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的女人是什么心理狀態?
答:總的來講:離婚后的女人有三和心理狀態。1、心理感到后毀、孤獨、悲傷的心理狀態。這種是因為自己的原配原先對自己太好,后來由于自己過度對老公不尊重一老公,只到老介也愿意離婚造成的心理愿因。2、心理感到自由、輕松、喜悅的心情。這種原因是老公對自己長期不愛及打罵,因自己起訴離婚造成的原因。3、心理感到憤怒、精神失常。這種原因一般是:以前和老公很好,老公人以前很好,后來老公由于職位身份高升有了新歡造成離婚的原因。
妻子患有精神疾病可以起訴離婚嗎
有網友咨詢,和妻子閃婚,雙方婚前了解不深,因為妻子懷孕,認識的第一個月就領結婚證了。懷孕期間,妻子情緒時好時壞,以為是懷孕的正常反應。孩子出生之后,妻子情緒失常的情況加劇,還疑神疑鬼,暴力毆打他。經朋友提醒,孩子滿月后,帶妻子去看精神科,妻子被診斷為雙相情感障礙。現咨詢的是,能否以妻子患精神病為由撤銷婚姻?
先看法律規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那么,如何定義“重大疾病”呢?
現行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參考《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下發關于在民事審判中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暫時行意見》第12條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可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8條、第9條、第10條、第38條之規定確定:①法律規定的禁止結婚的嚴重遺傳性疾病;②指定傳染病,即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傳染病;③有關精神病,指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型精神病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再結合本咨詢,雙相情感障礙是否屬于重型精神病呢?百度輸入查詢“雙相情感障礙”,百度百科顯示:“雙相情感障礙又稱雙相障礙,是指患者既有躁狂或輕躁狂發作,又有抑郁發作的一類情感障礙(心境障礙)。雙相障礙是一種常見的精神障礙,國外流行病學調查顯示雙相障礙患病率1%~3%,發病年齡高峰期15~19歲,首次多為抑郁發作,常一至數次抑郁發作后再出現躁狂或輕躁狂發作”。好像并沒有明確雙相情感障礙是否屬于重型精神病。接下來再查查公開的裁判網。
確實有支持的案例,案號:(2022)魯0812民初380號,摘抄本院認為部分: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民法典將“重大疾病”列為可撤銷婚姻的情形之一,是否撤銷婚姻,可由當事人自由決定,現原告范某以被告王某結婚登記前隱瞞不宜結婚的重大疾病、未如實告知為由,起訴要求撤銷二人的婚姻,本院依法受理。本案中,被告在婚前明知自己患有“雙相情感障礙和復發性抑郁障礙”等精神類疾病,但卻在結婚時,沒有將患病情況如實告知原告,致使原告在婚后才知曉被告患病情況,事實清楚,被告的行為侵害了 原告的知情權。被告王某婚前患有精神疾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護法》的規定,該疾病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規定的“重大疾病”情形。現原、被告結婚尚不足一年,故原告在知曉撤銷事由的一年內向法院提出撤銷婚姻的訴訟,要求撤銷其與被告的婚姻關系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自動放棄訴訟權利,由其自行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也有不不支持的案例,案號:(2017)冀05民終1489號,摘抄本院認為的說理部分。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趙某主張自己與胡某雙方之間的婚姻系無效婚姻。趙某負有舉證證明胡某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舉證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對禁止結婚的疾病沒有作具體的列舉性規定,而是以“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進行了概括性的規定。具體哪些疾病屬于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最終要由醫學鑒定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趙某就自己主張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醫學鑒定。在一、二審審理過程中,趙某均未提出醫學鑒定,由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對趙某主張自己與胡某系無效婚姻的主張,不予支持。
似乎不支持的案例更多一些,案號:(2021)閩0305民初6116號。繼續原文摘抄本院部分。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關于重大疾病的具體范圍,民法典并無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對下列疾病的檢查:(三)有關××。”第九條規定“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指定××在傳染期內或者有關××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提出醫學意見;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暫緩結婚。”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有關××,是指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型××以及其他重型××。”本案中,首先,唐某在與陳某結婚前,曾于2019年8月9日至2019年10月31日間到莆田市秀嶼區××防治院治療,出院診斷為:雙相障礙-目前為有××性癥狀躁狂發作。結合陳某的身體狀況、雙方經媒人介紹認識并同居一段時日才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等事實與因素,陳某對唐某的精神狀態應有一定程度預期,現陳某提交的證據亦不足以證明唐某在雙方結婚登記時屬于精神疾病的發病期。其次,唐某婚后曾懷有身孕,可見雙方已建立一定感情,另結合唐某的婚育史,唐某的病情經過診療后并未對其正常生活造成嚴重影響,可見其疾病并不屬于上述法律規定關于精神疾病的嚴重程度。綜上,陳某主張唐某在婚前患有重大疾病未向其如實告知,并訴請撤銷婚姻,證據不足,不予支持。
所以,結論是不確定。需要再結合案情,查找是否如實告知,論證什么是重大疾病,如何嚴重,現實表現是怎樣的?因為實務中,法院一定會重點審查是否婚前告知,民法典實施后,重大疾病是否影響婚姻效力,一來取決于患病一方婚前是否如實告知,二來取決于不知情一方的選擇。所以,告知與否,是法院重點審查的情形。原告需要證明,在結婚之前被告就明知存在這樣的疾病。被告如果主張已經告知,或原告明知,需要提出充分證據證明。
那么,雙向情感障礙,有可能會被認定為可撤銷婚姻情形中的“重大疾病”,視嚴重程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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