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財產的分配方法是: 第一、確定該財產屬于夫妻共同所有或是夫妻個人所有,夫妻共同所有的,一般均等分割,夫妻個人所有的,不參與財產分割。 第二、對于共同財產的分割雙方有協議的,直接依照協議處理。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據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第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 第四、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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