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三條人民法院自收到 申請執行書 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1.法院執行立案后,法院應在6個月內采取執行措施。 2.如果法院在6個月內不采取強制執行措施:你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提級執行。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審判立案與執行立案的區別如下:
1、性質不同。審判立案是當事人將起訴狀提交到法院之后,法院受理該起案件,其后續階段為案件審理。執行立案則是當事人持執行申請書和生效的執行依據,向執行法院申請執行,法院立案之后將會進入到執行階段;
2、目的不同。審判立案針對的是一個尚未解決的糾紛。執行立案則是針對一個確定的執行依據;
3、依據不同。
一、立案的流程如下:
1、對立案材料的接受,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人員或材料的接待和收留的活動;
2、對立案材料的審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已經接受的材料進行核對、調查的活動;
3、公安司法機關對立案材料進行審查和必要的調查后應及時處理。
二、立案必須具備的條件如下:
1、根據犯罪事實的情節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2、案件依法應由本機關管轄;
3、經審查案件來源材料,包括控告、檢舉、自首等,確實存在犯罪事實。
總之,審判立案與執行立案的區別在于性質、目的和依據,立案的流程一般是對立案材料接受、審查,調查后及時處理。立案需要的材料一般是身份證復印件、起訴狀、證據材料復印件等。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執行案件 立案 后6個月內執行。法院執行立案后,法院應在6個月內采取執行措施。如果法院在6個月內不采取 強制執行 措施,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提級執行。申請執行必須遵守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無正當理由逾期提出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駁回申請,不予執行。
法律客觀:《關于執行案件立案、結案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四條 除執行財產保全裁定、恢復執行的案件外,其他執行實施類案件的結案方式包括: (一)執行完畢; (二)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三)終結執行; (四)銷案; (五)不予執行; (六)駁回申請。 《關于執行案件立案、結案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五條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執行內容,經被執行人自動履行、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已全部執行完畢,或者是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且執行和解協議履行完畢,可以以“執行完畢”方式結案。 執行完畢應當制作結案通知書并發送當事人。雙方當事人書面認可執行完畢或口頭認可執行完畢并記入筆錄的,無需制作結案通知書。 執行和解協議應當附卷,沒有簽訂書面執行和解協議的,應當將口頭和解協議的內容作成筆錄,經當事人簽字后附卷。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