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判決書一般多久下來
離婚判決書一般多久下來一、離婚判決書一般多久下來
1、離婚判決書,一般十日內,一審判決書送達15天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的,即告生效。生效的法律判決書具有強制執(zhí)行力,受法律保護。判決書是在雙方發(fā)生爭議且協(xié)商無法解決時,通過法律的權威來強制調節(jié)社會關系的一種方式。因此,在一方拒絕執(zhí)行時,可以持判決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zhí)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zhí)行的,申請執(zhí)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
2、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fā)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fā)給判決書。
二、訴訟判決離婚的規(guī)定有哪些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1、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離婚法院判決書是什么樣的(圖片)
x x 市 x x 區(qū)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06) x 法民初字第1133號
原告x x x(又名x x x ),女,生于1982年2月8日,漢族,待業(yè),住x x省x x市x x鎮(zhèn)x x村8組13號。
委托代理人x x x,x x 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x x x,男,生于1974年8月5日,漢族,職業(yè),住址。
委托代理人x x x,x x 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x x x 與被告x x x 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06年10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x x x 獨任審判,按照簡易程序于2006年11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x x x 及其委托代理人x x x ,被告x x x 及其委托代理人x x x 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x x x 訴稱,原、被告于1999年認識并相戀,2001年生一子取名x x x ,2003年5月16日補辦結婚手續(xù)。原、被告婚后經常吵架,感情不和,被告于2003年出走打工,原告為搞好關系于2004年與被告一起生活,在此期間原、被告夫妻關系更加惡化,經常打罵,原告被迫回家和父母生活在一起,子女一直與原告的父母一起生活,現(xiàn)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起訴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間的夫妻關系,子女由原告撫養(yǎng),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辯稱,原、被告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原告所訴不是事實,其起訴被告不能理解,故不同意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在外務工期間認識、戀愛并同居,2001年農歷6月20日生一子,因原被告長期在外務工,兒一直隨原告的父母生活。2003年5月12日在婚姻登記機關補辦婚姻證。原、被告婚姻存續(xù)期間共同財產有VCD機一臺,無共同存款、債權債務。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較好,但從2004年以來,由于被告長期在外從事職業(yè),原、被告相聚時間較少,逐漸夫妻感情出現(xiàn)裂痕。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當庭陳述,結婚證,照片,x x 村民委員會證明,證人證言等證據(jù)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原、被告婚后由于工作關系,長期分居兩地,聚少離多,又未注重溝通交流,導致夫妻感情逐漸疏遠以致出現(xiàn)裂痕,經本院調解和好未果,現(xiàn)原告堅決要求離婚,其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對其離婚請求本院予以準許。子女長期隨原告的父母生活,原告要求子女由其撫養(yǎng),對子女的健康成長有利,本院予以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準許原告x x x 與被告x x x 離婚。
二、婚生子隨原告生活。
三、共同財產VCD機一臺歸原告所有。
案件受理費50元,其他訴訟費400元,合計45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同時,直接向該院預交上訴費用(金額與一審同)。遞交上訴狀后上訴期滿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雙方當事人在法定上訴期內均未提出上訴或僅有一方上訴后又撤回的,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自覺履行判決的全部義務。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決內容生效后,權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申請執(zhí)行的期限,雙方當事人是自然人的為一年,一方或雙方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該期限從法律文書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guī)定分期履行的,從規(guī)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審 判 員 x x x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x x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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