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銷售假藥的處罰是什么?
一、銷售假藥的處罰是什么 處罰我國《 刑法 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條規定,將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處 罰金 ;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 死刑 ,并處罰金或者 沒收財產 。”根據《刑法》第150條的規定,單位犯 生產、銷售假藥罪 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個人犯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法定刑處罰。 [2 立案 標準生產、銷售的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 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的; 標明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范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 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劃清生產、銷售假藥罪與生產、銷售偽劣商品類犯罪中其他罪的界限對于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和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的,根據《刑法》第149條第2款規定的精神,應按處罰較重的生產、銷售假藥罪定罪處罰。這符合前述法條競合的適用原則。(2)生產、銷售假藥罪與 生產、銷售劣藥罪 的區別界限:①犯罪對象不同:一個是假藥,一個是劣藥。②犯罪形態不同:生產、銷售假藥罪是行為犯,而生產、銷售劣藥罪是實害犯,即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方構成犯罪。劃清生產、銷售假藥罪與一般違法行為的界限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的關鍵是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是否足以產生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結果。實踐中對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判斷,一般來說應依賴于對假藥這種物質和他人使用假藥的可能性的事實判斷。例如。對假藥的成分、性質、效用的醫學鑒定以及對他人使用假藥的可能性的推斷。對于雖屬假藥,但對人體健康不一定產生嚴重危害的情況,需進行具體鑒定,若藥品本身不危害人體健康的,當然不能認定為構成本罪;若藥品本身可能會對人體健康產生嚴重危害的,當然應認定為生產、銷售假藥罪。 [1] 最近沸沸揚揚的 假疫苗 世界,觸動了母親們最敏感的神經,疫苗是針對未成年人來說的,因為對于一些病毒等,抵抗力弱,所以借助疫苗來預防疾病的發生,但是不法分子卻在孩子救命的疫苗里面動歪心思,導致多人死亡的情況,應該受到法律的處罰,社會的譴責。
2023年銷售假藥罪量刑標準是什么?
銷售假藥罪量刑標準分為三個檔次,三年以下徒刑或者拘役,嚴重的判處三年到十年,如果特別嚴重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可以判處無期乃至死刑。銷售假藥犯罪是行為犯,一旦有這樣行為就應當立案。法院量刑會結合銷售假藥情節、危害等因素判決。
一、銷售假藥罪量刑標準是什么? 生產、銷售假藥罪的量刑: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可以看出,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基準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如果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是有其他嚴重情節時,量刑幅度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如果致人死亡或是存在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量刑幅度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二、生產銷售假藥犯罪立案標準是什么? 生產、銷售的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 1、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2、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的; 3、標明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范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 4、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三、生產銷售假藥主觀表現是什么? 1、主體方面 犯罪主體為個人和單位,表現為假藥的生產者和銷售者兩類人。生產者即藥品的制造、加工、采集、收集者,銷售者即藥品的有償提供者。 2、主觀方面 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一般是出于營利的目的。當然,生產者、銷售者是否出于營利目的并不影響本罪的成立。行為人的主觀故意主要表現為有意制造假藥,即認識到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而對此持希望或放任的態度;在銷售領域內必須具有明知是假藥而售賣的心理狀態,對不知道是假藥而銷售的不構成銷售假藥罪。 綜上所述,生產銷售假藥是犯罪,受害人報案后公安機關就要介入處理。對于這種犯罪的處罰量刑,法院會結合具體情節及危害判決,輕則在三年以下徒刑,嚴重的在三年到十年之間量刑,而特別嚴重,造成受害人死亡等后果的,對銷售假藥犯罪分子可以判處無期或者死刑。
賣假藥的處罰標準
賣假藥的處罰標準賣假藥的處罰標準具體如下:
1、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2、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生產、銷售假藥、劣藥,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產、銷售假藥罪或者生產、銷售劣藥罪等犯罪的共犯論處:
1、提供資金、貸款、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的;
2、提供生產、經營場所、設備或者運輸、倉儲、保管、郵寄等便利條件的;
3、提供生產技術,或者提供原料、輔料、包裝材料的;
4、提供廣告等宣傳的。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二條 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劣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款行為,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一百四十二條之一 違反藥品管理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生產、銷售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禁止使用的藥品的;
(二)未取得藥品相關批準證明文件生產、進口藥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藥品而銷售的;
(三)藥品申請注冊中提供虛假的證明、數據、資料、樣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的;
(四)編造生產、檢驗記錄的。
有前款行為,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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