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證據不足能立案嗎
法律主觀:
刑事案件證據不足 的,在偵查階段會撤銷案件; 審查起訴階段 ,檢察院會 退回補充偵查 或直接撤銷案件;審判階段,法院會做出證據不足的無罪判決。根據《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規定,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三項規定,在被告人最后陳述后,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證據不足檢察院會起訴嗎
不會。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檢察院不予起訴的情形:
1、法定不起訴。
根據《刑事訴訟法》,其適用條件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2、酌定不起訴。
由《刑事訴訟法》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3、存疑不起訴。
由《刑事訴訟法》規定:“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二、檢察院起訴的條件
1.提起公訴的實體條件。實體條件包括兩個:
一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
二是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所謂犯罪事實已經查清,是指檢察機關對下列事實已經查證屬實:
(1)確定犯罪嫌疑人實施的行為是犯罪,而不是合法行為或者一般違法行為的事實; (2)確定被告人應當負刑事責任,而不是不負刑事責任或者可以免除刑事責任的事實,例如犯罪嫌疑人的年齡、精神狀況等;(3)確定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是某一種或某幾種性質的犯罪的事實;(4)確定對犯罪嫌疑人應當或者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從重處罰的量刑情節的事實。查清上述事實,就符合犯罪嫌疑人的事實已經查清的條件。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確認犯罪事實已經查清:
(1)屬于單一罪行的案件,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已經查清,不影響定罪量刑的事實無法查清的;
(2)屬于數個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經查清并符合起訴條件,其他罪行無法查清的;
(3)無法查清作案工具、贓物的去向,但有其他證據足以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4)言詞證據中主要情節一致,只有個別情節不一致且不影響定罪的。
證據確實、充分,是指指控的犯罪事實都有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且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不存在矛盾,足以排除非被告人作案的可能性。
2.提起公訴的程序條件。根據法律規定和訴訟的實際需要,提起公訴必須具備兩項程序條件:
(1)檢察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具有管轄權;
(2)被告人在案。
3.提起公訴的政策條件。提起公訴的政策條件是實現公訴個別化的要求。當犯罪情節輕微、依法可以起訴也可以不起訴的情況下,檢察機關應當貫徹國家的刑事政策,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情節、后果、被害人態度及社會影響等因素。如果認為提起公訴更符合公共利益,即應提起公訴;反之,應當不起訴。
對于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不進行起訴的話,那么檢察院就需要立即釋放嫌疑人。一般檢察院對證據不足事實不清的嫌疑人是不會進行批捕。如果公安機關向檢察院申請批捕未通過的話,那么公安機關需要馬上釋放犯罪嫌疑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經偵立案后說證據不足如何做
經偵立案后說證據不足如何做對于經濟犯罪案件,并不需要達成證據充分的情況,才可以立案偵查。報案人報案時,應當向經偵部門的接警民警說明來意,如實說明相關的情況,提供相關的證據和材料。報案民警接受案件后,會及時將案情錄入警用信息管理系統,并通過系統制作并《報案回執》交報案人。經偵部門會展開立案審查工作,一般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決定。所以,并不需要達到證據充分的標準,經偵才會立案。只要符合以下立案條件,就可以立案。1、認為有犯罪事實;2、涉嫌犯罪數額、結果或其他情節達到經濟犯罪案件的追訴標準,需要追究刑事責任;3、屬于該公安機關管轄。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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