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 傳票公告送達,是指是被告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通過公告程序從法律上視為送達。 根據《 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二條,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法律客觀:《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 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受送達人的同住成年家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收件的人,訴訟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九十二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離婚 案件是可以公告送達的。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 訴訟 文書。 下落不明的案件依照規定可以公告送達,并不問下落不明的時間是否已達兩年,而且所有用其它方式無法送達的案件均可以公告送達。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 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貨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
公告送達即通過公告方式送達起訴書、出庭通知、傳票等。公告方式: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對公告送達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按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公告期滿,即視為送達。民事訴訟法第84條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不少婚姻案件就是“公告送達”的情況下,缺席判決準予離婚的。民訴法第181條還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配偶下落不明的,當事人有兩種方法達到解除婚姻關系的目的:一、配偶下落不明,當事人可提起離婚訴訟。由于被告下落不明,人民法院依最高人民法院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下落不明人在公告規定的期限未到人民法院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依法缺席判決。二、配偶下落不明滿四年,或在意外事故中下落不明滿兩年,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死亡。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下落不明人死亡后,其婚姻關系也在宣告之日自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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