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一般開庭幾次
【法律分析】:一般離婚官司需開庭一次就判決了。法律未明確規定開庭的次數,判決決定是根據案件的復雜程度進行確定的。適用簡易程序的時間為三個月;普通程序的時間為六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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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糾紛案一般開庭幾次
離婚糾紛案一般開庭幾次國家法律并沒有沒有明確的規定,通常情況下法院審理案件只開庭一次。是否判決離婚法院會按照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為原則。自第一次法院判決書生效后六個月可以再次起訴,但某些特殊情況還是要根據實際來決定。
【法律分析】
一般會開庭一次。離婚訴訟,是指婚姻關系當事人一方向法院提出與另一方解除婚姻關系的訴訟。一般夫妻一方要求離婚,另外一方堅決不同意離婚的,如果沒有虐待、遺棄、嚴重的家庭暴力、一方和他人同居或重婚的,一般法院是不會判決離婚的。一般性的打罵、通奸、甚至嫖娼都不一定能在第一次離婚訴訟中解除夫妻關系。此時提起上訴沒有太大的意義,二審法院基本維持一審法院的判決。而提起上訴到上訴判決又需要數月時間,對于急于離婚的一方不利。所以一方不同意離婚的,一般要經過兩次訴訟,即第一次離婚訴訟判決不離后,在判決書生效滿6個月后提起第二次離婚,不滿6個月以同樣理由同一事實提起離婚的法院不予受理。第二次提起訴訟離婚,法院基本都會判決離婚。如果沒有公告送達等事件的發生,整個過程將近一年的時間。雙方都同意離婚,單對于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意見不同的。在一審判決離婚后,如果不服法庭判決(調解),可以在收到判決書(調解書)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內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判決(調解)書生效。如果不及時提起上訴,在判決(調解)生效后,當事人不能就離婚與否申請再審,只能就有關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育問題申請再審。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六十一條 對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的案件,在第二審人民法院接到報送的案件之前,當事人有轉移、隱匿、出賣或者毀損財產等行為,必須采取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審人民法院依當事人申請或者依職權采取。第一審人民法院的保全裁定,應當及時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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