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報警做了筆錄算立案嗎?
打架報警做了筆錄不算立案,派出所或者是公安機關職員,會通過傳喚打架案件的雙方到警局錄筆錄的方式,來深入了解此打架案件。錄筆錄只是立案之前的一個非必要程序,故此錄過筆錄并不意味著該打架案件已經被司法機關立案處理。
一、打架報警做了筆錄算立案嗎? 打架報警做了筆錄不算立案,刑事立案作為刑事訴訟開始的標志,是每一個刑事案件都必須經過的法定階段,是法律賦予公安機關的一種職權。報案筆錄是立案前的一個程序,還不是正式立案。是否立案還需要單位審批,報案后無論是否立案都會以告知單的方式通知報案人。二、刑事立案程序 立案程序,是立案階段中各種訴訟活動的步驟和形式。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立案程序包括對于立案材料的接受、審查和處理三個部分。(一)對立案材料的接受 對立案材料的接受,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材料的受理。它是立案程序的開始。接受立案材料,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都應當接受下來,然后依法處理,而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或推諉。刑事訴訟法第84條第3款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這里“緊急措施”是保護現場、先行拘留嫌疑人、扣押證據等措施。 2.報案、控告和舉報可以用書面或口頭形式提出。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款規定:報案、控告、舉報可以用書面或口頭提出。接受口頭報案、控告和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寫成筆錄,經宣讀無誤后,由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根據這一規定,報案、控告和舉報認識片面或錯誤造成的控告、舉報與事實不符,甚至錯誤;而誣告則是故意捏造事實,偽造證據,目的在于陷害他人。 4.公安司法機關應當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保密,并保障他們及其近親屬的安全。為了鼓勵人民群眾積極同犯罪行為做斗爭,保障單位和個人行使控告、舉報的權利,刑事訴訟法第85條第3款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即當他們的安全受到威脅時,公安司法機關應當主動采取保護措施或者被要求而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為了防止事后對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報復,該款還規定,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如果不愿公開自己的姓名和報案、控告、舉報的行為,應當為他們保密。(二)對立案材料的審查 對立案材料的審查,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自己發現的或者接受的立案材料進行核對、調查的活動。其任務是正確認定有無犯罪事實發生,依法應否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為正確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決定打下基礎。對立案材料的審查,是立案程序的中心環節,是能否正確、及時地立案的關鍵。因為立案或者不立案,取決于公檢法三機關對立案材料審查的結果,而審查材料的過程,也就是根據法律所規定的立案條件,確認有無犯罪事實和分析、評斷這種犯罪事實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過程。因此,對立案材料的審查,是一項十分重要的工作。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通過審查,應當查明:材料所反映的事件是否屬于犯罪行為;如果屬于犯罪行為,有無確實可靠的證據材料證明;依法是否需要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有無法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在司法實踐中,公安、檢察或者審判機關對立案材料進行審查時,可以要求報案、控告、舉報的單位和個人提供補充材料,或者要求他們作補充說明,也可以進行必要的調查。公安司法機關對立案材料的審查,只要求所取得的證據足以證明有犯罪事實發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而應當立案時;或者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而不應當立案時,立案前的審查工作就完成了。對于應當立案的,并不要求查清全部犯罪事實和查獲犯罪嫌疑人。 對于自訴案件,由于法律要求自訴人在提起自訴時,應當同時提出證明犯罪事實發生的各種證據,因此,人民法院在審查過程中,如果認為自訴人提出的證據不充分,可以要求自訴人提出補充證實有關犯罪事實的材料,但在立案前法院不得進行調查。(三)對立案材料的處理 對立案材料的處理,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通過對立案材料審查后,分別針對不同情況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決定。這是立案程序的最后結果。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立案材料審查后,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根據這一規定,對立案材料的處理,包括立案決定和不立案決定兩種形式。 1.決定立案及應辦的法律手續。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經過對立案材料的審查,認為符合立案條件的,即有犯罪事實發生,對行為人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應當作出立案的決定。 公安機關對立案材料進行審查后,認為需要立案的,由承辦人填寫《立案報告表》,公安機關主管負責人批準后,交由偵查部門開始偵查。人民檢察院對立案材料審查后,認為需要立案的,先由承辦人填寫《立案請示報告》,經檢察長批準或檢察委員會決定后,制作《立案決定書》。還應及時將《立案請示報告》和《立案決定書》報卜一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為不應當立案的,制作《糾正案件錯誤通知書》,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撤銷案件。下級人民檢察院如有不同意見,可以申請復議?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訴案件,一般先由控告申訴庭:r作人員填寫《立案審批表》,經主管負責人審查批準后,移交刑事審判庭審理。 2.決定不立案及應辦的法律手續。接受立案材料的公安司法機關,經審查,如果認為不符合立案條件,即沒有犯罪事實發生,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應當作出不立案的決定。 決定不予立案的,應當制作《不立案決定書》,寫明案件的材料來源,決定不立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據,決定不立案的機關等。根據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規定,公安司法機關決定不立案的,應當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對控告人的復議申請,應當及時審核并作出答復。對于那些雖然不具備立案條件,但有嚴重錯誤或一般的違法行為需要其他部門處理的,應當將報案、控告或者舉報材料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公安機關的職員,在處理打架案件時,大部分情形下會傳喚打架案件的當事人到公安局錄筆錄,這是了解此打架案件的一個有效途徑。在傳喚雙方錄過筆錄之后,若是確定滿足了刑事立案標準,該公安機關就會將打架案件立案,然后就打架案件展開詳細調查。
鄰居打架,能立案嗎?
前兩天,因為發生口角和我娘(大伯的老婆)打了起來。她的臉上被抓了兩塊但沒什么嚴重的,我的臉上倒是沒傷。她去派出所報了案。想請問專業人士這樣的事怎么解決?我已懷孕四個月,她毆打孕婦也不對吧!一般來講,你們之間的傷害最多構成輕微傷,不涉及形式和行政處罰,最多只是根據過錯程度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而已。 去派出所鬧就鬧吧 過兩天傷好了 傷害的證據也沒了 還有什么鬧頭啊。放心好了。
打架立案必須滿足三個條件
打架立案必須滿足的三個條件:
1、發生了犯罪事實;
2、犯罪事實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
3、具有相應的管轄權。
打架調解手續:
1、調解的程序一般是,由一方先提出要求,另一方提出意見是否接受,然后,再由雙方根據自己的情況作出讓步,最后達成一致意見;
2、如果不能達成一致意見,雙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來解決。
打架的處罰情況:
1、如果未構成犯罪的,對打人者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2、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3、如果造成受害人輕傷及以上傷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1)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2)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3)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綜上所述,打架立案必須滿足的三個條件,發生了犯罪事實;犯罪事實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具有相應的管轄權。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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