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判決不服怎么辦
離婚判決不服方法如下:
1、夫妻雙方通過進行協議或者是走司法的程序進行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這種法律關系;
2、對于感情破裂的這一個條件,是法院根據法律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也對是否判決離婚起到了決定性的作用;
3、一方對于離婚判決有不服的,那就只有向法院申請再次開庭審理。
具體進行離婚的途徑:
1、就是登記離婚的方式,使用這種方式進行離婚要滿足這樣的一些條件,那就是夫妻雙方在決定離婚的這個事情上面進行了協商,并且達成了一致的離婚意見,那么就可以到相關的婚姻登記部門辦理離婚的登記手續,對于夫妻間協商的內容,應該在夫妻的離婚協議上進行體現,但是這樣進行離婚的一種方式,是不會對離婚后涉及到的財產分割或是撫養權歸屬等問題進行判決的;
2、通過司法程序進行訴訟離婚,選擇這樣的方式通常就是夫妻雙方對于離婚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所以只能夠到法院進行訴訟離婚,再由法院裁決是否離婚,同時這樣的離婚方式在法院判決的時候也會對財產分割、撫養費、債權債務等具體的問題進行判決。
綜上所述,通常對于離婚判決不服的情況也會發生在訴訟離婚之中,如果有一方對于離婚判決有不服的,那就只有向法院申請再次開庭審理,走司法的審判監督程序對于判決予以糾正,但是如果是發生在訴訟離婚之中的糾紛,那么就不能向法院提起婚后財產糾紛訴訟這種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
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
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第一百四十六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
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七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離婚一審不服二審改判幾率
離婚一審不服二審改判幾率一般不大,在一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沒有錯誤的情況下,二審一般都是維持原判的。除非二審法院認為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以及上訴者提供了新證據的情況下,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決定是否改判。
離婚二審的判決結果取決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其次還要看證據,是否有與事實不符的地方。如果上訴人沒有新事實、新證據的,改判的幾率不是很大;若上訴人具有新證據,則要看新證據的效力。
一般來說,一審判決不準離婚或者準許離婚之后,如果沒有新的比較充分的證據可以證明一審認定事實不清或錯誤,即使提起上訴改判的可能性還是比較小的。當然,凡事都不是絕對的。假如有新的證據,或者一審遺漏了比較重要的證據,或者在一審法庭辯論結束之后又發現了新的對案情可能有重大影響的證據,自然可以提起上訴,并在二審中將新證據提交,這種情況下還是有可能改變一審判決結果的。
我國法院審判奉行的是兩審終審制。即一個案件要經過兩級法院審理宣判后方可宣告終結并發生法律效力。當然,經過一審后各方當事人或者被告人不上訴、檢察機關不抗訴的,一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一審法院是依據一定的標準來確定的,除了基層縣區人民法院外,其他上級人民法院可能是一審法院,也可能是二審法院。司法制度規定了兩審終審制度,而二審就負有糾錯一審的職責。
如果二審上訴想要取得一個比較理想的結果,就要把握要點,不能偏離靶心。首先,注意二審的訴求應當與一審保持一致,不得隨意變更訴求。其次,有的放矢,針對一審判決書存在的不當之處進行批駁,有理有據。再次,盡可能尋找收集新證據并及時提交。最后,向法官表明判決拖得太久可能會造成重大影響,以減少可以發回重審也可以改判的案件被發回重審。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 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離婚一審不服上訴二審結果會怎樣
離婚判決不服上訴后,又會怎么判要看情況,具體如下:
1、如果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會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2、如果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會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3、如果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會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4、如果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會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上訴離婚的程序:
1、在收到判決書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遞交離婚上訴狀。
2、在收到上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3、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
4、開庭審理。
5、經過審理,按照情形分別進行處理。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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