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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離婚有產假嗎(孕婦離婚有產假待遇嗎)

首頁 > 婚姻繼承2025-01-27 15:46:30

離婚了就不能領生育津貼嗎

離婚了就不能領生育津貼嗎
離婚后生育是否可以領生育津貼的問題。如果是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生育是可以領生育津貼的。如果是不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生育,可以有產假,但是沒有生育津貼。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均應根據婦女的特點,依法保護婦女在工作和勞動時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適合婦女從事的工作和勞動。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受非凡保護。”可見婦女生育期間的產假是法定的,不管其生育是否符合計劃生育政策,員工提出休產假要求時企業都應當無條件地批準。國家規定 90天產假,目的是為了能夠保障產婦有足夠的時間恢復身體健康,享受產假不以是否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為前提條件,只要有生育的事實,就應當享受90天的合法產假。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當中第二十四條中明確規定“國家建立、健全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社會福利等社會保障制度,促進計劃生育。”說明生育保險的設立是為了保障計劃生育政策的順利貫徹,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者是不能享受相關保險待遇的。

離婚后還有產假嗎

小孩剛滿月就離婚還有產假和晚婚晚育假嗎?還可以辦獨生子女證嗎?還可以享受獨生子女假嗎?
第三十條 對晚婚的,延長婚假十天。夫妻雙方晚婚的,雙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對晚育的,延長女方產假三十天,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
前兩款規定的假期視為出勤,不影響工資、獎金及福利待遇。
農村居民及城鎮無業人員晚婚、晚育的,由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給予表揚和獎勵。
【釋義】本條是對公民晚婚晚育獎勵的規定。
一、是否晚婚以夫妻各方在初次依法登記結婚時的周歲判定,一方達到一方享受,雙方達到雙方享受。
二、晚育是指女方生育第一個孩子時已年滿24周歲,或者年滿23周歲結婚以后懷孕、生育第一個孩子。
三、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 “未生育的”一方經批準再生育一個孩子時,符合晚婚、晚育規定的,也可以享受晚婚、晚育的獎勵假期(包括給予男方的護理假)。
四、“對晚育的,延長女方產假三十天”是指在國家規定的產假的基礎上延長,不是在原條例規定基礎上的延長。
五、獎勵的假期與在職在崗人員一樣享有正常的工資、獎金及福利待遇。
六、對農民及城鎮無業人員晚婚晚育的給予表揚和獎勵,這是當地人民政府的義務,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創造條件,采取多種形式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三十一條 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孩子的夫妻,可以共同向孩子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依法收養一個孩子后不再生育的,以及依照本條例規定生育兩個孩子,其中一個孩子死亡,以后不再生育的,也可以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釋義】本條是關于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規定。
一、證件名稱由原《獨生子女證》更名為《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即屬于對自愿只生育一個孩子夫妻表彰和獎勵的證明。
二、領證夫妻具體對象包括:(1)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孩子的;(2)依法收養一個孩子后不再生育的;(3)依照本條例規定生育了兩個孩子,其中一個孩子在未結婚生育子女前死亡,以后不再生育的。此外,屬于下面三種情形的也可以單獨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1)再婚夫妻中依法只生育一個孩子的一方;(2)再婚夫妻中一方系離婚者且只生育一個孩子,未育且不再生育的另一方;(3)夫妻婚后生育一個孩子,離婚或喪偶后,撫養孩子沒有再婚的的一方。
生育雙胞胎及多胞胎的夫妻不能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三、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雖未作時限的規定,但一般應在孩子14周歲前領取。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后子女死亡,憑證可以繼續享受本條例規定的有關待遇。
四、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由符合領證條件的夫妻共同向孩子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鄉(鎮)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辦事處負責審核并報縣級計劃生育部門審定,以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名義發放《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五、《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是只生育一個孩子的公民享受獎勵和優待的憑證,應妥善保管。
六、依據《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計劃生育證明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取消其計劃生育證明”的規定,因弄虛作假騙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者在領證后婚姻、生育情況發生變化而不再符合領證條件的,所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屬無效證件,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予收回或向當事人宣告無效,并建立收回注銷登記及相應的法律文書存檔制度以備查。
七、《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為一式兩份,夫妻雙方各執一份,單獨領取的一方領取一份,以解決婚姻狀況變化后,仍符合條件者的享受待遇的憑證問題。
第三十二條 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者,從領證之年起至孩子十四周歲止,每年各領取二十元以上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或者在領證時按照上述標準一次性領取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獎勵金的具體標準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規定。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的領取,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支付;
(二)農村居民由鄉(鎮)財政支付,縣(市、區)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三)其他人員由其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財政支付。
【釋義】本條是關于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金額及支付辦法的規定。
一、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發放的時限為從領證之年至孩子14周歲止,按實際年數領取。
二、標準為每年20元以上,由夫妻雙方分別領取。20元為底限,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增加發放的金額,具體標準由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的發放,可以分年度逐年發放,也可以按規定的標準一次性發放。
三、領取辦法:本條規定了不同類型人員不同的領取渠道,不再實行由夫或妻一方所在單位全部負擔的辦法。
四、獎勵金的支付主體包括所在單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鄉(鎮)財政和縣(市、區)財政。屬于鄉(鎮)財政支付的,應由村編造名冊,鄉(鎮)審核后轉村發放到戶;屬于縣級財政支付的,由縣級計劃生育部門調查,編制預算,會同財政下撥到持證人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再發放到人。
五、第二款第(三)項中“其他人員”為本條例已明確支付主體以外的人員,包括城鎮無業人員、個體工商戶、在校研究生等。
六、各單位招用的外用工在該單位從業或與之形成勞動關系滿一年及其以上的,或者從業人員掛靠某個單位、該單位收取其管理等費用的,應作為該單位人員,由單位支付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對于在該單位從業不滿一年的人員,按從業前該人員的類型,發放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
第三十三條 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職工,在辦理退休手續后,可以按照其退休前月工資的百分之五每月增發退休金,也可以由所在單位給予一次性獎勵或者為其辦理補充養老保險,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釋義】本條是關于獨生子女父母系職工在退休時享受的獎勵政策的規定。
一、獎勵對象是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職工,未領證的不作為獎勵對象。
二、獎勵政策與領取退休金同時享受。
三、基本規定是按其退休前月工資的5%每月增發退休金。
四、針對退休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開展與推行,對實行退休養老保險制度單位的只生育一個孩子并且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職工,其一次性獎勵或者辦理補充養老保險授權省政府作出具體規定,單位選擇何種形式應通過工會或職代會協商決定,并在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時以協議形式予以確定,以保證不受領導人的變更而影響獎勵政策的兌現。
第三十四條 根據政府支持和農民自愿的原則,采取政府、集體和個人共同出資等多種形式,在農村地區逐步建立獨生子女父母養老保險及其他有利于計劃生育的社會保障制度。
在已經建立養老保險制度的農村地區,應當優先為只生育一個女孩并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辦理養老保險。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對農村中只生育一個女孩并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特困戶優先給予救濟和幫助。
【釋義】本條是關于在農村建立與計劃生育密切相關的社會保障制度的規定。
一、要求各級政府都必須重視計劃生育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并以此推動計劃生育工作的開展。
二、建立計劃生育社會保障制度的原則是政府支持和農民自愿,應以政府支持作為引導,逐步推行,不搞硬性攤派。
三、計劃生育社會保障制度應是多種形式的,可以是獨生子女父母的養老保險,也可以是其他方式,如有些地方開展的“三結合”、少生快富、結對幫扶、與扶貧相結合、幫助栽種養老樹(銀杏)等等。
四、計劃生育保障制度的建立,目前,要以農村中只生育一個女孩并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的養老保險為重點,優先解決好他們的后顧之憂,促進男女平等、生男生女都一樣、女孩也是傳后人等新的婚育觀念的確立。
五、將農村中只生育一個女孩并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特困夫妻,列為縣級民政部門開展對特困戶救濟與幫助的重點,縣級民政部門應當予以落實。
第三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夫妻或者家庭,在發展經濟、扶貧以及獨生子女入托、入園、入學、醫療、安排宅基地等方面制定的獎勵、優惠規定,有關單位應當執行。
【釋義】本條是對單位必須執行有關獎勵和優惠政策的義務性規定。
本條既是義務性規定,也是授權性規定,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應從多方面建立健全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機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發展經濟、扶貧,以及獨生子女入托、入園、入學、醫療、安排宅基地等方面,從實際出發,按照從寬、從優的原則,制定獎勵和優惠的規定。屬地各單位應當予以執行,同時,獎勵政策是否落實,也應納入各級政府對屬地單位檢查督促的內容。

我離婚后發現懷孕,我這情況有產假嗎

從產假的角度講,只要是合法生育,就有產假。

產假,是指在職婦女產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產后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長至四個月,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產假。職業女性在休產假期間,用人單位不得降低其工資、辭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勞動合同。

現在我國正式實施的產假標準依據2012年4月1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草案)》。草案將女職工生育享受的產假由90天延長至98天,并規范了相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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