緒。感受到工作站的真心后,服務對象與工作員形成了良好的工作關系,并更多的敞開心扉,說出了更多其本身不愿意提起的事情。
(二)第二階段:改變觀念,直面問題,正向強化,協助確定她所需解決的問題及選擇的方法。
經過幾次面談工作員詳細了解了服務對象的家庭情況及她與丈夫之間的溝通方式,也確定了服務對象目前急需達成的目標,并初步確定了解決問題的先后順序和解決的方法。
過程中,工作員主要運用理性情緒治療模式,讓案主改變非理性的信念,改變自己的傳統觀念和思維,變被動為主動,主動尋找解決方法;見到成效后,工作員結合焦點解決短期治療,讓服務對象對未來生活進行暢想,強化其正向積極因素,試著從自身發現解決問題的方法,并付出行動。
(三)第三階段:整合社會資源,解決服務對象孩子的照顧問題,并協助其申請法律援助。
目前孩子的照顧問題,不僅僅是一個需求,更是影響服務對象投入到解決夫妻關系問題的一個重要牽絆。能夠地解決好孩子的照顧問題,服務對象才能有更多的精力投入工作和到與丈夫的離婚案中來。
過程中,工作員充當陪同者、支持者、引導者和資源整合者的角色,一方面安撫阿玲的情緒給予其信心,告訴她雖然申請法律援助的過程非常艱難但工作員會陪同她一起努力;另一方面,整合社區服務中心資源為服務對象孩子提供了四點半課堂服務,解除服務對象的后顧之憂。
兩個星期后,服務對象接到法律援助站的工作人員通知說申請通過并已安排好了跟進案件的律師等待法庭排期。
(四)第四階段:陪同開庭,解除夫妻關系,理清財產分配,并爭取孩子的撫養權。
開庭階段共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解除夫妻關系,爭取撫養權;第二階段理清之前夫妻共同財產關系,合理分割財產。
過程中,工作員全程陪同協助案主參與開庭和再次申請法律援助事項,工作員的真心也切實感動了服務對象。同時,工作員運用鼓勵、贊許等技巧讓服務對象對未來的生活有信心,相信自己能通過自己的努力可以過得豐富且精彩。
最終,法院進行裁定,服務對象的利益得到了保障,順利解除夫妻關系,并合理分配了夫妻的'共同財產。同時,夫妻雙方也達成了基本的和解,丈夫愿意承擔自己作為一個父親所應承擔的責任,同時也希望母子三人以后可以過的更好。
(五)第五階段:整合社工資源解決服務對象的工作問題,為服務對象解除照顧孩子的后顧之憂。
雖然幫助服務對象聯系了社區服務中心暫時解決了孩子的照顧問題,但是作為一個單親家庭,如果服務對象的工作是三班倒的形式,還是會有空隙是兩個孩子完全無人照顧的狀態。為此,工作員主動聯系了在服務對象工作區域工作的社工協助她調崗通過社工的協調,主管幫助服務對象將上班時間轉到白天。
過程中,工作員多次幫她聯系了工作,但都因工資不能滿足她現在的生活和需求未能成功,直至聯系了所在社區的社工,才順利解決了問題。
服務對象感謝工作員對她的幫助并表示要好好工作和生活,才對得起幫助她的好心人。工作員對服務對象良好心態表示了肯定,同時介紹她參加園區心理咨詢室組織的單親媽媽活動及其他常規服務,讓她融入社會這個大家庭中來,讓自己逐漸放下不開心的往事,充實豐富現在的生活。
(六)第五階段:工作員進行家訪,了解服務對象和孩子們的生活環境,給予鼓勵同時引導孩子正面成長。
在等待申批的期間工作員進行了家訪,和服務對象的兩個孩子進行了面談,大孩子快中考了學習非常緊張,成績不太穩定,因為家長的問題也給他造成了一定的心理影響,他認為現在的結果都是爸爸造成的,而媽媽忙著處理自己的事會時常忽略他的感受。
過程中,工作員運用自我披露,事例等技巧引導孩子,消除他非理念性的想法。鼓勵他多參加學校的課外活動,加強體質準備中考。他很開心向工作員表示一定會好好學習,不辜負媽媽的期望。當天晚上孩子給工作員發來了短信,感謝工作員對他的關心同時還謝謝工作員對他媽媽的幫助。
服務對象表示愿意嘗試報名做義工來幫助他人,并在結案后給工作員送來了錦旗感謝工作員對她幫助,并表示如果沒有工作員一路陪伴,她都不知道如何走到現在。
五、評估
(一)目標達成情況評估
1、服務對象順利與丈夫離婚,并得到其應有的合法權益,撫養權和經濟均得到保證。
2、服務對象的孩子照顧問題得到很好的解決,可以不用擔心孩子的日常照顧問題,而安心工作。
3、服務對象內心的積極因素得到了強化,情緒不再焦慮,臉色紅潤了許多。
(二)服務過程評估
1、工作員在輔導之初,首先運用資源整合,解決了服務對象孩子日常的照顧問題,讓服務對象可以全心投入到整個的問題處理過程,為后期個案目標順利達成起到了基礎性作用
2、在每次服務對象因情緒激動而哭泣時,工作員熟練運用行為治療技巧,有效撫慰服務對象的心靈,起到了很好地情緒疏導作用。
3、貫穿個案整個跟進過程,工作員使用理性情緒治療和尋解導向治療,首先有效分析了案主問題產生的原因;其次成功強化案主正向思維,主動尋找解決問題的方法;然后順利使服務對象重燃對生活的信心。整個過程,工作員對技巧的把握與使用均比較到位。
(三)服務對象的評估
多年來服務對象一直生活在擔心害怕中,整天心神不寧,又不敢與他人傾訴。通過工作員的輔導后現在變得堅強、自信,相信以后的生活是美好的,同時感謝工作員對她的支持、鼓勵、關心陪同她經歷了一段艱難的日子,可以讓她們有一個安穩的生活,她對以后的生活充滿信心。
六、結案
(一)結案原因:
個案目標已達成,服務對象心情舒暢,對生活充滿信心。
(二)結案處理方式及建議
在面談時提前告訴服務對象即將結案,并做好結案的準備工作,處理服務對象及孩子們的離別情緒。工作員建議服務對象利用放假的時候陪孩子去旅行,讓他們多接觸外面的世界同時也放松自己的心情,同時還建議服務對象正確引導孩子主動聯系爸爸緩解父子關系,她表示愿意。
七、專業反思
在個案開始,服務對象的情緒非常低落、不穩定經常會半夜驚醒沒有安全感,工作員充分運用傾聽、同理心、鼓勵等技巧和服務對象建立了信任關系,運用自我披露等技巧引導正向思維,消除她非理念性的想法。引導服務對象一起積極尋找資源解決實際問題,在整個過程中服務對象都配合得比較好,工作員的工作開展得非常順利。
在整合資源方面,因為對法律知識的不足,工作員會經常和法律援助站的律師聯系一起探討服務對象的案件,尋求解決方案。服務對象也主動和律師進行溝通,促進案件的順利調解。
在家庭方面,工作利用家訪時和服務對象的兩個孩子進行溝通,尤其是大孩子,工作員運用舉例、自我披露等技巧引導他積極向上,緩解因家庭帶給他的負面情緒,同時鼓勵他平時多和媽媽分享自己在學校的事情,大家共同努力營造和諧美好的家庭氛圍。
工作員在整個個案的過程中運用了艾利斯的理性治療和焦點解決短期治療相結合,取得了很好的治療效果。在整合資源時工作員努力讓服務對象積極參與,運用社會工作專業“授人以魚不如授人以漁”的價值理念。挖掘服務對象自身的潛力,工作員在不影響服務成效的原則上充分尊重服務對象自己對案件的決定,使整個個案達到理想的效果。
;法律分析:一、判決離婚的標準:判斷是否離婚的標準只有一個,那就是看夫妻之間的感情是否徹底破裂,法院認為“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視為感情破裂,應準予離婚: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離 婚后財產 糾紛,我國法律規定了兩種 離婚 方式,一是登記離婚,二是 訴訟離婚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每對夫妻或多或少都有 共同財產 。離婚后,夫妻身份關系消失, 夫妻共同財產 也就失去存在的基礎,必須進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一般在離婚時分割,但離婚時未分割或雖進行了分割而后反悔或發生可以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時,即產生離婚后財產糾紛。 離婚后財產糾紛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一是當事人雙方離婚時,未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 夫妻財產 進行分割,離婚后對于財產的分配問題產生的糾紛; 二是當事人 協議離婚 時達成了 財產分割 協議,離婚后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而發生糾紛,由此提起 訴訟 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三是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1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而引發的糾紛,一方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四是婚姻關系結束后,一方發現對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存在的在離婚時未分割的其他財產而引發的糾紛。 離婚后關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問題,一直以來都是人們關注的熱點。通常情況下,經過協議離婚的夫妻,是可以根據協議要求分割共同財產。協商無果并且對共同財產分割存在異議的,那么就可以利用法律途徑來進行訴訟離婚,讓法院對其共同財產進行合理的分割。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八十三條
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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